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權威性

審計權威性是審計機關在工作中的各種強制力和影響力。審計的權威性要得以實現,首先要保證審計的獨立性。審計機關如不能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其各種職責就難以真正履行。其次,國家應以各種法規形式明確審計機關的各種權力,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第三,審計人員在工作中必須要秉公執法,客觀公正地調查問題,收集審計證據和作出審計結論。這樣,才能真正樹立起審計監督的威信。

審計是由國家授權或接受委託的專職機構和人員,依照國家法規、審計準則和會計理論,運用專門的方法,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經營管理活動及其相關資料的真實性、正確性、合規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審查和監督,評價經濟責任,鑑證經濟業務,用以維護財經法紀、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一項獨立性的經濟監督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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