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教育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高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和遠程教育校外學習中心管理的通知

函授站或校外學習中心的數量和函授站或校外學習中心的分布應與學校的辦學條件和管理能力相適應。 對外省高校未經市教育局審核、省教育廳備案,在我省擅自設立的函授站或校外學習中心,省教育廳將不予安排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計畫。 各市教育局要加強對函授站和校外學習中心的監管,對違規辦學、招生行為不規範、教學和管理混亂的函授站或校外學習中心予以嚴肅查處。

一、加強領導和管理
成人高等教育是高等教育事業重要組成部分,是建設學習型社會和構建終身教育體系的基本途徑,也是高校服務社會的重要內容之一。各高校要把成人高等教育納入學校整體發展規劃中,重視和加強對成人高等教育工作的領導和管理,理順管理體制,明確成人(繼續)教育學院(處)統籌管理成人教育,嚴禁非法人單位(二級學院、系、個人)對外簽訂聯合辦學協定、擅自設立函授站或校外學習中心開展各種形式的成人高等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活動。
二、明確辦學資格
經教育部批准設立的本科高校可以自主舉辦成人高等函授、夜大學本、專科教育;經教育部批准的遠程教育試點高校可以在我省設立校外學習中心舉辦網路本、專科教育;經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經教育部正式備案)的高職高專學校和成人高校,經省教育廳同意,可以舉辦成人高等函授專科教育,但不得舉辦成人高等本科教育。
三、規範函授站和校外學習中心的設定
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函授教育輔導站暫行規程》和《現代遠程教育校外學習中心(點)暫行管理辦法》的要求,各高校設定函授站或校外學習中心必須堅持以下原則和條件:
1、函授站或校外學習中心設定單位必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高職高專學校、成人高校、普通中專學校、成人中專學校、與中專學校辦學條件相當,且經常開展培訓的市以上業務主管部門的培訓機構和大型企事業單位的培訓機構。嚴禁高校將學歷教育辦學權授予不具備上述資質的機構和個人。
2、個人不得建立函授站或校外學習中心,承辦高等函授教育或網路教育;主辦學校不得與個人或變相與個人簽訂合作辦學協定。
3、設站單位必須具備自有固定辦學場所,有符合教學、輔導要求的教學設施和教學儀器設備。函授站或校外學習中心只能建在生源比較集中、交通比較方便的縣以上的城市。函授站或校外學習中心無權與其它組織、機構簽訂辦學(招生)協定。未經主辦高校、市教育局同意,函授站或校外學習中心不得隨意變更辦學地址。函授站或校外學習中心不準設立站外站(點),不準將招生、辦學權、教學權轉讓或變相轉讓給中介機構或他人。
4、主辦高校應根據系統、行業或地方的人才培養要求和本校函授教育或網路教育發展規劃合理設定函授站或校外學習中心。函授站或校外學習中心的數量和函授站或校外學習中心的分布應與學校的辦學條件和管理能力相適應。省外高校在皖設立函授站或校外學習中心,開設專業僅限於本省資源相對缺乏的本科層次。原則上每所高校在同一城市只能設一個函授站,每個函授站只能為一所高校承辦函授教育。
5、主辦高校函授教育或網路教育開設的專業應是學校普通本、專科教育已有的專業。未經教育部批准,臨床醫學、外語、藝術等科類的專業不得舉辦函授教育,主辦高校不得在學校所在城市之外的地方開設臨床醫學、外語、藝術等科類的專業。
6、省屬高校的函授站的招生範圍,一般不超出本省;部屬高校的函授站或校外學習中心應根據部委對系統、行業的人才培養和函授教育、網路教育布局、規劃,合理設定函授站或校外學習中心。
四、加強招生工作管理
1、各高校分管領導要對招生宣傳工作內容嚴格把關,由成人(繼續)教育學院安排專人負責,統一內容、限定形式,全面、準確地公布招生性質、專業名稱、學習形式、修業年限、學歷證書發放、收費等相關的信息,並設立諮詢、投訴、舉報電話。函授站或校外學習中心只能配合主辦高校開展招生宣傳,不得自行製作發布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招生宣傳信息。
2、各高校只能由在省教育廳備案的函授站或校外學習中心組織進行招生,不準委託函授站或校外學習中心以外的任何中介機構和個人進行招生宣傳和組織生源,不得以任何形式有償提供生源。嚴禁高校和函授站或校外學習中心招收所謂“預科生”、“跟讀生”,嚴禁未經省級招生部門審批錄取提前發放“錄取通知書”或“入學通知書”,向學生收取費用。嚴禁將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技能培訓)捆綁式收費。對外省高校未經市教育局審核、省教育廳備案,在我省擅自設立的函授站或校外學習中心,省教育廳將不予安排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計畫。
3、各高校要充分考慮自身辦學條件,不得以任何名義將脫產班學生安排到函授站或校外學習中心培養,更不得將任何學習形式的學生安排到未經市教育局審核、省教育廳備案的函授站或校外學習中心管理和教學。
五、加強教學和學籍管理
各高校要強化對函授站或校外學習中心的指導、管理和資源支持。要設立專門機構負責函授站或校外學習中心的管理工作,負責監控其辦學行為,定期進行檢查,不斷完善教學質量監控體系。校本部對於函授站要制定統一教學計畫和教學大綱、統一教材、統一考試和閱卷,實行教考分離。派遣本校專職教師擔任函授站主講教師的課程不得低於60%。函授站選聘的教師應得到主辦高校的認可。各函授站或校外學習中心要加大投入,改善辦學條件,完善管理人員和教學設施的配備,嚴格執行主辦高校教學計畫及各項規章制度,做好有關教學環節的組織管理和教學輔導工作,不得擅自縮減教學內容和學習時間,嚴禁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技能培訓)混班教學,切實保證和提高教學質量。要加強學生的學籍管理工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學籍管理和學歷證書電子註冊工作規定,統一學籍管理和證書發放工作,不允許函授站未經主辦高校批准對學生學籍異動擅自處理。
六、實行年審制度
省教育廳對高校在我省設定的函授站和校外學習中心實行年審制度。年審每年5月份,11月份各進行一次。年審的主要內容為:招生及招生秩序、教學及教學管理、收費及財務管理、建站協定履行情況及辦學條件建設等。年審工作由各市教育局組織實施,在函授站或校外學習中心自查自評的基礎上,各市教育局要組織專門人員對本轄區函授站或校外學習中心進行全面審查,並將審查情況於每年5月底、11月底以前報省教育廳。省教育廳對年審結果進行覆核,並根據實際情況,不定期組織專家進行實地複查,正式行文公布年審結果。
七、明確職責分工
1、省教育廳負責全省函授站和校外學習中心的巨觀指導工作,負責省內所有函授站和校外學習中心的備案、公示等工作。
2、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各市教育局負責受理、審核在本區域內設立函授站和校外學習中心申請。審核內容包括建站協定是否完備,設站雙方是否具有法人資格,辦學條件是否符合國家的要求。凡是不符合國家要求的一律不予同意設立。各市教育局要加強對函授站和校外學習中心的監管,對違規辦學、招生行為不規範、教學和管理混亂的函授站或校外學習中心予以嚴肅查處。
3、主辦高校要組織函授站或校外學習中心學習國家有關函授教育和網路教育的方針、政策;對函授站或校外學習中心所進行的教學環節和教育質量負責;制定函授站或校外學習中心招生、學籍管理、教學管理等規章制度,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派遣主講教師,聘任或派遣輔導教師;定期會同市教育局對所屬函授站和校外學習中心工作進行檢查或評估,對工作不負責任或不能勝任工作的人員,應與設站單位協商予以培訓或調整;對辦學條件不能保證、管理混亂的函授站或校外學習中心,應會同設站單位進行整頓;對不能保證教學質量的函授站或校外學習中心,提出處理意見,按照有關程式辦理相應手續,並負責妥善處理好遺留問題。主辦高校每年5月份,11月份兩次向省教育廳上報本校函授站或校外學習中心自查結果。
4、設站單位要主動配合主辦高校落實函授站或校外學習中心的建設,同主辦高校共同做好函授站或校外學習中心工作人員的配備、培訓及管理工作,定期研究和檢查函授站或校外學習中心工作,解決存在的問題。
5、函授站或校外學習中心要協助主辦高校做好本站所在區域的招生和學籍管理工作,執行主辦高校交給的教學及管理任務,為師生創造良好的教學和生活條件,做好函授生和網路教育學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積極配合主辦高校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門對本站的年審或評估工作,每學年向主辦高校、設站單位和市教育局報送工作計畫和總結。
八、加強清理整頓
各高校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和省教育廳其他相關檔案精神,切實加強對函授站和校外學習中心的指導和管理,要立即對本校函授站或校外學習中心辦學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清理,對發現的問題應及時進行整改。今後,省屬高校及所屬函授站如出現違規招生辦學等行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省教育廳將予以通報批評並追究主辦高校主要領導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同時對學校給予限制招生、終止函授站或校外學習中心備案,直至停止學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等處罰,並對主辦高校在評優選先、特色專業建設等方面實行一票否決。對省外高校在我省設立的函授站或校外學習中心,如出現違規招生、辦學等行為,省教育廳將終止函授站或校外學習中心備案,不予受理在皖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計畫,同時通報高校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門,並要求主辦高校妥善處理遺留問題。
九、切實做好穩定工作
高校是穩定工作的責任主體,要以高度的政治敏銳性和政治責任感,充分認識保持穩定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貫徹穩定壓倒一切的方針,始終把規範辦學秩序、維護學校穩定擺在重要位置。要堅持黨政一把手負總責,實行責任追究制,把穩定工作的各項責任、措施落到實處。要全面排查梳理存在的問題,特別是目前成人高等教育(繼續教育)和網路教育中可能存在的影響高校穩定的突出問題和隱患,提出化解這些問題的對策,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預案,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把可能出現的各種影響穩定的因素消滅在萌芽狀態,保證正常的教學工作秩序。
本《通知》適用於所有在我省設立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和校外學習中心的高校。函授站和校外學習中心的其它相關規定,仍按省教育廳已頒發的有關檔案規定執行,與本文規定不一致的,以本檔案為準。
二○○七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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