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獄

婦果知之,而以姦情歸媼,苦相抵。 械婦,婦終不承。 ”不解其意,姑備之。

基本信息

拼音:taì yuán yù
語出:聊齋志異》(卷十二)第三十三篇

原文

太原有民家,姑婦皆寡。姑中年不能自潔,村無賴頻頻就之。婦不善其行,陰於門戶牆垣阻拒之。姑漸,借端出婦;婦不去,頗有勃溪(音:溪),姑益恚(音:惠),反相誣告諸官。官問姦夫姓名,媼曰:“夜來宵去,實不知其阿誰,鞠婦自知。”因喚婦。婦果知之,而以姦情歸媼,苦相抵。拘無賴至,又嘩辯:“兩無所私,彼姑婦不相能,故妄言相抵毀耳。”官曰:“一村百人何獨誣汝?”重笞之。無賴叩乞免責,自認與婦通。械婦,婦終不承。逐去之。婦忿告憲院,仍如前,久不決。
時淄邑孫進士柳下令臨晉,推折獄才,遂下其案於臨晉。人犯到,公略訊一過,寄監訖,便令隸人備磚石刀錐,質理聽用。共疑曰:“嚴刑自有桎梏,何將以非刑折獄耶?”不解其意,姑備之。明日升堂,問知諸具已備,命悉置堂上。乃喚犯者,又一一略鞠之。乃謂姑婦:“此事亦不必甚求清析。淫婦雖未定,而姦夫則確。汝家本清門,不過一時為匪人所誘,罪全在某。堂上刀石俱在,可自取擊殺之。”姑婦趑(音:資)趄,恐邂逅抵償,公曰:“無慮,有我在。”於是媼婦並起,掇石相投。婦銜恨已久,兩手舉巨石,恨不即立斃之,媼惟以小石擊臀腿而已。又命用刀。婦把刀貫胸膺,媼猶逡巡未下。公止之曰:“淫婦我知之矣。”命執媼嚴梏之,遂得其情。笞無賴三十,其案始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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