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平倉

常平倉

中國古代政府為調節糧價,儲糧備荒以供應官需民食而設定的糧倉。主要是運用價值規律來調劑糧食供應,充分發揮穩定糧食的市場價值的作用。在市場糧價低的時候,適當提高糧價進行大量收購,不僅使朝廷儲藏糧食的大穀倉一太倉和甘泉倉都充滿了糧食,而且邊郡地方也,倉廩充盈。在市場糧價高的時候,適當降低價格進行出售。這一措施,既避免了“穀賤傷農”,又防止了“谷貴傷民”,對平抑糧食市場和鞏固封建政權起到了積極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民民眾的利益和願望。

基本信息

簡介

常平倉常平倉
中國古代政府為調節糧價﹐儲糧備荒以供應官需民食而設定的糧倉。常平源於戰國時李悝在魏所行的平糴﹐即政府於豐年購進糧食儲存﹐以免穀賤傷農﹐歉年賣出所儲糧食以穩定糧價。范蠡和《管子》也有類似的思想。漢武帝時﹐桑弘羊發展了上述思想﹐創立平準法﹐依仗政府掌握的大量錢帛物資﹐在京師賤收貴賣以平抑物價。宣帝元康年間連年豐收﹐谷價有賤到一石五錢的﹐“農人少利”。大約就在這以後﹐大司農中丞耿壽昌把平準法著重施之於糧食的收貯﹐在一些地區設立了糧倉﹐收購價格過低的糧食入官﹐以“利百姓”。這種糧倉已有常平倉之名。當時邊疆金城(今甘肅永靖西北)﹑湟水(今青海湟水兩岸)一帶﹐谷每石八錢﹐耿壽昌曾在這帶地區收購穀物四十萬斛。五鳳元年到二年(前57~前56)﹐耿壽昌鑒於過去每年從關東向京師漕谷四百萬斛﹐用漕卒六萬人﹐費用過大﹐建議從近處的三輔(今陝西中部地區)﹑弘農(今河南西部和陝西東南部地區)﹑河東(今山西沁水以西﹑霍山以南地區)﹑上黨(今山西和順﹑榆社以南﹑沁水流域以東地區)﹑太原等地糴谷以供京師﹐可省關東漕卒過半。這一措施收到成效後﹐耿壽昌又於五鳳四年奏請在邊郡普遍設定糧倉﹐“以谷賤時增其賈而糴﹐以利農﹐谷貴時減賈而﹐名曰常平倉。民便之”。常平遂作為一項正式的制度推行於較大範圍之內。元帝初元五年(前44)﹐在位儒臣藉口關東連年災荒﹐常平倉與民爭利﹐遂與鹽鐵官﹑北假(今內蒙古河套以北﹑陰山以南地區)田官等一同廢罷。事實上﹐常平倉雖為利民而設﹐但施行既久﹐也確有“外有利民之名﹐而內實侵刻百姓﹐豪右因緣為奸﹐小民不能得其平”的弊病。東漢明帝永平年間又擬設定常平倉﹐劉般即以上述理由反對﹐因而作罷(一說於永平五年在全國各地推行﹐見《文獻通考.市糴考二》)。

歷史變遷

漢以後

常平倉置廢不常。晉武帝泰始四年(268)﹐立常平倉﹐豐年則糴﹐歲儉則。齊武帝時﹐米谷布帛價賤﹐議立常平倉市買積儲﹐永明六年(488)﹐詔出上庫錢於京師市買﹐令諸州各出錢於所在地市買儲之。據《通典》﹐後魏孝文帝太和十二年(488)﹐秘書監李彪奏請折諸州郡常調九分之二及京都度支歲用之餘﹐各立官司﹐年豐糴積於倉﹐歲儉減私十分之二(《魏書.食貨志》作“加私十分之一”﹐為誤。)之﹐遂頒詔施行。北齊武成帝河清三年(564)﹐令諸州郡置富人倉﹐亦用常平之法。

隋文帝開皇三年(583)

置常平監於京都﹐常平倉於陝州。同年﹐度支尚書長孫平奏令民間每秋成時﹐按貧富為差戶出粟一石以下﹐儲之閭里以備凶年賑給﹐名為義倉﹔五年﹐遂依其議詔立義倉。唐太宗貞觀二年(628)﹐命州縣並置義倉﹐凡置地畝納二升(高宗時改為按戶等出粟)儲之﹐凶年賑給或貸民為種秋熟納還。十三年﹐令洛﹑相﹑幽﹑徐﹑齊﹑並﹑秦﹑蒲諸州置常平倉。高宗時﹐置京都東西市常平倉﹐並設常平署官。玄宗開元七年(719)﹐擴大設定常平倉的地區﹐並定常平倉本上州三千貫﹐中州兩千貫﹐下州一千貫﹔大抵谷賤時加時價三錢為糴﹐不得抑配﹐貴時減價出。天寶四載(745)豐收﹐命義倉亦準常平法收糴﹐義倉遂兼有常平職能。天寶八載﹐關內﹑河北﹑河東﹑河西﹑隴右﹑劍南﹑河南﹑淮南﹑山南﹑江南十道常平倉糧共四百六十餘萬石。安史之亂﹐常平倉廢。德宗即位(780)﹐始復京城東西市常平倉﹐後戶部侍郎趙贊奏準於津要都會各置常平本錢﹐置吏征商人稅並竹木茶漆等稅充之﹐然因軍費浩大﹐所稅隨得隨盡﹐不能用於常平。憲宗元和元年(806)﹐規定諸州府於每年地畝稅內十分取二以充常平倉及義倉﹐依例糴﹑或賑﹑貸。自此常平倉與義倉職能合一﹐並稱常平義倉。文宗開成元年(836)﹐又命官民田土常賦外每畝另納粟一升﹐於諸州所置常平倉逐年添儲﹐會昌中停罷。

宋太宗淳化三年(992)

宋始置常平倉於京畿。景德三年(1006)後﹐除沿邊州郡外﹐全國先後普遍設定。各州按人口多少﹐量留上供錢一二萬貫至二三千貫為糴本﹐每歲夏秋谷賤﹐增市價三五文收糴﹐遇谷貴則減價出﹐所減不得低於本錢。若三年以上未經出﹐即回充糧廩﹐易以新糧。景佑以後﹐由於常平積有餘而三司兵食不足﹐常平錢谷經常被挪移助充軍費。熙寧二年(1069)﹐推行青苗法﹐常平倉法遂為青苗法取代﹐其所積錢穀一千五百萬貫石(包括廣惠倉所積)亦充作青苗錢本﹐每歲夏秋未熟前貸放﹐收成後隨兩稅償還﹐出息各二分。七年﹐改為一半散錢取息﹐而一年只俵散青苗錢本一次﹐一半減價出。九年﹐各地常平錢物“見在”數增至三千七百三十九萬餘貫石匹兩等。紹興九年(1139)重建常平倉後﹐恢復糴散斂舊法。幹道三年(1167)﹐諸路常平﹑義倉所積﹐計有米三百五十七萬九千石﹐錢二百八十七萬一千貫﹐其中絕大部分儘是虛數。如信州﹐帳籍所載為九萬三千石﹐上報之數為六萬八千石﹐復經盤量只有一萬二千九百石。常平倉已經名存實亡。

金世宗大定十四年(1174)

曾定常平倉之制﹐豐年增市價十分之二以糴﹐儉年減市價十分之一以﹐命全國推行﹐但不久即廢。章宗明昌元年(1190)﹐復立﹐按郡縣戶口數儲足三月之糧即可﹐令提刑司﹑諸路計司兼領。三年﹐以其往往有名無實﹐頒地方官奉行勤惰獎罰之法﹐並定製﹕縣距州六十里之內者就州倉﹐六十里之外者別置。原定儲三月糧﹐改為按戶口多寡定儲糧數﹐自兩萬戶以上備三萬石至五千戶以下備五千石。五年﹐全國置倉計五百一十九處﹐積糧三千七百八十六萬餘石。

元代

憲宗七年(1257)初立常平倉﹐不久停廢。世祖至元八年(1271)復命各路立倉﹐由本處正官兼管﹐按戶數收貯米粟﹐增時價十分之二經常收糴﹐不得攤派百姓。當時收貯至八十餘萬石﹐後倉糧起運盡空﹐不行收糴﹐名存實亡。十九年﹐命依舊設立﹐其倉官人等於近上戶內選差﹐免其雜役﹔地方官仍按月將發到糴本價鈔及收糴支納情況上報戶部。但因官吏多不盡責﹐實際上或存或亡。至大二年(1309)﹐命路府州縣皆置﹐並定設倉官三員﹐於流官中選任﹐然而同年御史台即以年歲不登奏請罷去。文宗天曆二年(1329)復命各地官司設立。元末﹐常平倉的弊端更甚﹐行省所發糴本被各級官吏層層剋扣﹐發到鄉都已所剩無幾﹔於是攤派民間領鈔納谷﹐胥吏與里正主首又從中作弊﹔或糴本被貪污挪用﹐官吏為應付上司檢查﹐臨時收糴劣谷充數﹐未久即腐變﹔或減價發時﹐被貪吏﹑奸商﹑權豪勢要者搶購一空﹐貧民反不能受益。

明太祖洪武三年

﹐命州縣皆於四鄉各置預備倉(永樂中移置城內)﹐出官鈔糴糧貯之以備賑濟﹐荒年借貸於民﹐秋成償還﹐遂為一代定製﹐取代了常平倉。明末又在遼東﹑延綏一些邊鎮設立常平倉。清順治中﹐各府﹑州﹑縣俱置常平及義﹑社倉﹐責成道員專管﹐每年造冊報戶部﹔十七年﹐定倉谷糴之法﹐春夏出﹐秋冬糴還﹐平價出息﹐如遇災荒﹐即以賑濟。康熙年間﹐又定春借秋還﹐每石取息一斗﹔各地常平﹑義倉儲糧永留本境備賑。並規定了大﹑中﹑小州縣應儲糧數。後以糴本不足﹐命州縣官“勸輸”常平等倉糧。“永留本境”的規定也往往不能執行。中葉以後﹐弊端日甚﹐各地常平倉多數錢﹑谷兩虛﹐徒有其名﹐起不到平抑糧價和備荒的作用。

常平倉與經濟學

歷史上常平倉制度在中國置廢不常。但至中華全境淪陷於滿清時,其規置已經相當完整。清朝常平倉款項主要來自地方財政收入、截留漕糧以充實常平倉的資金和富民捐谷;常平倉的作用除了平抑物價,還包括出借給農民作為種籽口糧,以解決一部分青黃不接時農村發生的困難,同時達到倉谷出陳易新之目的。在大災之時,也用常平倉谷賑濟災民;為了保證國家糧食儲備的質量,每年出陳易新的部分約為總儲量的百分之三十。

常平倉儲量隨著清朝國力的上升曾不斷擴充,清朝由盛而衰,存谷也逐漸空虛以至枯竭。至清末,對於全國極大多數地區來說,經濟的穩定器常平倉已經名存實亡。
美國從二十世紀三十年代起就將宋代王安石新政中的常平倉政策引入了羅斯福新政,直到今天,它仍然是美國政府農業政策的理論基礎。
錢穆先生對國人數典忘祖,常平倉制度為外人所用,自己卻一無所知大為惱火,他講了這樣一則故事:
“……漢代的平準制度,此乃一種調整物價的措施。此制度在中國歷史上不斷變通運用。即如糧價一項,遇豐年時,政府以高價收購過剩糧食,以免穀賤傷農。待到荒年季節,政府便以低價大量拋售積穀,寓有賑濟貧農之意。此項制度,隨後由社會上用自治方式推行,即所謂社倉制度。據說美國羅斯福執政時,國內發生了經濟恐慌,聞知中國歷史上此一套調節物價的方法,有人介紹此說,卻說是王荊公的新法。其實在中國本是一項傳統性的法制。抗戰時期,美國副總統華萊士來華訪問,在蘭州甫下飛機,即向國府派去的歡迎大員提起王安石來,深表傾佩之枕。而那些大員卻瞠目不知所對。因為在我們近代中國人心目中,只知有華盛頓、林肯。認為中國一切都落後,在現代世界潮流下,一切歷史人物傳統政制,都不值得再談了。於是話不投機,只支吾以對。”(錢穆,《中國歷史研究法》,2001年6月,30~31頁)
不過,儘管錢穆是一代史學大家,學識淵博,但在寫《如何研究經濟史》時竟然也沒有提到中國古典經濟思想的核心輕重之術,甚至連《管子》這本書都沒有提到,只講了儒家的幾句格言,《貨殖列傳》、《太平廣記》之類。研究中國經濟思想不提《管子》輕重十六篇,就如同研究美國只研究阿拉斯加一州一樣。中國儒化之深,錢氏亦難逃儒家思想巢臼!可嘆可悲!(錢穆,《中國歷史研究法》,2001年6月,57~7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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