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懾機制

威懾機制

執行威懾機制,是指國家立法和司法機關通過加大執行力度、增加被執行人責任、提高被執行人強制執行成本等途徑,增強強制執行對尚未進行執行程式的債務人的威懾力,促使其自動履行債務,使絕大多數生效裁判通過債務人主動履行而不是強制執行實現,以提高生效裁判履行率,節省司法資源,維護司法權威和社會穩定,最終在全社會解決執行難的法律機制。

產生

威懾機制《民法通則》
法治社會裡,法院生效裁判主要通過有關當事人自覺履行實現。當事人自覺履行法院生效裁判,一方面是因為其法律信仰(理論上說,法院生效裁判是法律的具體體現,尊崇法院生效裁判是尊重法律和法治秩序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是因為強制執行制度的威懾。前者發生作用於內,後者發生作用於外。視法治社會成熟的程度不同,兩者作用有消有長:法治社會構建之初和建立之中,民眾法律信仰尚待培育,自動履行主要依賴外部威懾力;成熟之後,外部威懾力雖然仍不可少,但越來越成為一柄“掛在牆上的劍”,輕易不出鞘。履行法院生效裁判主要依靠市民良好的法治素養和法律信仰。

中國自1997年黨的十五大提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至今不過7年。無論是公民的法律信仰、社會的誠信意識,還是法律的威懾機制,離成熟的法治國家都有相當大的距離。受此影響,當事人自動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機制遠遠沒有建立。2002和2003年,全國法院審結一審民商事案件8809474件,其中判決和調解結案(即作出實體權利義務處理)6440353件。同期人民法院受理民事執行案件3633081件,占56.41%。這就是說,即使不考慮其他任何因素,全國法院每年審結的、作出實體權利義務處理的民事生效裁判,有近六成要交付強制執行。考慮到民事訴訟僅給付之訴有可執行內容、能發生執行問題,確認之訴和變更之訴離婚、解除收養關係、確認契約效力等沒有可執行內容,不發生執行問題;同時考慮到部分案件會以駁回訴訟請求結案、部分案件判決生效後債權人放棄債權,實際申請執行率會大大高於這一水平。假定判決、調解結案的6440353件案件中,20%沒有可執行內容或債權人放棄債權,則申請執行的比例上升為70.51%;如果30%沒有可執行內容或債權人放棄債權,這一比率上升至80.59%。這就意味著,全國法院審理的民商事案件,當事人自動履行的不超過三成,其餘至少七成生效裁判,要通過強制執行程式執行。

這是執行案件居高不下的最根本原因,也是誘發執行難的一個重要原因。七成以上的案件要到法院強制執行,而不是七成以上的案件由債務人自動履行,法院必然深陷“執行案件的海洋”不能自拔,各項執行工作必然不能規範,各項強制執行措施必然淺嘗輒止,有些甚至根本來不及採用;自動履行縮短執行時間、節省履行費用、維護社會穩定的優勢也不能體現;各種外來干預以及地方保護主義、部門保護主義也有了用武之地。可以說,大幅提高生效裁判自動履行率,降低強制執行實現生效裁判的比率,是當前解決執行難的當務之急。而在影響自動履行率的前述兩個因素中,民眾法律信仰的培育需要一個曠日持久的過程,需要幾代人的努力,不可能在短期內一蹴而就;考慮到中國的國情,提高生效裁判自動履行率,降低強制執行實現生效裁判的比率,必須首先立足於建立強制執行威懾機制。

司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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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強制執行威懾機制是節省司法資源、保證有限的執行力量用在確需司法介入的案件的“刀刃上”的需要。在由計畫經濟市場經濟、鄉土社會向法治社會迅速轉型的過程中,人民民眾權利意識迅猛高漲,司法權在糾紛解決機制中的位置前移。其結果,訴諸司法的各類案件迅猛增長,法官人手頓顯不足。這一過程在執行工作中表現最為突出:1998年至2002年5年間,人民法院執行結案2962萬件,較上一個五年增長83%。增長的幅度是五年結案總數的近4倍,是一審民事結案總數的4倍多,是一審刑事結案總數的近5倍!大量案件涌至人民法院,法官疲於奔命,不堪重負。以廣東的情況為例:2003年,廣東全省法院執行人員人均結案136.38件,珠江三角洲地區八個中級人民法院及所屬基層法院人均結案206.74件,其中深圳法院人均結案324.24件。以執行案件的辦理難度,約一個工作日一個案件對執行人員的壓力可想而知。法官淹沒在案件的汪洋大海中,其他工作難免心有餘而力不足,個別時候、個別環節難免出現“執行亂”,這是執行工作規範不足、隊伍面貌不盡人意的重要原因。大量案件涌至人民法院,結果之二是逼使法院複雜問題簡單化。為了保證有足夠的結案率支持法院工作報告獲得通過,難免設法中止個別占用資源較多的“骨頭案”、“釘子案”,從而導致執行不力。大量案件涌至人民法院,結果之三是造成案件超期。執行案件在超期案件排行表上排名第一:2002年全國法院未結案件的一半以上(53.46%)是執行案件(8.2萬件);2003年執行案件執行期限內結案率94.12%,低於刑事案件(98.63%)、民事案件(99.52%)和行政案件(98.79%)。

結論是,社會反應相對強烈、對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形象影響較大的三大問題——“執行亂”、執行不力和執行超期,都和沒有建立強制執行威懾機制、導致債務人自動履行率低有重要關係。如果有一個行之有效的威懾機制,70%的生效裁判能夠通過債務人自動履行或和解實現,法院集中精力和資源處理因涉及破產清算、多個債權人參與分配等問題、致使債務人無法自動履行生效裁決、必須啟動強制執行程式的案件,以及極少數債務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年收執行案件可由現在的230萬件下降至100萬件,上述問題自可得到根本性的緩解。

裁判履行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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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強制執行威懾機制是提高生效裁判履行率、在全社會解決“執行難”的需要。按照經中共中央批轉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解決人民法院“執行難”問題的報告》 ,“執行難”主要表現為“被執行人難找、執行財產難尋、協助執行人難求、應執行財產難動”。當強制執行沒有應有的權威時,人民法院名義上是國家司法機關,實質上和普通討債人無異。被執行人運用其占有的、不屬於申請執行人的財力,調動各方面的社會關係和社會力量和法院對抗,法院不占有任何優勢,當然該找的找不到,該動的動不了。解決這方面問題,當然離不開加大執行力度,扼制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提升司法權威。但法院提升實力、增添權威的目的是否就是更好地和被執行人親手過招?人民法院就其性質而言,絕非普通討債人,無須也不宜挽起袖子,跳入場中,和被執行人拳來劍往,鬥智鬥勇。法院提升權威的目的應該是增強威懾力。在威懾力足夠的情況下,債務人望風臣服,上述問題自然迎刃而解。

結論是,解決執行難需要轉換思路,謀求“不戰而屈人之兵”:與其運用強制力向被執行人“虎口奪肉”,不如運用威懾力迫使其拱手獻上。還有什麼比被執行人自動履行更能解決執行難?債務人主動履行生效裁判,最能節省司法資源社會資源;最能縮短執行時間;最能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和和諧,避免因強制執行造成撕裂和損傷;同時最能杜絕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債務人拒不履行的皮之不存,各種保護主義的毛將焉附?而一旦被執行人主動履行債務成為社會的主流,試想如何還會有“執行難”?

法治需要

威懾機制《中國民法典》
建立強制執行威懾機制是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需要。法治國家不僅表現為法律制度的健全和社會秩序的良好,更重要的是市民法律信仰的虔誠和法律素養的良好,後者應該是前者的源泉和基礎。從“法治國家”的命題出發,法律應當被民眾自覺遵守;法院生效裁判應當被當事人自覺履行;強制執行制度和刑法、監獄一樣,應該是一柄“掛在牆上的劍”——雖然不時要從牆上摘下,但老是揮舞也絕非法治的理想狀態。由於中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命題從一開始就從屬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命題,中國社會主義從一開始也是“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所以,不能寄望於和成熟的法治國家一樣,依靠民眾對法律的信仰和對法院的尊崇,保證其自覺遵守法律和自動履行生效裁判。但“法治國家”一定程度上也有超越社會意識形態和政治制度的共性。因此,即使是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即使是素無法治傳統的中國,既然“法治國家”成為奮鬥目標,則法律亦應被自覺遵守,法院生效裁判亦應被自動履行。惟其動因,由內在覺悟,改為外在震懾而已。

結論是,從法治國家建設的視角出發,中國強制執行制度應該是一柄“掛在牆上的、沒有劍鞘的劍”。“沒有劍鞘”是為了更好地展示其威懾力:“掛在牆上”則意味著震懾為主,而不是成天揮舞,漫天刀光劍影。

自動履行率

威懾機制《民事訴訟法》
全國法院執結案件中自動履行和和解結案的在100萬件以上,通過強制執行威懾機制使其前移從而提高自動履行率完全具有可行性。據統計,1997年人民法院執行結案173萬件,其中自動履行和和解結案114萬件,占66%。以後這一比率逐年下降,1998年為61%,1999年為58%,2000年為54%,2001年為53%,2003年為45%,共106萬件(這是否說明七年來,人民法院執行環境不是在逐年改善,而是在不斷惡化)。一百多萬件案件的自動履行和解不是在執行程式外完成,而是在執行過程中完成,說明強制力必不可少。

而如果有正常的執行前威懾機制,上述自動履行和和解大部分在強制執行程式啟動前即應當能完成。強制執行威懾機制只不過使債務人的自動履行和和解前移。但這一簡單的前移,客觀上能使全國法院年受理執行案件減少近百萬件,並相應產生節約執行成本、緩和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等多方面的積極效果,其社會效果驚人。而這,正是強制執行威懾機制的魅力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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