宰相機構

唐代初期,沿襲隋制,高祖武德三年(公元六二○), 改納言為侍中,改內書省曰中書省,內史令曰中書令,以左、右 僕射為尚書省長官,與侍中、中書令並為宰相。唐代相府機構之 繁,宰相名稱之多,為前代所少有,唐初,三省機關為相府,「 以三省之長中書令、侍中,尚書令共議國政,此宰相職也」(《 新唐書.百官志》)。其後仍經常變更,名稱繁多,不過變化雖 多,仍以中書、門下、尚書三省為常制。省的名稱一變,省的長 官官名一般也隨之變化。終唐之世,中書令、侍中,以及改稱的 內史令、納言、右相、左相、紫微令、黃門監等,均為宰相之任 。高宗以後,以「同中書車下平章事」或「同中書門下三品」行 宰相事。即令是三省長官、本宰相,如不加「同三品」、「同平 章事」之稱號者,反不得入政事堂議政,而失去宰相之地位。

概述

唐代初期,沿襲隋制,高祖武德三年(公元六二○),
納言為侍中,改內書省曰中書省,內史令曰中書令,以左、右 僕射為尚書省長官,與侍中、中書令並為宰相。唐代相府機構之 繁,宰相名稱之多,為前代所少有,唐初,三省機關為相府,「 以三省之長中書令、侍中,尚書令共議國政,此宰相職也」(《 新唐書.百官志》)。其後仍經常變更,名稱繁多,不過變化雖 多,仍以中書、門下、尚書三省為常制。省的名稱一變,省的長 官官名一般也隨之變化。終唐之世,中書令、侍中,以及改稱的 內史令、納言、右相、左相、紫微令、黃門監等,均為宰相之任 。高宗以後,以「同中書車下平章事」或「同中書門下三品」行 宰相事。即令是三省長官、本宰相,如不加「同三品」、「同平 章事」之稱號者,反不得入政事堂議政,而失去宰相之地位。
宰相之擢選唐代宰相選任制度的基本特點是任人唯賢。 唐初,宰相的選拔條件是看戰功,立軍功之後,又表現 出經國治世之才,得到較高的政治威望,方可選入宰相集團。從 武則天的統治直到終唐之世,則以科舉制度作為選拔宰相的主要 途徑。科舉制度完善之後,士人取得了進士出身,還要經過極為 嚴格的吏部考試,方能做官。此外,唐制還規定,「凡官,不歷 州、縣不擬台省」(《新唐志.選舉志下》),意思就是說,沒 有經過州、縣官的鍛鍊考驗,是不能到台省任要職的,不到台省 任職便無法進入宰相集團;而且宰相任職以後,和一般五品以上 及台省官吏一樣必須經過三考。 三考即指三年的任期,即使是宰相也不能例外。宰相的 考課的標準極嚴,要求很高,須經過重重試煉,保證入選宰相必 須經過省、縣及台省職位的鍛鍊,具備決斷軍國大事的才能和智 慧,具備一定的文化水平或進士出身,任職後又能經受住皇帝「 三考」的考驗,能夠保證最優秀的政治人才成為宰相,成為皇帝 的弼輔。
宰相之職權宰相的考課嚴格,相對的其享有很大的權力,主要是參 與軍國大事及決定官吏任免甚至是皇位繼承人選的人事權力。參 決軍國大政方針,是唐代宰相最重要的職權。唐代把相權分割成 幾個機關,實行宰相群體集體負責制,使宰相們互相監督,互相 約制,遇有軍國大事,便在政事堂召開宰相聯席會議,決定政府 一切最高政令,且皇帝的一切、敕、制書,均需在政事堂會議討 論研究,然後決定是否頒布,如果同意頒布,也須宰相副署,並 蓋上「中書門下之印」才能生效。否則,就是違制,中央和地方 各部門就可以不執行。唐代的君王比較嚴格地遵守了這一制度, 從而使唐代宰相制度在中國政治史上別具一格,卓有成效。唐代 三百年間;國家的國策方針及法令,都是由宰相與制定實施的。 唐太宗經常向宰相詢問建國、施政、安民的良方。《貞觀政要》 詳細記載了魏徵、房玄齡、杜如晦等名臣向唐太宗的頻頻進諫, 突出反映了宰相在決定治國原則與方針政策上的重要性,武則天 雖然專制,但在決定國家大政方針時,亦不敢輕易越過中書門下 宰相這一級。 選拔官吏歷來是國家政治的大事,唐代亦將這一大權委 諸宰相。唐代主要通過科舉考試選拔官吏,考選規則及取士考榜 等,均由宰相覆核改定;對內外官的除授委任,宰相也有很大的 提名與引薦權。貞觀年間,四品以上官均由宰相提名奏上,皇帝 同意則冊授、制授。另外,宰相也參與對官吏的考核。唐代考官 制度即根據國家規定的「四善」、「二十七最」對受考官吏進行 考核。考核之日,皇帝為最高主考官,但須派宰相二人充任內外 官考使。 而在安史之亂後,唐政權受到極大的衝擊,中央有宦官 專權,地方有藩鎮割據,在朝政日趨腐敗的影響下,中唐之後的 宰相權力漸被剝奪,形同虛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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