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巡察使
巡察使,官名系唐代前期巡行地方的大吏。常在水旱災害後派遣五品以上之內外官充任,掌考察官吏,賑濟災民,稱巡察使。有時稱“安撫使”或“存撫使”,亦稱“宣撫使”。
巡察使巡察,巡行察訪;巡視。《北史·魏紀三·孝文帝》:“十二月甲子,以西北州郡旱儉,遣侍臣巡察,開倉振恤。”
詞語 拼音 注音 引證解釋巡察御史是官名,清初臨時派往巡視地方之官。歷代均有以監察御史巡按諸道之制,以察舉不法、周訪民隱為目的。明代更以派出御史代天子巡狩地方為固定之制,稱為巡按...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簡介 遼寧省人民警察巡察條例(1996年9月27日昆明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1997年1月14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 199...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職責與權力 第三章 管理與處罰 第四章 決定與執行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條例,是針對人民警察出台的一條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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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說類型 內容簡介《深圳經濟特區人民警察巡察條例》是為維護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社會治安和公共秩序,加強城市管理,保護公民合法權益,從嚴治警,提高巡邏警察(以下簡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