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泊爾勞工法

1、工人或雇員在第11節規定的留守期間。 2、工人或雇員在休假期間。 2、規定勞工法庭的工作程式。

第一章 前言
第1節 名稱和生效
1、本法名稱《勞工法1992》
2、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第2節 定義
1、生產過程production process,即下列過程:
①製造、改編、修補、裝飾、完成、包裝、潤滑、洗滌、清理、分解或粉碎等後,再進行使用、銷售、分銷、運輸或配置等。
②泵油、泵水或泵污水等。
③生產、轉換或輸送能源。
④列印、印刷、攝影或裝訂等。
2、企業establishment,即建立在法律框架下的任何工廠、組織、機構、實體或團體,以運營工業、企業或服務為目的,雇用10人以上的單位。
3、雇員employees,即從事行政職能的人。
4、工人workers,即在任何生產或服務過程以工資為酬勞,從事建築、土地作業或機械作業等者,包括零工和契約工。
5、經理manager,即被委任來指導業務的人。
6、總經理general manager,即對內部活動有決定權的人。
7、工廠檢察員factory inspector,即根據本法由政府任命的工廠檢察員。
8、兒童child,即14歲以下者。
9、未成年人minor,即14到18歲者。
10、成年人adult,即18歲以上者。
11、能power,即電或機械能,不包括人或動物發出的能。
12、季節性企業seasonal establishments,即僅在固定季節運營的企業,每年運營不超過180天。
13、天day,即從午夜開始計算的24小時周期。
14、周week,從周六或勞工局指定的某日午夜算起的7天周期。
15、福利官員welfare officer,根據本法任命的福利官員。
16、勞工辦公室labour office,根據本法任命的勞工辦公室。
17、勞工法庭labour court,根據本法成立的勞工法庭。
18、報酬remuneration,以現金或實物支付的工資,不包括補貼和待遇。
19、 本法框架下規則中的規定prescribed或as prescribed。
第二章 僱傭和勞工保障
第3節 崗位分級
1、 總經理應給工人或雇員崗位分級,並在勞工辦公室備案。
2、 如必要,勞工辦公室可以適當理由指示總經理改變上述1款的崗位分級,總經理應該服從勞工辦公室的指示。
第4節 工人和雇員的僱傭
1、總經理應以書面形式分配上述第3節工人或雇員的工作,尼泊爾公民比外國人具有優先權。
2、對於上述1款工人或雇員中敬業、正直、守紀、勤勞的人,乾滿一年後,總經理應給予長期工作權利,並以書面形式說明崗位、報酬和工作條件,同時在勞工辦公室備案。
3、在企業長期從事零工或包工的工人或雇員,符合上述2款條件者,也應獲得長期工作權利。
4、應給予上述3款的工人或雇員本法規定的利益。
5、在上述2和3款情況下,如有必要在短期內增加生產和工作,可限定期限使用工人或雇員。
第5節 兒童和婦女
1、不得雇用童工。
2、除有規定以外,未成年人和婦女被僱傭的工作時間,一般從上午6點到下午6點。
3、在總經理與工人或雇員簽訂協定的情況下,婦女可以從事男人工作。
第6節 工作時間的計算
下列期間也可計入工作時間:
1、工人或雇員在第11節規定的留守期間。
2、工人或雇員在休假期間。
第7節 根據契約指派工作
根據企業工作性質,如有必要指派任何人從事某一期間的特定工作,應簽有契約並在契約中明確說明報酬、工作期限和工作條件。
第8節 企業所有權變化不應影響工人或雇員
企業所有權變化,不應影響工人或雇員的工作和條件。
第9節 不同時期的工人或雇員記錄都應保留。
1、總經理應該保留每個工人或雇員的如下記錄:
①工人或雇員的名字;
②工人或雇員的工作性質;
③報酬和支付方式;
④其它特殊規定。
2、根據1款保留的記錄應依照勞工辦公室、工廠檢察員或勞工辦公室指定專人的要求製作。
第10節 勞工保障
如果沒有履行本法和本法有關規則規定的正式手續,應中止工人或雇員的工作。
第11節 保留留用權利
1、在2款條件下,需減少生產或工作時,或因某些特殊情況不能繼續經營時,總經理可減少生產或工作、關閉整個或部分企業。
2、在1款條件下,如在15天內需減少生產或工作、關閉整個或部分企業,須經勞工辦公室批准。如超過15天,須經勞工局批准。勞工辦公室應將本辦公室的批准報勞工局。
3、當根據1款減少生產或工作的時候,所有輪班工作或以工資為基礎的工人,或所有根據值班登記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無事故的工人或雇員,應發放一半工資保留留用。
4、如3款中保留留用的工人或雇員拒絕從事總經理提供的本企業或總經理控制的其它企業工資和工種相近的工作、曠工一天以上或其它原因,總經理可不給予報酬和待遇。
第12節 解僱和再次僱傭
1、由於特殊原因,如需減少生產和工作、關閉整個或部分企業3個月以上,經勞工局批准總經理可解僱所有或部分工人或雇員。
2、根據1款解僱工人和雇員時,對連續工作1年以上無事故的工人或雇員,首先解僱工作時間短的,後解僱工作時間長的。解僱前要說明原因。
3、根據1款解僱工人或雇員,要遵循下列程式:
①對有長期工作權利的工人或雇員,或連續工作1年以上無事故的工人或雇員,提前一個月通知解僱原因或增發一個月報酬。
②對這些工人或雇員,按每年補償30天工資的比例發放一次性補償。
解釋:如有人在1年內工作了6個月以上,應考慮乾滿一年。
4、3款不適用於固定契約的工人或雇員。
5、如需填補空缺崗位,應首先考慮已被解僱的工人或雇員。
解釋:12節“特殊原因”指的是由於機器設備損壞、油電煤等能源燃料不足、自然災害、原材料缺乏、產品滯銷等情況。
第13節 季節性企業
1、當季節性企業因季節已過停產關門時,工人或雇員不考慮保留留用。
2、季節性企業應將經營性開工和關閉的通知報勞工辦公室。
3、當季節性企業過季關門時,連續工作1年以上無事故的工人或雇員應享受至少為工資25%的補貼。
4、如對企業是否季節性企業有爭議,最終決定權在勞工局。
第14節 連續工作1年無事故
任何工人或雇員在一家企業工作12個月240天以上,或在季節性企業整個營業期間連續工作,將視為在該企業連續工作一年。
解釋: 240天包括公共節假日的工作。
第15節 強制退休
總經理確定的年滿55歲工人或雇員,需強制退休。
第三章 工作時間
第16節 工作時間
工人每天工作不應超過8小時或每周24小時,每個工人每周休息一天。
第17節 工時開始的計算
工時開始時間由總經理確定。
第18節 茶點和休息時間
工人或雇員不應連續工作5小時以上,超過則可停工休息,應有30分鐘的茶點休息時間。對於無法停工的企業,可實施輪流休息,休息時間被視為日工作時間的一部分。
第19節 加班費
1、如工人或雇員在未被強迫情況下,一天工作8小時以上,或一周48小時以上,應付相應報酬的150%。
2、加班時間一般每天不超過4小時,每周不超過20小時。
第20節 出勤記錄應保留
企業應保留工人和雇員的出勤記錄。
第四章 報酬
第21節 最低報酬委員會
1、根據最低報酬委員會建議,政府規定最低報酬標準,並在官方報紙Nepal Rajaptra上公布。
2、由政府成立最低報酬委員會,委員由數量平等的工人或雇員代表、總經理代表和政府代表組成。
3、根據2款成立的最低報酬委員會,可以向政府提交關於報酬年增長率、生活成本和福利待遇等建議書。
4、應規定有關2款委員會的作用、職責和權利等。
5、最低報酬率在Nepal Rajapatra上公布2個月後生效。
6、在不能成立最低報酬委員會的情況下,或即便形成了,也不能提出合理建議,上述規定仍然是公平的。
7、總經理與工人或雇員不得簽訂報酬低於政府規定標準的協定。
第22節 報酬支付
總經理負責支付工人或雇員的報酬。
第23節 報酬期限
總經理可確定支付工人或雇員報酬的期限,每周、每兩周或按月支付,不能超過一個月。此規定不適用於日工資、零工和契約工。
第24節 扣除報酬的限制
1、除下列情況外,不得扣除工人或雇員的報酬:
①罰款扣除
②因曠工扣除
③因故意或疏忽導致財產(現金或實物)損失扣除
④因規定的待遇已提供而扣除
⑤因調整預付或多付報酬而扣除
⑥因待業而扣除
⑦根據政府或法庭命令而扣除
⑧根據政府在報紙Nepal Rajapatra上發布的公告而扣除
⑨根據現行法律實行納稅扣除
2、根據1款所作出的扣除,應規定扣除的最大限度、扣除的方式和扣除的時間等。
第25節 就未證明正確的扣除或延遲支付報酬的申訴
1、如報酬扣除未證明是正確的或報酬支付延遲,工人或雇員可直接或通過代表向勞工辦公室申訴。除非報酬支付錯誤、報酬標準不確定、由於天災人禍企業無法支付、工人或雇員自己沒有來領或同意暫存這些報酬。
2、上述1款提到的申訴應在報酬扣除或延遲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
3、如通過調查證明上述1款的扣除或延遲確實不正確,勞工辦公室可命令有關企業對這些工人或雇員支付最高3倍的補償並加上應付報酬。
4、如證明申訴是惡意的,或故意攪擾總經理,勞工辦公室可命令申訴人支付總經理最高1000盧比的補償。
5、上述3和4款中一方對另一方的支付,先作為到期未付款交到政府勞工辦公室,由勞工辦公室付給另一方。
第26節 抗訴
任何一方不服上述第25節3、和4款提到的命令,可在收到命令後35天內向勞工法庭抗訴,勞工法庭的裁決為最終裁決。
第五章 健康和安全
第27節 健康和安全
企業總經理應做到:
1、企業清潔衛生,必要消毒,排放污水,經常修繕,確保無臭味和污垢,保持企業乾淨整潔。
2、工作間通風、採光和室溫適當。
3、解決垃圾、污垢和臭味。
4、防止塵土堆積、空氣污染、煙塵、蒸汽和其他對健康和工作間有害的東西。
5、提供必要設施,防止或減少個人在工作期間受噪音侵害。
6、工作間禁止過度擁擠,以免有害工人或雇員健康,通常每個工人或雇員使用15立方米空間。
7、工作期間提供適當衛生飲用水。使用或生產有害化學物質的企業要備有充分的水以供滅火或清潔洗刷用,確保全全。
8、男女廁所分開。
9、根據企業性質,將企業部分或所有區域劃為無煙區。
10、工人或雇員每年至少一次強制體檢。
第28節 眼睛保護
1、使用玻璃、水銀、磁鐵、電鍍、鋼鐵、混凝土、水泥、石灰、石頭和爆炸材料的企業,應提供保護設施保護工人或雇員眼睛免受傷害。
2、為電焊和氣割的工人或雇員提供防止有害輻射的設施。
第29節 防止有害化學物質傷害
總經理應為接觸化學物質的工人或雇員提供防護設施。
第30節 防火
1、總經理應提供必要設施防火。
2、應設有在緊急情況下逃生用的安全門。
3、設定其它防火辦法。
第31節 危險設備周圍要設定圍欄
1、有電機械、設備和器材周圍要設定安全圍欄
2、任何機械運轉時,只有受過訓練、有經驗的工人或雇員才可進行檢查、潤滑或調整等工作。
第32節 超重貨物的升降搬運
1、不得讓工人或雇員搬運或升降可能導致傷殘的超重貨物。
2、規定成年人、未成年人或婦女升降、搬運或移動貨物的重量限制。
第33節 高壓設備
1、在生產過程中,操作高於大氣壓的高壓機械設備,須確保壓力不高於規定壓力。
2、對上述1款的機械,要規定測試和檢驗方法,在批准情況下才能操作。
第34制定安全措施的命令權
1、任何企業沒有根據本法制定安全措施,勞工辦公室可命令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
2、任何企業沒有服從1款的命令,勞工辦公室可命令其關閉不安全的部分、停止不安全的車間或機械的運營,企業必須執行。
第35節 通知責任
1、任何工人或雇員因事故、其它原因死亡或不能繼續工作超過48小時,企業應在3天內通知勞工辦公室。如企業斷定工人或雇員得了職業有關疾病,應在發現之日起7天內通知勞工辦公室。
2、對1款通知中提到的疾病或事故調查的有關當局,應規定作用、職責、權利以及工作程式。
第36節 限定標準權
1、本章所述安全標準可由政府根據需要通過報紙Nepal Rajaptra公布。
2、對機械、設備和儀器制定的健康和安全措施不同於1款所述。
第六章 福利
第37節 福利基金
企業應明文規定設立福利基金,為工人或雇員提供福利待遇。
第38節 補償
任何工人或雇員在工傷時不能工作或死亡,他們家庭應根據規定得到補償。
第39節 獎金、準備金和醫療補貼
要規定給工人或雇員的獎金、準備金和醫療補貼。
第40節 休假
規定公共假日、病假、年假、產假、喪假、特殊休假、帶薪或不帶薪休假等。
第41節 住宿
1、總經理應將企業年毛利5%用於有益於工人或雇員健康的住宿。
2、建立1款目的所需基金。
3、2款所述基金要以明文規定實施。
第42節 託兒所
1、擁有50個婦女工人或雇員的企業,總經理應給她們的孩子安排健康託兒所。
2、應為1款所述孩子安排訓練有素的護士和必要玩具。
3、如必要,婦女工人或雇員應有時間護理她們的孩子。
第43節 休息室
雇用50以上工人或雇員企業的總經理應設定休息室並配置必要設施。
第44節 小賣部
同時有50以上工人或雇員工作的企業總經理應設立小賣部。
第七章 特殊企業規定
第45節 茶園企業
1、茶園特殊規定
①委員會。政府可成立委員會,為促進、制定政策、規範茶園提供諮詢。
②住宿。茶園總經理應在茶園內為家庭較遠的工人建立合適住所。
③急救。茶園總經理應設立急救中心,為任何在茶園工作的工人或雇員以至他們家屬發生輕傷時提供免費急救。
④安全設施。總經理應備有安全設備和器械,保證茶園工人的安全。
⑤國小。如茶園住所的工人們擁有50個5-14歲學齡兒童,且1公里內沒有國小,總經理應為這些孩子建立國小。
⑥日常用品。如茶園附近沒有商店,總經理應確保茶園工人或雇員買到日常用品。
⑦總經理應為茶園工人或雇員組織或安排有益於身心健康的體育等活動。
⑧契約基礎上的僱傭。本節內容尊重總經理與茶園工人或雇員間訂立的契約。
2、本節目的
①茶園即根據現行法律註冊並以商業為目的的茶場,包括其中的茶葉加工廠。
②茶園工人即在茶園中進行挖掘、耕作、平地、除草、噴藥、播種、收割、栽培、采栽和除根等工作的人,包括掃地、建築、機械或其它茶園工作的人。
第46節 企業建設
1、配置企業建設工具
總經理應配置茶園建設所需工具和機械。解釋:本節建設指的是房屋、道路、橋樑、運河、隧道、國內和國際道路和鐵路的建設工作,電力、電話、傳真和其它機械設備的安裝,或其它有關工作。
2、臨時建築工地的特殊安排
擁有50工人臨時建築工地的總經理應為離家較遠的工人安排住宿、飲食等。
3、事故保險
總經理應明文規定並為建築工地工人安排事故保險。
4、安全措施
總經理應在建築工地採取安全措施。
總經理應為建築工地工人配備安全保護設施。
第47節 運輸企業
1、特殊企業規定
①工作時間。在車上工作的工人和雇員可在車上工作到目的地為止。長途運營的車輛須配備2個以上司機,以便輪換。
解釋:長途運營即白天連續駕駛10小時以上,夜間250公里以上。
應允許長途運輸鮮活動物或貨物的司機,在到達目的地前在任何地方停車休息。
②小費。從事運營工作的工人或雇員,每天工作超過8小時,應得到其工資150%的加班費。如車輛運營的工人或雇員享受小費、食物補貼或其它類似補貼,則不必享受加班費。
③車輛中途毀壞或停運工人或雇員可享受50%補貼。任何車輛到達目的地前失去運行能力,或因損壞不得不停留在某地,工人或雇員應得到在正常情況下補貼的50%。
④事故保險。總經理應明文規定並為工人或雇員安排事故保險。
⑤急救設施。車輛運營經營者應每車配備足夠急救藥品和設備。
⑥禁止飲酒。運輸乘客、動物或貨物車輛的工人或雇員在工作前和工作中不得飲酒。總經理可解僱酒後開車司機。
對上述解僱不滿的任何人可在解僱35天內向勞工法庭抗訴。
⑦佣金代理人。本法不適用於沒有註冊的從事貨物託運業務的佣金代理。
⑧所有權變更。如因轉賣車輛或其它方式變更車輛所有權而運輸經營者必須解僱長期或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工人或雇員,應首先根據本法和其它簽訂的協定支付應付補償和待遇後方可解僱。
2、本節運輸企業指的是在收費基礎上,以機械設備手段提供乘客、動物或貨物運輸服務的企業。
第48節 酒店、旅行、徒步旅行、探險、漂流、叢林遠征等類似企業
1、雇用婦女
酒店或旅行社在保證安全情況下可雇用婦女。
2、在徒步旅行或漂流企業工作工人或雇員的安全
①徒步旅行、漂流或其它探險企業的總經理應配置個人安全保護設施以及工作中保護健康必需的鞋帽衣服等。要考慮季節因素。
②必要時,總經理有責任安排並實施救援。
3、事故保險
總經理應確保徒步旅行、漂流、叢林遠征或其它探險企業的工人或雇員安全,必須明文規定防止事故措施。
4、應付的行業補貼
徒步旅行、漂流或其它探險企業在派遣工人或雇員奔赴工作地點時,總經理應支付行業補貼、食物補貼或其它類似補貼。之後,不必支付加班費等額外報酬。
5、緊急救援
徒步旅行、漂流或其它探險企業在派遣工人或雇員奔赴工作地點的時候,總經理應配備足夠的急救藥品和設備。
第49節 其它
除本章規定外,本法和依據本法制定的所有規則均適用於第45、46、47和48節所述企業。
第八章 行為和處罰
第50節 處罰形式:1、警告;2、年工資停晉;3、停止工作;4、解僱。
第51節 不端行為
下列行為為不斷行為:
1、使用或未使用兇器導致身體傷殘;捆綁或綁架總經理、經理或其他雇員;在企業進行暴亂、襲擊或破壞活動。
2、鼓動他人進行影響企業生產或規定的行動。
3、盜竊企業財產或工作不老實。
4、收賄受賄。
5、道德犯罪或拘留。
6、參與或強制他人參與已宣布非法或違規的罷工。
7、參與未經批准的罷工或消極怠工,損害企業利益。
8、破壞企業財產,拿走並使用企業財產或未經當權者批准讓無資格者使用這些財產。
9、經常故意違反根據本法或本法有關規則發出的命令或指示、企業規章制度或對企業客戶不禮貌。
10、經常未經批准曠工或遲到。
11、辦公時間飲酒或酒後工作。
12、泄露會導致企業受損的特殊秘密。
13、濫用或損壞任何確保工人或雇員福利、健康和安全的設施或條件。
第52節 處罰
1、任何51節10、11、12、13款涉及的工人或雇員可被警告。
2、任何51節6、7、8、9款涉及的工人或雇員可停晉年工資。
3、任何51節2、3、4款涉及的工人或雇員可停止不超過3個月的工作。
4、任何51節1、5款涉及的工人或雇員可解僱。
5、任何本節1、2、3款涉及的工人或雇員屢犯並懲罰2次可解僱。
第53節 程式
1、在第52節中所述長期工作或持續工作一年以上的工人或雇員,在證明行為不端後,可被以郵件和公告方式明確通知其行為和處罰。被處罰的工人或雇員可有幾天解釋機會,第51節1款情況為5天,其它情況為7天。
2、如有關工人或雇員沒在規定時間內解釋,或解釋不能令人滿意,將按第50節規定處理。
3、在1款所述的通知寄往有關工人或雇員住址、在企業公告欄上發布、已經有3人看到並且寄往勞工辦公室後,如有關工人或雇員不接受通知或不在場,將視為已得到通知。
第54節 解僱部門的權利
1、任何工人或雇員在工作以外的企業、政府辦公室暴亂、挾持僱主、直接或間接地鼓動他人這樣做,可由解僱部門解僱。
2、如有必要解僱1款所述工人或雇員,應採取第53節的程式。
第55節 經理或總經理的不端行為
1、下列行為可認為是經理或總經理的不端行為
①故意違反或漠視本法或規則、命令或指示。
②違反本法關閉企業、臨時解僱工人或雇員。
③繼續已經宣布非法的停工。
④粗暴鞭打、動手對待工人或雇員。
⑤激怒、鼓動工人或雇員相互不信任或敵視。
2、如經理或總經理被證明有上述①、②、③的行為,政府將處以1000到5000盧比罰款。
3、如經理或總經理被證明有上述④、⑤行為,勞工辦公室將處以1000盧比以內罰款,或者命令他給予受傷害工人或雇員適當補償。
第56節 阻礙政府官員公務的懲罰
任何人阻礙政府官員執行本法程式、沒有提交政府官員索要的記錄或其它檔案、不允許政府官員向工人或雇員調查,將處以500到2000盧比罰款。
第57節 其它處罰
除非本法另有規定,任何人違反本法規定或根據本法產生的規則、命令或指示,勞工局可根據性質和嚴重性處以1000到5000盧比罰款。如受罰者已被證明應受罰但還繼續違反,將從違反之日起每天處罰100盧比。
第58節 無效行動
任何與本法和有關規則衝突的行動,勞工局可以命令形式宣布無效。
第59節 投訴和時效
1、對本法可懲罰的違法行為的投訴,可通過勞工辦公室或任何授權的個人申請。
2、對本法可懲罰的某個違法行為的投訴,須自違法之日起3個月內申請。對未執行勞工局根據本法發出的命令的任何人投訴,可從違法之日起6個月內向勞工辦公室或工廠檢察員申請。
3、對本法可懲罰的違法行為投訴應向指定刑事當局申請。對其它違法行為投訴應向勞工法庭申請。
第60節 抗訴
任何對根據本章做出的懲罰或命令不滿的人可在接到懲罰通知或命令之日起35天內申請抗訴。
1、對政府或勞工局發出的命令的抗訴可向受理抗訴的法庭申請。
2、對勞工法庭判決過的案件的抗訴可向受理抗訴的法庭申請。
3、對總經理、其它辦公室及官員實施的強制懲罰或發出的命令的抗訴可向有關勞工法庭申請。
第61節 收取罰款
根據本法確定的罰款將向有關人員收取,根據現行法律作為到期未付款交給政府。
第九章 勞工顧問局、政府官員和其它規定
第62節 中央勞工顧問局
1、政府可成立一個三部分組成的中央勞工顧問局,由工人或雇員、總經理和政府的代表組成,為制定勞工法律和政策提供諮詢。
2、規定上述1款勞工顧問局組成、作用、職責和權利。
3、顧問董事局可以自我安排工作程式。
第63節 勞工關係委員會
1、每個企業的總經理都應成立自己的勞工關係委員會,在工人或雇員與管理層之間建立良好氛圍,在共同參與和合作基礎上發展健康的勞工或行業關係。
2、規定上述1款委員會的組成、作用、職責和權利。
3、上述1款所述委員會可以自我安排工作程式。
第64節 勞工官員的任命
政府可根據需要,在Nepal Rajapatra報紙發布公告,任命任何地域的一個或多個勞工官員來實施勞工官員職責。
第65節 勞工官員的權利
1、勞工官員具有下列權利
①進駐管轄範圍。
②對企業有關工人或雇員的檔案和記錄進行檢查。
③對改善勞工關係,行使職能或提出必要建議。
④解決工人或雇員與總經理間的爭議。
⑤確定福利規定是否順利落實,強制落實福利規定。
⑥確定是否最低報酬規定得到落實。
⑦為執行法律,根據需要記錄任何人的陳述。
⑧如工廠檢察員不在,則履行工廠檢察員職責(技術方面除外)。
⑨根據政府和勞工局指示行使其它職責。
2、規定勞工官員的其它作用、職責和權利。
第66節 工廠檢察員的任命
政府可根據需要,在Nepal Rajapatra報紙發布公告,任命任何區域的一個或多個工廠檢察員,也可任命一個全國總檢察員。
第67節 工廠檢察員的權利
1、工廠檢察員應有下列權利
①進駐管轄範圍。
②對工廠建築、土地、車間、設備、健康和安全進行檢查,提取產品或半成品樣品進行檢驗,檢查工廠記錄和檔案,根據需要記錄任何人的陳述。
③檢查鍋爐和氣壓,批准使用鍋爐。
④如必要,協助總經理安排工人或雇員培訓。
⑤如勞工官員不在,則履行勞工官員職責。
⑥根據政府和勞工局指示行使其它職責。
2、規定工廠檢察員的其它職責。
第68節 福利官員
1、每個擁有250工人或雇員以上的企業都應任命一個福利官員,擁有1000工人或雇員以上的企業,應配備一個助理福利官員。
2、擁有少於250工人或雇員的企業總經理,可指派任何官員作為福利官員。
3、如根據1款任命福利官員和助理福利官員後,應通知勞工局。
4、規定根據1或2款任命或指派的福利官員和助理福利官員的職責。
第69節 建立企業的通知
1、建立新企業或擴大老企業,總經理應按規定給勞工辦公室一個詳細通知。
2、在根據上報的詳細通知調查1款所述企業期間,如因為健康、安全或環境原因,勞工辦公室認為有必要對企業進行某些調整,可指示總經理這樣做,總經理必須服從。
第70節 總經理髮出的通知
1、建立企業需占用新的土地或建築,總經理須提前15天向勞工辦公室發出書面通知,詳細說明。
2、新任經理或總經理應在上任7天內將就任一事通知勞工辦公室。
第71節 布告和海報
勞工官員或工廠檢察員可指示經理或總經理髮布本法或有關規則規定的布告和海報,以及工人或雇員的健康、安全和福利的規定,以便人人了解。
第十章 解決勞工糾紛
第72節 成立勞工法庭
1、政府可成立勞工法庭,在Nepal Rajapatra報紙公告並規定法庭的許可權和地點。
2、規定勞工法庭的工作程式。
3、在根據1、2款成立勞工法庭之前,受理抗訴的法庭將行使勞工法庭職責。
第73節 個人索賠和投訴的程式
1、一個或多個工人或雇員就雇用方面問題索賠或投訴總經理,應先以書面形式提交總經理。
2、收到1款檔案後,總經理須在15天內與該工人或雇員討論解決問題.
3、如通過2款所述不能解決問題,該工人或雇員可以詳細陳述的書面形式向勞工辦公室申請索賠或投訴.
4、自收到3款所述申請後,勞工辦公室須在7天內安排雙方談話解決問題.
5、如果4款所述不能解決問題,勞工辦公室須在7天內做出裁決。
6、任何一方對5款所述不服,可在收到裁決35天內向勞工法庭提出抗訴申請。
第74節 集體爭議的投訴程式
1、企業工人或雇員應以書面形式明確陳述與集體權利、利益、待遇有關的要求或投訴,列出代表名字,有51%的工人或雇員在上面簽名,並通過代表提交總經理。
2、在收到1款所述檔案後,總經理須在21天內,和代表們談話解決問題並達成協定。
3、如果2款所述不能解決問題,勞工辦公室可在15天內安排雙方討論解決問題。
4、如3款所述不能解決問題,將由雙方同意和指定的仲裁人進行仲裁。如雙方不能指定仲裁人,則應提交各方數量均等和雙方同意的,由工人或雇員、總經理和政府代表組成的三方委員會。
5、指定的仲裁員或4款所述三方委員會應在15天內做出決定。
6、任何一方對5款所述不服,可在收到決定35天內向政府提出抗訴申請。
第75節 投訴限制
對下列情況也可投訴:
1、違反憲法。
2、沒有根據的收費。
3、可以影響工人或雇員個人行為的事情。
4、過去兩年內發生的勞資協定相關的事情。
第76節 罷工公告
在第74節3款程式沒有滿足企業或雇員要求的情況下,經無記名投票占總人數的60%通過了罷工計畫、向總經理髮出陳述他們要求詳情的通知、他們認為罷工正當、向勞工局和勞工辦公室以及當地行政部門提交通知後,可以罷工。
第77節 停工
1、在證明沒有根據第76節規定預先通知就開始和進行罷工、總經理獲得政府批准的情況下,或第74節3款程式不能解決,企業可以宣布停工。
2、在根據1款宣布停工前,總經理須提前至少7天發出告示,通知所有工人,如不停止罷工就停工。這樣的告示要規定停工日期。
3、如罷工期間發生可能損害企業利益的挾持僱主、暴亂、破壞活動,總經理可不履行1、2款所述手續即宣布停工,並在3天內通知勞工辦公室和勞工局,說明原因。
4、如能確定停工不正確、可能擾亂國家和平和安全或對企業經濟利益有害,政府可隨時宣布停工為非法。
第78節 禁止罷工
1、本法制定後,如以後的現行法律禁止企業工人或雇員罷工,則工人或雇員不得罷工。
2、被任命或指定承擔企業管理、安全或保衛職責的雇員不得參加罷工。
3、根據1、2款不得參加罷工的雇員可向總經理提出合法要求,如因要求不能滿足而發生爭議,政府將組織特別法庭解決,判決是最終的,雙方必須執行。
4、在第74節情況下,不得罷工和停工。
第79節 合法勞工協定
1、總經理與工人和雇員之間達成的解決爭議的協定對雙方有約束力,協定應在勞工辦公室備案。
2、如根據1、備案的協定規定了生效期,應按時生效。如沒有規定生效期,應從在勞工辦公室備案之日開始生效。自生效起2年期滿前,不應有進一步的要求。
第80節 發布停止罷工命令的權利
如果有跡象表明罷工可能增加對國家和平安全不利因素或影響國家經濟利益,政府可以隨時發出命令停止開始或未開始的本法規定的罷工。
第81節 停工結束
如果工人報到上班,企業宣布的停工應被視為結束。如總經理宣布結束停工,政府根據第77節宣布停工非法,根據第80節發布命令停止罷工,則此日停工結束。
第82節 解決爭議的特殊措施
支付非法停工期間工人或雇員報酬。
第83節 爭議解決的特殊措施
1、如政府認為企業總經理與工人或雇員間產生或可能產生爭議,可成立由一人或多人組成的委員會,或由總經理、工人或雇員、政府代表組成的三方委員會來解決爭議。委員會可自行決定工作程式。
2、根據1款成立的委員會向政府提交報告後,政府做出的決定是最終和對雙方有約束力的。
3、根據1款成立的委員會有法庭權利來檢查證人證據,應根據現行法律向證人發出傳票和獲取爭議檔案。
第十一章 其它
第84節 政府的特殊權力
1、政府可通過在Nepal Rajapatra報紙上公告,宣布本法某規定在某時期不適用於某企業。
2、政府可通過在Nepal Rajapatra報紙上公告,宣布本法規定的最小報酬和待遇也適用於僱傭10人以下的企業。
第85節 排除障礙的權力
如產生執行本法的障礙,政府可通過在Nepal Rajapatra報紙上發布命令,排除這樣的障礙。
第86節 建立規則的權力
1、政府可制定有關規則來實行本法目標。
2、1款所述規則可對下列情況作特別規定:
①與工人安全有關的事情
②職業介紹、雇用或聘用
③加班條件
④為增強工人或雇員的工作效率而進行的培訓項目
⑤與勞工法庭有關的工作程式
⑥對工人或雇員的補償
⑦與工人或雇員有關的數據編輯
⑧與勞務市場有關的信息編輯
第87節 提交規則
每個企業應向勞工辦公室提交工人或雇員雇用條件的規則。
第88節 國有企業規定
國有或部分國有企業的雇用條件應符合雇用條件的規則或附則的規定。
第89節 政府的指示權力
1、政府可對企業總經理髮出必要指示,實現本法目標。
2、政府可對沒有按1款指示執行的企業總經理作出每次1000到10000盧比的處罰,也可命令企業撤換總經理。
第90節 授權
政府可通過在Nepal Rajapatra報紙上公告,對任何人授權。
第91節 本法優先權
優先根據本法處理本法所述事情,其它事情依現行法律處理。
第92節 廢除
1、《1959年尼泊爾工廠和工廠工人法》廢除。
2、已根據《1959年尼泊爾工廠和工廠工人法》實施的行動被視為已實施的合法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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