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準

中國封建社會運用貴時拋售、賤時收買的方式,以求穩定市場價格的一種經濟措施。

平準

正文

中國封建政府通過賤買貴賣以求物價穩定的官營經濟措施。
西漢元封元年(前110)桑弘羊任大農令,在推行均輸法的同時制定施行該項措施。具體做法是:集中均輸官從各地運來的物資,通過政府所掌握的物資庫存,在京師物價波動時,“貴則賣之,賤則買之”(《史記·平準》),以求物價的穩定和免受商人操縱。平準與均輸相互配合,均輸側重於物資的收購、轉運和銷售,平準則以平抑物價為主。均輸官分設於各郡,平準官只設於京師。兩者協調各司其職,既有利於商品流通、調節物價和限制私商的非法活動,又可以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此舉曾多為後世所效法。如西漢末年王莽改制時,曾採取過類似辦法,不同的是只平高不平低,凡低於市價的任其自由交易,對於民用而又滯銷的物品則平價購進。唐代劉晏也繼承桑弘羊的平準措施,“制萬物低昂,常操天下贏貲”(《新唐書·劉晏列傳》)。又另設常平鹽,以求“天下無甚貴賤而物常平”。北宋王安石的市易法,實為平準法的變形,而且其中又增加了一個分期繳款的賒買方式,並多通過商行來進行交易,這與漢代由官府直接經營不同。由於宋代以後商品經濟有較大發展,各行業均已建立較完備的行會組織,所以元、明以後封建政府不再設定平準機構,平準措施亦隨之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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