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有技術許可證貿易

進行技術許可證貿易時,技術供方和受方就許可證的標的、轉讓範圍、 許可貿易有時稱為許可證貿易。 許可貿易是國際技術貿易中使用最為廣泛的技術貿易方式。

基本概念

又稱“技術訣竅許可證貿易”。是指通過簽訂許可證協定,售證人將專有技術提供給購證人使用的一種做法。專利技術許可證貿易是技術貿易的一種方式,也是當前國際上技術貿易的一種主要形式,是一種把技術買賣雙方以契約或許可證形式固定下來的,受到契約法或專利法保護的技術貿易類型。技術許可方將其交易標的的使用權通過許可證協定或契約轉讓給技術接受方的一種交易行為。

組成部分

有技術沒有法定的保護,只能由交易雙方作出相應的規定。而且它轉讓的是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它往往同產品的各種貿易方式結合起來,或者同專利、商標的許可證貿易聯繫起來,成為總的協定或契約中的組成部分。技術許可證貿易
 

專利技術許可證類型

技術許可證的標的通常是“軟技術”,可以是專利、設計、工業模型、商標及著作權,也可以是專有技術(訣竅)。視其標的的不同分為:
專利許可證。是一種基本的技術轉讓方式,是指專利所有人或其授權的法人及自然人在一定範圍內允許他人使用其受專利保護的技術權利。
專有技術許可證。專有技術系指生產秘密、技術知識、經驗、製造方法等。專有技術許可證不同於專利許可證,它是靠契約中的保密條款來保護的,專有技術的有效期比專利更富有伸縮性。
商標許可證。商標稱為商品的牌子。商標權是商標的使用者向主管部門申請、經主管部門核准所授予的商標專用權。商標許可證是指擁有商標專用權的所有人通過與其他人簽訂許可契約,允許他人在指定的商品上及規定的地域內使用其註冊的商標。

授權方式

技術許可證契約按照授權程度和方式又分為:
獨占許可證協定。即在規定的地區內,接受方在協定的有效期內對許可證協定項下的技術享有獨占的使用權,許可方不得在該地區內使用該項技術製造和銷售商品,也不得把同樣的技術授予該地區內的任何第三方。
排他性許可證協定又稱全權或獨家許可證協定,即在規定的地區內,許可方和接受方在協定有效期內對許可證協定項下的技術都享有使用權。但許可方不得將此種權利給予第三方,即不得與第三方簽訂同一內容的許可協定。③普通許可證協定即供方允許受方在規定的地區和時間內享有使用協定中所規定的技術製造和銷售相關產品的權利。但這種權利不是獨占的,對供方(或出讓方)沒有限制,技術使用權轉讓給受方後,技術供方仍可在該地區內使用該項技術或將這項技術的使用權授予任何第三方。
分許可證協定,又稱“從屬許可證協定”。即在協定的有效期內,接受方有權以自己的名義把協定項下的技術向第三方轉讓。
交叉許可證協定,又稱“互換許可證協定”。即雙方以價值相等的技術,在互惠的基礎上,交換技術的使用權和產品的銷售權,一般都是不收費的。這種方式常在合作生產、合作設計時使用。

貿易過程

進行技術許可證貿易時,技術供方和受方就許可證的標的、轉讓範圍、轉讓條件、期限和支付等契約條款進行磋商,達成一致後簽訂契約作為雙方必須遵守的法律檔案。
按照協定,供應方,在一定條件和時間與地域內允許引進方使用其發明技術專利、商標或專有技術,而引進方從供應方取得某種技術的使用權和製造銷售某種產品的技術知識,同時支付一定的使用費給許可方,並承擔協定所規定的保密等義務。
在技術許可證貿易中,技術引進方得到的僅僅是對該技術實施的使用權,而技術的所有權仍在技術供應方手中。

國際技術貿易的基本方式

國際技術貿易採用的方式主要有許可貿易、技術服務與諮詢、特許專營、合作生產,以及含有智慧財產權和專有技術許可的設備買賣等。

1、許可貿易

許可貿易有時稱為許可證貿易。它是指智慧財產權或專有技術的所有人作為許可方,通過與被許可方(引進方)簽訂許可契約,將其所擁有的技術授予被許可方,允許被許可方按照契約約定的條件使用該項技術,製造或銷售契約產品,並由被許可方支付一定數額的技術使用費的技術交易行為。
許可貿易按其標的內容可分為專利許可、商標許可、計算機軟體許可和專有技術許可等形式。在國際技術貿易實踐中,一項許可貿易可能包括上述一項內容,如單純的專利許可,也可能包括上述兩項或兩項以上內容,成為一攬子許可。
許可貿易實際上是一種許可方用授權的形式向被許可方轉讓技術使用權同時也讓度一定市場的貿易行為。根據其授權程度大小,許可貿易可分為如下五種形式;
(1)獨占許可。它是指在契約規定的期限和地域內,被許可方對轉讓的技術享有獨占的使用權,即許可方自己和任何第三方都不得使用該項技術和銷售該技術項下的產品。所以這種許可的技術使用費是最高的。
(2)排他許可,又稱獨家許可;它是指在契約規定的期限和地域內,被許可方和許可方自己都可使用該許可項下的技術和銷售該技術項下的產品,但許可方不得再將該項技術轉讓給第三方。排他許可是僅排除第三方面不排除許可方。
(3)普通許可。它是指在契約規定的期限和地域內,除被許可方該允許使用轉讓的技術和許可方仍保留對該項技術的使用權之外,許可方還有權再向第三方轉讓該項技術。普通許可是許可方授予被許可方許可權最小的一種授權,其技術使用費也是最低的。
(4)可轉讓許可,又稱分許可。它是指被許可方經許可方允許,在契約規定的地域內,將其被許可所獲得的技術使用權全部或部分地轉售給第三方。通常只有獨占許可或排他許可的被許可方才獲得這種可轉讓許可的授權。
(5)互換許可,又稱交叉許可。它是指交易雙方或各方以其所擁有的智慧財產權或專有技術,按各方都同意的條件互惠交換技術的使用權,供對方使用。這種許可多適用於原發明的專利權人與派生髮明的專利權人之間。
許可貿易是國際技術貿易中使用最為廣泛的技術貿易方式。

2、特許專營

特許專營是近二三十年迅速發展起來的一種新型商業技術轉讓方式。它是指由一家已經取得成功經驗的企業,將其商標、商號名稱、服務標誌、專利、專有技術以及經營管理的方式或經驗等全盤地轉讓給另一家企業使用,由後一企業(被特許人)向前一企業(特許人)支付一定金額的特許費的技術貿易行為。
特許專營的受方與供方經營的行業,生產和出售的產品,提供的服務,使用的商號名稱和商標(或服務標誌)都完全相同,甚至商店的門面裝演、用具、職工的工作服、產品的製作方法、提供服務的方式也都完全一樣。例如,美國的麥克唐納快餐店在世界各地幾乎都有它的被授人,他們所提供的服務同美國一樣,所生產和銷售的漢堡包的味道也完全一樣。
特許專營類似許可,但它的特許方和一般的許可方相比要更多地涉入對方的業務活動,從而使其符合特許方的要求。因為全盤轉讓,特別是商號、商標(服務標誌)的轉讓關係到他自己的聲譽。
特許專營的被特許方與特許方之間僅是一種買賣關係。各個特許專營企業並不是由一個企業主營的,被特許人的企業不是特許人企業的分支機構或子公司,也不是各個獨立企業的自由聯合。它們都是獨立經營、自負盈虧的企業。特許入並不保證被特許人的企業一定能盈利,對其盈虧也不負責任。
特許專營契約是一種長期契約,它可以適用於商業和服務業,也可以適用於工業。特許專營是已開發國家的廠商進入開發中國家的一種非常有用的形式。由於風險小,開發中國家的廠商也樂於接受。

3、技術服務和諮詢

技術服務和諮詢是指獨立的專家或專家小組或諮詢機構作為服務方應委託方的要求,就某一個具體的技術課題向委託方提供高知識性服務,並由委託方支付一定數額的技術服務費的活動。技術服務和諮詢的範圍和內容相當廣泛,包括產品開發、成果推廣、技術改造、工程建設、科技管理等方面,大到大型工程項目的工程設計、可行性研究,小到對某個設備的改進和產品質量的控制等。企業利用“外腦”或外部智囊機構,幫助解決企業發展中的重要技術問題,可彌補自身技術力量的不足,減少失誤,加速發展自己。我國“二汽”委託英國的工程諮詢公司改進發動機燃燒室形腔設計,契約生效半年內就取得了較好的技術經濟效果。技術服務和諮詢與許可貿易不同。
(1)許可貿易是以技術成果為交易對象的,而技術服務和諮詢則是以技術性勞務為交易對象的。
(2)許可貿易的技術供方所提供的技術是被其壟斷的新的獨特的技術,這些技術屬於智慧財產權或專有技術。而在技術服務和諮詢中,服務方所提供的技術多是一般技術,即智慧財產權和專有技術以外的技術。
在國際技術貿易實踐中,許可貿易特別是專有技術許可中常含有技術服務和諮詢(如設備安裝調試、人員培訓)的內容。而在技術服務和諮詢活動小,也有提供服務的供方以其專利或專有技術完成其服務任務的。許可貿易與技術諮詢服務是國際技術貿易的兩種基本的貿易方式,其他技術貿易形式一般都是這兩種方式在特殊情況下的運用或是包含了這兩種方式。

4、合作生產

對於合作生產,有多種不同的理解。從國際技術貿易的角度來看,合作生產是指分屬不同國家的企業根據他們簽訂的契約,由一方提供有關生產技術或各方提供不同的有關生產技術,共同生產某種契約產品,並在生產過程中實現國際技術轉讓的一種經濟合作方式。
合作生產中的一方或各方擁有生產某種契約產品的特別技術,在合作生產過程中通過單向許可或雙向的交叉許可的方式,可能再輔以一定的技術服務諮詢,從而實現國際技術轉讓。
合作生產作為一種國際技術貿易方式,它並不是一種獨立的基本的技術貿易方式,實際上它只不過是建立在各方合作生產目的之上的許可貿易和技術服務諮詢而已。這種技術貿易的目的與單純的技術貿易不同,它是為各方的合作生產服務的。
5、含有智慧財產權和專有技術轉讓的設備買賣
在國際貿易實際業務中,在購買設備特別是關鍵設備時,有時也會含有智慧財產權或專有技術的轉讓內容。這種設備買賣也屬於技術貿易的一種方式。但是,單純的設備買賣,即不含有智慧財產權和專有技術許可的設備的買賣屬於普通商品貿易,不是技術貿易。
含有智慧財產權利和專有技術轉讓的設備買賣,其交易標的包含了兩方面的內容:
一是硬體技術,即設備本身;
二是軟體技術,即設備中所含有的或與設備有關的技術知識。這些技術知識又分為兩部分:一部分屬於一般的技術知識,另一部分是專利技術和專有技術。這種設備的成交價格中不僅包括設備的生產成本和預得利潤,而且也包括有關的專利或專有技術的價值。在這種設備的買賣契約中含有專利和專有技術許可條款以及技術服務和諮詢條款。
這種方式的技術轉讓在已開發國家與開發中國家的技術貿易中占有相當大的比重。它也常用於工程承包中。除上述五種情形外,許可貿易的做法還常出現在補償貿易中,一方提供的設備中含有專利或專有技術,該方以設備出口和技術許可的綜合方式向對方提供技術設備,對方以該項設備生產的產品或其他產品補償其技術和設備的價款。許可貿易的做法也常出現在合資經營方式中。或者擁有專利和專有技術的一方直接轉讓其技術,實行技術作價入股;或經過許可方式獲得他人專利或專有技術使用權的一方,經技術產權方的允許後,以分許可的方式向合資企業進行技術的再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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