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指的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享有的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個人住宅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基本信息

概述

宅基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是經依法審批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給其成員用於建造住宅的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體土地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人對宅基地享有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有限制的處分權,即權利人有權自主利用該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屬設施以及將房屋連同宅基地一同轉讓、出租。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特徵

1、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只能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城鎮居民不得購置宅基地,除非其依法將戶口遷入該集體經濟組織。
2、宅基地使用權的用途僅限於村民建造個人住宅。個人住宅包括住房以及與村民居住生活有關的附屬設施,如廚房、院牆等。
3、宅基地使用權實行嚴格的“一戶一之宅”制。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但如果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4、福利性:宅基地的初始取得是無償的。

效力

宅基地使用權人對宅基地享有如下權利,並承擔一定的義務:
1、占有和使用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人有權占有宅基地,並在宅基地上建造個人住宅以及與居住生活相關的附屬設施。
2、收益和處分。宅基地使用權人有權獲得因使用宅基地而產生的收益,如在宅基地空閒處種植果樹等經濟作物而產生的收益。
3、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沒有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4、宅基地使用權人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土地管理部門將不再批准。並且,宅基地使用權的受讓人只限於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轉讓出租

物權法物權法
1、宅基地轉讓、出租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
2、權利人轉讓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權的,應當將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符合建房申請宅基地條件的成員;
3、轉讓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後,宅基地使用權主體發生變化,並涉及受讓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應當依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宅基地以及住宅房屋,不僅可以用於居住,也可以用於從事家庭生產和經營活動。
4、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具有無償性、福利性,申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後,滿兩年未建設房屋的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其宅基地使用權由集體經濟組織無償收回。

物權法

《物權法》第152條至第155條專門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問題做出了規定,它明確: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

消滅

1、因放棄而消滅。國家土地管理局《確定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可以放棄宅基地使用權。放棄宅基地使用權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農村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權是無償的,隨時可以放棄,但應當事先通知宅基地所有權人,以防止土地資源的浪費。
2、因轉讓而消滅。轉讓宅基地使用權,原來的使用權人就會喪失對該宅基地的使用權。根據《土地管理法》等法規的規定,農村村民在合法轉讓宅基地使用權之後,不得再申請宅基地。
3、因撤銷而消滅。申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村民,必須按照規定的用途利用宅基地,擅自改變宅基地的用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權撤銷宅基地使用權,村民從而就會喪失宅基地使用權。
4、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宅基地而消滅。根據《土地管理法》和國家土地管理局《確定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的規定,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有權收回宅基地,而消滅原來設定的宅基地使用權。但是,原來具有宅基地使用權的村民有請求相應損失的補償的權利。
另外,宅基地使用權人因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權收回宅基地消滅原設定的使用權。《寧波市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等地方性法規上都明確規定,申請取得宅基地並獲建房批准後滿二年未動工興建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權收回宅基地。這是宅基地使用權人怠於行使權利,導致土地資源的浪費而帶來的不利後果。

變更登記

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宅基地使用權分為登記與未登記兩種情況。已經登記的,還可能發生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請注意,宅基地使用權並非“設立登記”產生。“村里”分給你一塊宅基地,即使沒有登記,你也有宅基地使用權。

轉讓政策

一、立法背景
由於涉及全國9億農民“安身立命”及攸關社會和諧穩定,國家政策和立法一直從嚴控制宅基地轉讓。《物權法》中有關宅基地使用權的規定有四條,其它規定散見於《土地管理法》、《擔保法》等法律中。應注意,《物權法》規定的宅基地使用權特指農村宅基地使用權。

二、宅基地使用權的概念:
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民因建造自有房屋而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的權利。特點有:(一)宅基地的所有權歸村集體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二)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是特定的農民。使用權僅限於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特定的成員享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員不能申請並取得宅基地。(三)宅基地使用權具有有限性。即宅基地原則上只能由宅基地使用不能將宅基地轉賣。(四)宅基地使用權具有福利性。即農村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基本上是無償的,或只交納了極少的費用。

三、轉讓宅基地使用權需具備的條件。
依據《土地管理法》第62條、《物權法》第155條及有關政策,有條件的允許宅基地使用權轉讓不為法律所禁止。需具備的條件有:(一)轉讓人擁有二處以上的宅基地;(二)轉讓人與受讓人為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成員;(三)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四)轉讓行為徵得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強調一點,以上條件應同時具備。

四、城鎮居民不得購買宅基地的立法依據。
我國人多地少,一直實行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且為防止出現農民轉讓宅基地後流離失所,進而影響社會穩定這一大局,我國立法禁止城鎮居民購買宅基地。國務院於《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再次強調:“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土地管理法》中有關“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的規定,也體現了不允許宅基地使用權向集體經濟組織外的城鎮居民轉讓的意思。

綜上,農村宅基地只能在村集體成員內部之間轉讓,不能轉讓給城鎮戶口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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