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縣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為了加強就學管理,鞏固普及九年義務教育成果,根據省、市有關學籍管理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 入學

第一條 國小實行按時免試就近入學。學校在新學年開始前一個月將服務區內適齡兒童登記造冊,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鄉鎮教育管理機構最遲應在新學年開始前15天,將應接受義務教育兒童的入學通知書發給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凡年滿6周歲(截至當年8月31日)的兒童,按就近入學的原則,憑戶口簿、入學通知書到服務區內學校辦理入學手續後,即取得國小學籍。
國小在新學年開學後一個月內,將學籍名冊上報鄉鎮教育管理機構,鄉鎮教育管理機構將名冊匯總、統一編號後,上報縣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鄉鎮教育管理機構對完成初等義務教育的學生根據服務區,指定學校,發國中入學通知。並將國中新生名單造冊,連同學籍表一同交給國中。學生憑入學通知書實行免試入學。
各中學在開學後一個月內,將新生註冊名單報縣教育主管部門審查,由縣教育主管部門根據戶口簿和學籍表,統一編列學號,方為取得正式學籍。
所有學生學籍都必須在新生入學時及時辦理。
第二條 適齡兒童、少年需要免入學、緩入學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出申請,國小經鄉鎮教育管理機構批准,中學經縣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學校出具免入學和緩入學證明。因身體原因申請免、緩入學的,應當附具縣級醫療機構的證明。
第三條 義務教育階段應防止未受完規定年限教育的學生輟學。在校學生未經學校準假三日不到校,學校應及時進行家訪,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經學校督促後,一周內還不到校,學校應報告鄉鎮人民政府和縣教育主管部門,並配合有關部門,依法使其復學,做好鞏固工作。
第四條 國小按40-45人編班。複式教學班每班人數一般不超過40人。國中每班限額56人(包括轉學、復學生)。有條件的地方提倡開展小班教學。

二、轉學

第五條 學生有下列理由之一者,準予轉學:
1.家庭住址跨省、市、縣(區)、鄉(鎮)遷移;
2.家庭住址遷離原校服務區,且路途遠不能在原校學習;
3.由公辦學校要求進入民辦學校或進行辦學體制改革的學校學習。
第六條 轉學程式
由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向學校書面申請,經轉出學校同意,家長持轉出學校“轉學聯繫函”與轉入學校聯繫,轉入學校同意接受後,應立即將“轉學聯繫復函”函寄(或家長轉交)轉出學校,轉出學校收到復函後國小到鄉鎮教育管理機構、中學到縣教育主管部門辦理正式轉學手續。轉學學生憑原學校發給的轉學證、素質發展報告手冊、戶口簿到轉入學校辦理手續(跨市、縣、鄉鎮轉學需將學籍表一併轉給新校)。
第七條 為避免轉學和借讀等造成班額嚴重超員,對從農村學校到城鎮學校或從普通學校到當地辦學條件優良的學校的轉學和借讀,應合理引導,完善手續,嚴格審批。認定學生轉出必須具備學生家長或監護人申請、轉入學校復函和轉學證存根。認定學生轉入,必須有轉學證。

三、 借讀

第八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準予借讀:
1.父母雙方出國工作或學習一年以上;
2.父母雙方從事野外工作或流動性較大的工作;
3.父母雙方支援邊疆建設;
4.父母一方或雙方在學校服務區內從事經營等活動滿三年;
5.流動兒童、少年隨父母或監護人在流入地暫時居住半年以上,且在戶籍所在地沒有監護條件。
第九條 借讀程式
學生借讀,應向原戶籍所在地學校申請,經學校同意,憑原校開具的義務教育適齡兒童(少年)在外地入學批准書、素質發展報告手冊(一年級新生免)及在所要借讀學校服務區內有居住條件的證明向新居地附近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同意,國小報借出、借入兩方學校所在地鄉鎮教育管理機構核准、中學報縣教育主管部門核准後,辦理借讀手續。
學期中途一般不辦理借讀手續。
第十條 適齡兒童、少年在新居地借讀入學註冊後,所在學校應為其建立臨時學籍,發給《接受外地義務教育適齡兒童(少年)入學註冊證明》,註冊證明由家長或監護人交(或由接受學校函寄)戶籍所在地的學校作為已入學憑證。學校應建立服務區內流動人口的適齡子女登記制度。
第十一條 借讀學生完成義務教育規定年限的教育,可在借讀學校領取完成初等義務教育證書、國中畢(結)業證書。

四、 休學和復學

第十二條 因病需治療、休養,需憑個人申請、醫院病歷、收費憑證、醫生建休證明國小報鄉鎮教育管理機構、國中報縣教育主管部門核准,由學校出具休學證。休學期限,一般不超過下一學年始業日期,屆時不能復學的,應再辦理審批手續。小學生在一學期內,因病或特殊情況請假缺課時間超過三個月,跟班學習有困難,可根據具體情況給予休學。
在休學期間,其學籍予以保留,但不得轉入其他學校。小學生休學期滿持休學證到學校報到,由學校在每學年始業後15天內將復學情況報鄉鎮教育管理機構核准。中學生復學需經縣教育主管部門核准。到期不辦理復學手續的,不予承認。

五、 素質發展測評

第十三條 學校應按照課程計畫和課程標準(或教學大綱)的要求,遵循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的原則,通過多種形式,測評學生素質發展的狀況。素質發展測評包括學業成績的考核和操行的評定。採用“等級+特長+激勵性評語”的評價方式,實行素質報告單制度。
學業成績的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成績實行等級制,按優秀、良好、及格、待定四個等級評定。國小低年級也可以在綜合測評學生素質發展的基礎上,採用無等級評定,以定性描述的方式呈現評價結果,用鼓勵性的語言描述學生的學業成績。學業成績被評為待定等級的學生,學校應在下一學期開學時補考相應科目,並按補考後的成績確定等級。
學校每學年應進行一次學生體質健康檢查。
第十四條 嚴格控制考試次數,取消期中考試。國小期末考試科目為語文和數學。畢業考試、考查科目由鄉鎮教育管理機構確定。國中會考由縣教育主管部門統一組織進行。
學校不得將學生的考試成績排名次或張榜公布。
第十五條 學生操行一般用評語的方式評定。評語以激勵性評價為主,用全面的、發展的觀點反映學生德智體等方面的情況,並對學生具有教育、指導意義。

六、 畢(結)業

第十六條 義務教育階段對修完規定年限,或經批准跳級,確已修完全部課程的學生,發給完成初等義務教育證書或國中畢業證書。對修業期滿不予畢業的學生,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明書。

七、 獎勵和處分

第十七條 對德、智、體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績的學生,應給予獎勵。
學校每學年評選一次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的“三好學生”。
第十八條 學生嚴重違反《中(小)學生守則》或學校有關規章以及社會治安條例,屢教不改者,應給予處分。處分學生需由班主任提出,經校務會議討論、校長批准。
處分分警告、嚴重警告、記過三種。學校不得開除學生和勒令學生退學。
學生在受處分後滿一學期,確定已改正錯誤,進步顯著者,經校務會議討論、校長批准,可以撤銷處分。撤銷處分後,不影響學生入隊、入團。
學生受到獎勵、處分和撤銷處分,都應及時通知學生家長和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八、 附則

第十九條 休學、復學、退學、輟學、轉學(包括轉出和轉入)、借讀、入學、畢業等學生變動情況,國小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匯總上報鄉鎮教育管理機構,中學上報縣教育主管部門。
學生非正常死亡或發生重大事故,所在學校應立即向縣教育主管部門寫出報告。
第二十條 學籍資料以學校為單位建檔、管理。學籍檔案由學生學籍表、學生素質發展報告手冊(內含健康檢查表、體育合格情況登記表、素質報告單)組成。學校應及時、認真地填寫,並由專人負責學籍檔案管理。學籍檔案由學校教導處永久保存。
第二十一條 學生轉學、借讀到民辦學校、進行辦學體制改革的學校後,接受學校應向轉出的學校函寄(或由家長轉交)轉學聯繫函的復函,索要學生的學籍檔案,轉出學校應在一月內複製並加蓋公章後郵寄或密封由學生自帶接受學校。到民辦學校、進行辦學體制改革的學校入學的,轉出學校應在新學年始業15天內向鄉鎮教育管理機構上報名冊(中學向縣教育主管部門上報名冊)。
第二十二條 直屬國小涉及學生轉、休、復學和借讀等手續直接到縣教育主管部門辦理。
第二十三條 學籍檔案實行安徽省全日制學校統一表式。
第二十四條 凡弄虛作假,亂開轉學證書、假完成初等義務教育證書(國中畢業證書)、假三好學生證明、不辦正常的轉學或借讀手續的、塗改學籍檔案的,對直接責任人應給予紀律處分,違法者要依法懲處。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2年秋季新學年開始起執行,原有規定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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