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安徽省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安徽省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是為貫徹新《義務教育法》,使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樹立“以學生為本”的管理理念,適應新時期學籍管理工作的要求,我廳在深入調研並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而制定的管理辦法。

通知信息

關於印發《安徽省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的通知

教基〔2008〕9號

各市、縣(區)教育局:

學籍管理是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最基礎的教學常規管理,是學校教學管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各地要組織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有關人員認真學習,廣泛宣傳,切實貫徹實施;要積極推進學籍電子化管理,加快電子學籍管理系統建設步伐,實現義務教育學籍管理信息化、科學化和規範化。

各地在執行過程中要及時總結經驗,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報我廳基礎教育處。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鞏固普及義務教育成果,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提高義務教育質量和水平,加強和規範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保證適齡兒童、少年完成義務教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全日制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和民辦學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適齡兒童、少年,是指依法應當入學至受完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

第四條 本辦法在教育行政部門的領導下,由學校校長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章 入學和註冊

第五條 國小和國中均實行秋季招生、入學。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實行免試就近入學。新生均衡分班,學校不得以任何名義分重點班和非重點班。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定實施特殊教育的學校(班),對視力殘疾、聽力語言殘疾和智力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特殊教育學校(班)應當具備適應 殘疾兒童、少年學習、康復、生活特點的場所和設施。普通學校應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並為其學習、康復提供幫助。

第六條 公辦學校新生入學。

農村學校由鄉鎮人民政府或委託中心學校按照轄區內適齡兒童、少年名單,最遲在新學年開學前10天,向適齡兒童、少年法定監護人發放《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以下簡稱《入學通知書》),法定監護人持《入學通知書》在規定時間送適齡子女到指定學校就讀。

城市學校由當地人民政府或委託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法定監護人及其適齡子女的戶籍、住房等情況,測算生源分布,合理劃定國小、國中的學區範圍。適齡兒童、少年法定監護人應按時到相應學校登記,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核查後,及時公布學區內適齡兒童、少年名單,並由學校按照公布的名單,最遲在新學年開學前10天,向適齡兒童、少年法定監護人發放《入學通知書》,法定監護人持《入學通知書》在規定時間送適齡子女到指定學校就讀。

第七條 適齡兒童、少年與法定監護人不在同一戶籍,或戶籍與常住地不符的,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統籌安排學校就讀。

流動人口子女在流入地學校接受義務教育的,由法定監護人向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門按相關規定安排學校就讀,給予學籍。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門在新學年9月20日前將流入學生名冊通知學生戶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八條 民辦學校招生在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管理下進行。新生名單報當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跨行政區招收的新生,由學校在新學年9月20日前報學生戶籍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九條 適齡兒童、少年,因故未及時就學,或在外地就學要求轉回戶籍所在地就學的,戶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須安排相應學校就讀。

第十條 國小、國中新生入學後,學校須為其註冊學籍,並在新學年9月底前將學生名單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

第十一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採用電子學籍管理系統建立學生電子學籍檔案。

學生在國小、國中階段依法更改姓名,其原名作為曾用名予以保留。

第三章 休學和復學

第十二條 凡因身體狀況或其他特殊原因,無法堅持正常學習須休學者,由其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提出書面休學申請,出具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證明或其他有效證明,經學校審核、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方可辦理休學手續。學校應發給休學證書,並將學生休學情況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十三條 中途到國外、境外就讀的學生應辦理休學手續。由其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提出書面休學申請,並出具出國簽證、護照等相關材料,經學校審核、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後予以休學。

第十四條 休學期一般為一學年。學生休學期滿後,由其本人或法定監護人持休學證書和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單位出具的健康證明書或其他有效證明,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經學校同意後,方可復學。休學生復學後,由學校編入適當班級就學。休學期滿,尚不能如期復學的,續辦休學手續。

第十五條 畢業學年內一般不予休學。

第四章 轉 學

第十六條 因法定監護人工作調動、戶籍及家庭住址變動或其他正當理由需轉學者,由學生或其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經轉入和轉出學校同意,並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方可辦理轉學手續。遷出地教育行政部門通過電子學籍管理系統將學生電子學籍檔案傳遞到遷入地教育行政部門,轉學申請和轉學證明存根由原就讀學校存檔。遷入地學校憑遷出地學校轉學證明安排學生就讀。

學生不得隨意轉學。轉學一般應在學期初辦理,不得變更就讀年級。

第十七條 畢業班學生一般不辦理轉學手續。學生在休學期間不準轉學。

第十八條 跨省轉學的要及時傳送和收取學生《學生登記表》。外省轉入我省的,需持轉出地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學籍管理的有效證明,接收學校所在地的縣級教育行政部門須重新建立學生電子學籍檔案。

第五章 借 讀

第十九條 借讀是指學生到非戶籍所在地或非教育行政部門按有關規定指定的學校就讀。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允許借讀:

(一)外籍人員的適齡子女;

(二)父母長期在國外工作,需由親屬照管的學生;

(三)父母在地質勘探、邊防部隊或從事流動性較大的工作,需由親屬照管的學生;

(四)父母不在學生戶籍所在地工作,需隨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居住的學生;或父母一方不在學生戶籍所在地工作,需隨其不屬本人戶籍所在地一方的父母居住的學生;

(五)父母均無法履行或父母離異後撫養一方無法履行監護人職責和喪失監護能力,需由其親屬撫養監護的學生;

(六)需由法定監護人以外的他人照管學習和生活的殘疾學生。

第二十條 要求借讀的學生,其法定監護人需持相關有效證明和子女學籍所在學校證明,向借讀學校提出書面借讀申請,經借讀學校審核、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準予借讀。借讀學生將借讀學校審核證明複印件交學籍所在學校保存備查。

第二十一條 借讀學生的學籍保留在原校。學生在借讀期間的成績和表現,由借讀學校考核並提供給學籍所在學校。借讀生《義務教育完成證書》由學籍所在學校發放。

第二十二條 借讀應在學期初辦理。借讀一律不得變更年級。

第六章 考核和評價

第二十三條 建立學生成績及身心發展多元考核評價機制。從學業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兩個方面評價學生並將結果記入學生學籍檔案。學生學業成績及綜合素質評價實行等級制。

第二十四條 國小每學期進行期末考試、考查或考核,考試、考查或考核科目為國家或省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學科。學生學期成績按平時學習成績,期末考試、考查或考核成績綜合評定。

國中每學期進行期中、期末考試、考查或考核,考試、考查或考核科目為國家或省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學科。學生學期成績按平時學習成績,期中、期末考試、考查或考核成績綜合評定。

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按照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進行。

第二十五條 學生的學業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結果記入學生電子學籍檔案。學校根據學生的考試、考查、考核情況及綜合素質評價結果填寫《學生綜合素質報告書》,向法定監護人報告。

學校和教師不得以任何形式根據考試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結果進行排隊或公布名次。

第二十六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不得留級。

國小和國中學生,在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學業成績特別優異,能達到上一級水平,由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提出跳級申請,經學校批准,可予以跳級。跳級應在學年度開始時進行。畢業班學生不予跳級。

第二十七條 國小和國中學生修業期滿,學業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合格,由學校發給《義務教育(國小)完成證書》、《義務教育(國中)完成證書》。

第二十八條 學生死亡、因故喪失學習能力的,由學校向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並註銷其學籍。

第七章 獎勵和處分

第二十九條 獎勵和處分是教育學生的一種方法。要以獎勵為主。獎勵和處分都要在認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的基礎上進行。

第三十條 對德、智、體、美、勞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可分別予以表揚、表彰和獎勵,並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三十一條 對犯有錯誤的學生應給予幫助或批評教育,對極少數嚴重違反中小學生守則、日常行為規範和學校各項規章制度等有關規定的,可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和記過處分。學校應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不服處分決定提出的申訴進行複查。學生及其法定監護人對學校的處分決定不服的,可向當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申訴,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作裁定。對違法犯罪的,由法務部門依法處理。

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校不得開除或者勸退學生。

第三十二條 學生在受處分期間,表現積極,改正錯誤,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學校批准,可以撤銷處分。

第三十三條 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學生,有條件的地方,可按規定送

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暫不具備條件的,可採取相應幫教措施,讓其受完九年義務教育。

第三十四條 對於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學生,學校不得取消其學籍。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緩刑、假釋、判處非監禁刑罰的學生,學校應繼續讓其留校學習,並採取有效的幫教措施,協助司法機關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解除刑事強制措施、收容教養、勞動教養或者刑罰執行完畢,但未受完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教育行政部門應為其安排接收學校,保證其接受完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第八章 電子學籍管理

第三十五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建立義務教育階段電子學籍檔案。電子學籍檔案包括學生學籍檔案和學校基本信息檔案。電子學籍檔案應永久保存。

第三十六條 電子學籍檔案採取國家統一要求的電子學籍管理系統。學生學籍號分主號和副號,主號一律採用學生身份證號,副號實行全省統一編號,統一管理。轉學、借讀等學籍變動均不改變學生學籍號。電子學籍管理實行省、市、縣(區)三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各學校分級負責制度。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制定義務教育電子學籍管理規定,建立全省學籍數據中心。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制定電子學籍管理實施細則,檢查、指導、協調縣(區)電子學籍管理工作。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具體實施義務教育階段電子學籍管理工作。中心學校和國中積極配合做好義務教育電子學籍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條 新生入學取得正式學籍後應進行電子學籍註冊,學生相關信息正式轉入電子學籍資料庫。學校負責錄入在校學生學籍信息。學校管理員應進行數據核對,將學生信息、學校信息一併上報,上傳至縣級教育行政部門。

第三十八條 學生學籍信息經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後,學校不得隨意修改。學校需變更學生學籍時,要通過電子學籍管理系統,經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並與縣級教育行政部門伺服器數據同步變更後方為有效。

第三十九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管理員負責做好電子學籍管理系統的日常維護、數據備份等系統安全工作,並按有關法規做好學籍信息保密工作。

第四十條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對數據錄入和維護人員加強管理和培訓,每學年要對學校的學籍進行年審,加強對學籍的過程監督與管理,確保數據及時、準確、完整及安全。

第四十一條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應指定專門的技術人員,做好學籍伺服器的硬體和網路維護,以及轄區內學校電子學籍管理的技術支持和培訓工作。

第四十二條 學校應為電子學籍管理系統配置專用計算機,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配置專用伺服器,並設定好外網IP位址。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關於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的規定停止執行。

第四十四條 各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並報省教育廳備案。

義務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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