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寶山寺白河橋坍塌事件
事件經過
橋面和欄桿變形破損事故發生後,北京懷柔公路分局人員立即趕赴現場,第一時間啟動應急預案,設定提示標誌,制定繞行路線,應急搶險隊伍立刻到達現場,並完成圍擋設定,並安排專門人員進行交通導行,同時上報區應急辦和北京市交通委路政局。
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7月19日零時許,張文軍駕駛一輛重型半掛牽引車運載沙石料,行駛至懷柔區寶山寺白河橋時,因車輛嚴重超載110餘噸,致使橋樑垮塌。經懷柔區價格認證中心鑑定,被毀的橋樑價值1556萬餘元。經北京市公安局懷柔分局交通支隊認定,張某承擔此事故全部責任。事發後,一審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4年,並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賠償懷柔公路分局1556萬餘元。張某認為量刑太重,責任不能全由自己承擔,提起抗訴。
二審審判

事故發生示意圖
針對此鑑定,懷柔公路分局稱,鑑定對拆除、清理被壓垮大橋所發生的實際費用及修路前先行修建一條便道的費用沒有體現;也沒考慮監理費、設計費、勘察費等,鑑定結論不合理。
市檢二分院認為,一審認定的大橋價值不準確,導致量刑失當、民事賠償有誤,建議按二審期間的價格評估報告等依法改判。
終審判決
2013年11月20日上午,二中院作出終審判決,以交通肇事罪判處張文軍有期徒刑三年,其與曹某父子連帶賠償懷柔公路分局273.8萬元。二中院審理認為,張文軍的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賠償相應經濟損失。曹某父子作為僱主,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白河橋垮塌的原因是車輛荷載嚴重超重。北京市懷柔區價格認證中心所作價格鑑定,所依據重建橋樑的方案與垮塌橋樑的結構不同,不能證明垮塌橋樑的價值;拆除、清理被壓垮大橋及修建便道雖實際產生費用,但並非垮塌橋樑本身的價值;對於監理費等費用,2001年北京市建設工程預算定額中不涉及此內容,故對懷柔公路分局所提二審所評估價值不合理的意見不予支持。一審判決在定罪及適用法律上正確,但對被毀橋樑的價值認定有誤,故依法予以改判,作出上述判決。
判決後,張文軍的妻子稱,雖然判決刑期減了,“但是我們還是不滿意,我們沒有責任。張文軍全部都是聽老闆曹某的,曹某曾說出問題他擔著,但是現在卻將我老公關押,所以我們還將申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