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寄養服務機構

家庭寄養服務機構是一家從事家庭寄養工作的社會福利機構,工作人員與被寄養兒童的比例不得高於1∶25。

家庭寄養服務機構
【注音】jiātíngjìyǎngfúwùjīgòu
【釋義】是指經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准成立,從事家庭寄養工作的社會福利機構,分兒童福利機構和專門從事家庭寄養服務機構兩類。
2003年10月民政部頒布的《家庭寄養管理暫行辦法》規定,
“家庭寄養服務機構主要承擔以下工作:
(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家庭寄養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建立本地區家庭寄養工作網路並指導其運行。
(三)培訓寄養家庭中的主要照料人,組織寄養工作經驗交流活動。
(四)為寄養家庭養育被寄養兒童提供技術性服務。
(五)定期探訪被寄養兒童,及時解決存在問題。
(六)監督、評估寄養家庭的養育工作。
(七)建立健全被寄養兒童和寄養家庭的文檔資料。
(八)向上級民政部門反映家庭寄養工作情況並提出建議。”
“家庭寄養服務機構必須聘用具備社會工作、心理學、醫療康復等專業知識的專職工作人員。
家庭寄養服務機構工作人員與被寄養兒童的比例不得高於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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