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背景
專條中沿深圳河的中英邊境界線
展拓香港界址專條主要內容
專條的主要內容是:中國將1860年英國所奪占的尖沙咀以外的九龍半島的其餘部分,即從深圳灣到大鵬灣的九龍半島的全部,租與英國99年;租期內租借地歸英國管轄。租借地陸地面積376平方英里,其中大陸286平方英里,島嶼90平方英里,較原英國控制香港行政區陸地面積擴大了約11倍,租借地水域較前擴大四五十倍。
後續
這一專條是一個赤裸裸的掠奪性條約。但英國對專條規定仍不滿足,繼續在一系列問題上製造麻煩。專條明確規定,中國保留對九龍城及其附近碼頭的管轄權。但專條締結後,英國就以“發現中國官員在九龍城內行使管轄權,與香港防務軍事要求不合”為藉口,蠻橫無理地勒令在九龍城內的中國官員撤走。在遭清政府拒絕後,英國竟於1899年5月出動軍隊強占九龍城,驅趕守城官員和城內百姓,其強盜嘴臉暴露無遺。
其他約章檔案
同時,英國又通過1899年3月的《香港英新租界契約》、《香港英新租界水面照會》等約章檔案繼續擴大租借面積,使租借地成為完全由英國管轄的殖民地。
條約原文
一八九八年六月九日,光緒二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北京。
溯查多年以來,素悉香港一處非展拓界址不足以資保衛,今中、英兩國政府議定大略,按照粘附地圖,展擴英界,作為新租之地。其所定詳細界線,應俟兩國派員勘明後,再行畫定。以九十九年為限期。又議定,所有現在九龍城內駐紮之中國官員,仍可在城內各司其事,惟不得與保衛香港之武備有所妨礙。其餘新租之地,專歸英國管轄。至九龍向通新安陸路,中國官民照常行走。又議定,仍留附近九龍城原舊碼頭一區,以便中國兵、商各船、渡艇任便往來停泊,且便城內官民任便行走。將來中國建造鐵路至九龍英國管轄之界,臨時商辦。又議定,在所展界內,不可將居民迫令遷移,產業入官,若因修建衙署、築造炮台等,官工需用地段,皆應從公給價。自開辦後,遇有兩國交犯之事,仍照中、英原約、香港章程辦理。查按照粘附地圖所租與英國之地內有大鵬灣、深圳灣水面,惟議定,該兩灣中國兵船,無論在局內、局外,仍可享用。
此約應於畫押後,自中國五月十三日,即西曆七月初一號開辦施行。其批准文據應在英國京城速行互換。為此,兩國大臣將此專條畫押蓋印,以昭信守。此專條在中國京城繕立漢文四份、英文四份,共八份。
大清國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一等肅毅伯李
經筵講官禮部尚書許
大英國欽差駐紮中華便宜行事大臣竇
光緒二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西曆一千八百九十八年六月初九日
本專條於一八九八年八月六日在倫敦交換批准。
移交
1898年6月9日專條簽訂之後,香港本埠並無即時公告。10日,香港仍然不知談判結果,是全部還是部份地區的租借。同年7月1日,根據專條所示,租借正式生效。
影響
香港回歸
於專條約滿後,應歸還新界予清政府,惟清政府已倒台,中英就主權移交展開談判。1970年代中期,香港商界開始關注專條約滿的問題,憂慮港府批出的新界土地契約可否跨越1997年,以及港府涉及新界的土地契約在1997年以後仍否生效。1979年3月,租約將在少於20年屆滿,為解決土地契約問題,港督麥理浩爵士首度訪問中國,引伸出後來的香港前途談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