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養家庭

寄養家庭

家庭寄養,是指經過規定的程式,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民政部門批准的家庭寄養服務機構委託,寄養不滿十八周歲的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家庭。

具備條件

(一)有寄養服務機構所在地的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被寄養兒童入住後,人均居住面積不低於當地人均居住水平。

(二)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家庭成員人均收入水平在當地人均收入中處於中等水平以上。

(三)家庭成員未患有傳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於被寄養兒童成長的疾病。

(四)家庭成員無犯罪記錄,無不良生活嗜好,關係和睦,與鄰里關係融洽。

(五)主要照料人的年齡在三十至六十五歲之間,身體健康,具有照料兒童的能力、經驗,國中(或相當於)以上文化程度。

履行義務

(一)保障被寄養兒童的人身安全。

(二)對被寄養兒童提供生活照料,幫助其提高生活自理能力。

(三)培育被寄養兒童樹立良好的思想道德觀念。

(四)按國家規定安排被寄養兒童接受學齡前教育和義務教育。負責與學校溝通,配合學校做好被寄養兒童的教育工作。

(五)為殘疾的被寄養兒童提供矯治、肢體功能康復訓練、聾兒語言康復訓練和弱智教育等方面的服務。

(六)定期向家庭寄養服務機構反映被寄養兒童的成長情況。

(七)其他應當保障被寄養兒童權益的義務。

現狀

北京市家庭寄養推行已近20年,曾被民政部稱為“北京模式”在全國推廣。從試點之初的摸索行進,到現在,民政部對家庭寄養管理的規定越來越完善。但近年來,北京的家庭寄養卻日趨“衰微”。

1994年,北京市在大興區禮賢鎮試點家庭寄養,此後開始在大興、延慶建立了寄養模式。家庭寄養方式讓這些孩子得到了較好的恢復,並感受到了親情,很多孩子還學會了器樂、剪紙、電腦等一技之長。寄養人數最多的是在2006年,一共接收了來自北京兒童福利院的1100名寄養兒童。除了大興,延慶縣也接收了數百名寄養孤兒。

2009年,這些寄養的孩子開始陸續被接回兒童福利院。北京市民政部門曾對京華時報記者表示,家庭寄養需探索一種更完善、更高層次的模式,並展開了有關城市家庭寄養可行性的調研。但至今,關於城市家庭寄養一直未有具體政策。

立法規範

為規範家庭寄養工作,促進寄養兒童身心健康成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民政部研究起草了《家庭寄養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稿》強調,寄養家庭藉機對外募款斂財的,兒童福利機構應當解除寄養關係。

《意見稿》指出,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採取措施,鼓勵、支持符合條件的家庭參與家庭寄養工作。

《意見稿》規定,未滿18周歲、監護權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被寄養。需要長期依靠技術性照料的重度殘疾兒童,不宜安排家庭寄養。

《意見稿》明確,寄養家庭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有兒童福利機構所在地的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寄養兒童入住後,人均居住面積不低於當地人均居住水平;(二)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家庭成員人均收入在當地處於中等水平以上;(三)家庭成員未患有傳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於寄養兒童成長的疾病;(四)家庭成員無犯罪記錄,無不良生活嗜好,關係和睦,與鄰里關係融洽;(五)主要照料人的年齡在35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身體健康,具有照料兒童的能力、經驗,國中以上文化程度。

《意見稿》要求,每個寄養家庭寄養兒童的人數不得超過2人,且該家庭無未滿6周歲的兒童。同時,寄養年滿10周歲以上兒童的,應當徵得寄養兒童的同意。

《意見稿》指出,寄養家庭應當定期向兒童福利機構反映寄養兒童的成長狀況,並接受其探訪、培訓、監督和指導。此外,寄養兒童在寄養期間不辦理戶口遷移手續,不改變與民政部門的監護關係。

《意見稿》強調,寄養家庭或其成員有歧視、虐待寄養兒童行為的以及寄養家庭藉機對外募款斂財的,兒童福利機構應當解除寄養關係。

《意見稿》還指出,開展異地家庭寄養,應當經過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同意。寄養兒童的監護責任由寄養兒童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承擔。不得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家庭寄養。

《意見稿》強調,寄養家庭成員侵害寄養兒童的合法權益,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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