廣告薦證者

廣告薦證者

廣告薦證者是一個法律概念,在廣告法中,是一個國際通用的名詞,指的是在廣告中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進行推薦或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簡介

廣告薦證者廣告薦證者
廣告薦證者,是指廣告主以外的,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進行推薦或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其中對商品或服務“進行推薦或證明的自然人”,多為拍攝此類廣告的各路明星,大量報導所聚焦、所指向的,也正是這一點。

在許多國家、地區的公平交易類法律中,所謂“薦證者”,並不單指演藝明星等公眾人物,而是包括專業人士(機構)、一般消費者,甚至包括外國人。而所謂“薦證廣告”,則是指任何廣告主以外的人,在廣告中以言詞或其他方式,反映對商品或服務的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事實上,法律完全可以將對公眾人物的行為規制,轉化為對“薦證廣告”的法律控制。

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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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以消費者的親身體驗結果作為薦證者,法律可以設定相關條件,比如,該消費者必須是所薦證商品或服務的真實使用者,如非真實使用者,必須在廣告中標明;薦證的內容必須有科學依據或實證效果,廣告中應明示在廣告設定情形下,消費者可能獲得的使用效果。

一旦出現法律列明的情況,薦證者就必須承擔法律責任。這些情形一般可以包括:無廣告宣稱的品質或效果;廣告宣稱的效果缺乏科學理論支持或實證,或與醫學學理或臨床實驗結果不符;無法在廣告宣稱期間內達到預期效果;經權威機構認定為不實宣傳等。

廣告法修訂草案第六十條規定,一旦發現廣告薦證者明知或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進行推薦或證明,將由工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還要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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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廣告法修訂草案出台前,無論是《廣告法》,還是刑法中的虛假廣告罪,都把承擔責任的主體,放在廣告主、廣告經營者、以及廣告發布者身上,從民事上承擔連帶責任的,僅局限於推薦商品或服務的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儘管國家工商總局多次強調,社會公眾人物以消費者名義和形象作證明的廣告,將被納入重點查處之列。但對那些為虛假廣告宣傳張目的明星們,並沒有處罰依據,只能指望他們自律,負道義上的責任。

2014年8月,廣告法修訂草案提交給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該草案首次引入了“廣告薦證者”的法律概念,對明星代言進行約束。這一概念的引入,增加了對“廣告薦證者”的行為規範和法律責任,告誡他們應依據事實,查驗廣告主提供的證明檔案,核對廣告內容,不要為未使用過的商品或未接受過的服務進行證明。

只要相關法律設定了高壓線,並能令行禁止,那些在類似於“三個月內”迅速“增高、減肥、豐胸”的廣告中擔綱表演的“演員”們,無論是公眾人物,還是普通公民,只要參與了虛假宣傳,都必須承擔法律責任,付出人身或經濟上的代價,為他們“忽悠”大眾的行為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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