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質的一罪

實質的一罪是指在外觀上具有數罪的某些特徵,但實質上構成一罪的犯罪形態。或稱為形式上的數罪、實質上的一罪。它包括想像競合犯、結果加重犯和繼續犯。

想像競合犯

概念

想像競合犯,亦稱想像數罪,是指行為人基於一個罪過,實施一個危害行為,而觸犯兩個以上數個罪名的犯罪形態。想像競合犯作為一種在司法實踐中時常發生的犯罪形態,具有兩個主要特徵或必備要件:

(1)行為人只實施了一個行為;

(2)一個行為觸犯了數個罪名。

在罪數的理論中,想像競合犯屬於實質的一罪。因此,對於想像競合犯的處斷,我國刑法理論界通說主張“從一重處斷”原則,即依照行為觸犯的數個罪名中法定刑較重的犯罪定罪處刑,而不實行數罪併罰。

想像競合犯,又稱觀念的競合、想像上數罪、一所為數法。即行為人以一個意思決定,實施一個行為,而侵害數個法益,符合數個構成要件,發生數個相同或不相同的結果,成立數個罪名,應從一重罪處斷。申言之,想像競合犯為認識上數罪、評價上數罪,僅於科刑上以一罪處理而已。

特點

(1)須出於一個行為

即基於一個決意所實施之一個行為。至基於單一之意思或概括之意思,在所不問。且此所謂“一行為”,包括自然概念上之一行為與法律概念上之一行為。又該行為可為故意行為、過失行為、積極之作為、消極之不作為,正犯之一行為固足當之,即教唆行為、幫助行為亦無不可。再者,於打擊錯誤之場合下,評價上亦可能生故意與過失犯罪之想像競合犯。

(2)須侵害數個法益

即一個行為發生侵害數個法益之結果,各具獨立之可罰性。故數個結果而可認為包括一個法益者,仍為單純一罪,而非想像競合犯。

(3)數個結果須觸犯數個罪名

即一行為所誘發之數個結果,必須該當於數個構成要件,成立數個罪名。至數罪名是否相同,或是為故意或過失之罪名,均所不問。申言之,此稱之數罪名,可為同一構成要件,其為預備、未遂或既遂均無不可;亦得為相異之構成要件。

想像競合犯的處分

對觀念的競合,“按其最重之刑處斷”。其趣旨是,觀念的競合本來是數罪,但是,因為是由一個行為進行的,在科刑上,把它們都包括在數罪中最重的刑之中,以一罪處斷。

關於日本刑法第54條第1項中“最重之刑”的意義,大審院的判例認為“是指應該適用其數個罪名中規定最重之刑的法條來處斷”, 但是,最高裁判所認為,其中“同時也包含著不能輕於其他法條的法定刑的最下限來處斷的趣旨”。 作為對“最重之刑”的實質意義的考慮,不言而喻,最高裁判所的判例是正確的。

另外,所謂“處斷”,只是就刑而言的,其趣旨不是說,輕的犯罪被重的犯罪所吸收而喪失其獨立性。 因此,即使重的犯罪中沒有規定沒收,在其他罪中規定有沒收時,可以附加判處沒收,也可以併科兩個以上的沒收。

結果加重犯

結果加重犯,又叫加重結果犯,是指故意實施刑法規定的一個基本犯罪行為,由於發生了更為嚴重的結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況。由於結果加重犯只有一個犯罪行為,只是危害結果較為嚴重,故認定為一罪。在國外,結果加重犯一般成立獨立的罪名。根據我國的刑事立法與司法實踐,結果加重犯的罪名與基本犯罪的罪名是一致的,即結果加重犯不成立獨立的罪名。

犯罪行為的實施,如以犯輕罪的意思,而發生重罪的結果,學說上稱為“加重結果犯”。加重結果的發生,超過行為人的犯意時,應在何種因果關係範圍內,負其責任。對結果加重犯的處罰,限於基本犯罪為故意,而於所發生的加重結果為無認識,但有預見之可能。若行為人對於發生的結果有認識,則應成立所認識的罪。結果加重犯的因果關係,並不以直接因果關係為限,間接因果關係也屬之。

繼續犯

繼續犯也叫持續犯,是指行為從著手實行到由於某種原因終止以前一直處於持續狀態的犯罪。

非法拘禁罪、窩藏罪、遺棄罪等是典型的繼續犯。

繼續犯有四個特徵:

(1)一個犯罪故意;

(2)侵犯同一客體(法益或社會關係);

(3)犯罪行為能夠對客體形成持續、不間斷的侵害;

(4)犯罪既遂、造成不法狀態後,行為仍能繼續影響不法狀態使客體遭受持續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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