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行登記法

平行登記法,凡涉及明細賬戶的同一筆經濟業務要在總分類賬戶和所屬明細分類賬戶中按同方向、同期間、同金額的方法進行登記。

基本信息

總分類賬戶和明細分類賬戶,兩者登記的經濟業務內容相同,只是詳簡程度不一樣。因此,在核算中,對兩者要採用平行登記的方法。它的要點如下:

( 一) 方向相同。在總分類賬戶及其所轄的明細分類賬戶中登記同一項經濟業務時,方向應當相同。即在總分類賬戶中記入借方,在其所轄的明細分類賬戶中也應記入借方;在總分類賬戶中記入貸方,在其所轄的明細分類賬戶中也應記入貸方。

( 二) 期間一致。發生的經濟業務,記入總分類賬戶和所轄明細分類賬戶的具體時間可以有先後,但應在同一個會計期間記入總分類賬戶和所轄明細分類賬戶。

( 三) 金額相等。記入總分類賬戶的金額必須與記入其所轄的一個或幾個明細分類賬戶的金額合計數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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