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1987.02-1992.10 1992.10-1992.12 1996.10-2001.12

法院簡介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坐落在美麗的海河之畔,成立於1995年12月31日。審判區在天津的東半部,包括:濱海新區河東區河西區東麗區津南區寧河縣,另外還有河北省涉縣天津鐵廠。轄區總面積4400平方公里,總人口420萬。
該院現內設機構22個(審判業務部門15個,綜合行政部門7個)和2個派出審判機構(駐天津港保稅區審判庭和駐天津鐵廠審判庭),每年審執結案件萬餘件。總建築面積近3萬平方米。建成了辦公現代化網路、通信自動化、安全保衛監控、消防自動化四位一體的智慧型辦公系統。設有中法庭3個,小法庭15個,能容納300人旁聽的大法庭1個。尤其是專門建有訴訟服務大廳,集訴訟引導、立案、法官聯絡、訴訟材料收轉、案件調解、便民服務等功能為一體,服務大廳成了司法便民利民的重要視窗。
多年來,在市委的正確領導下,在市高院的監督和指導下,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黨組一班人開拓進取,堅持以 “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的指導方針和“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題為出發點和落腳點,以抓案件質量為核心,以抓隊伍健身為根本,以落實司法為民為宗旨,深化改革,強化管理,內強素質,外樹形象,圓滿完成了各項審判任務,為維護穩定,服務發展,促進和諧做出了積極貢獻。

司法保障

今年年初,該院充分認識經濟社會形勢發展對人民法院工作的新要求,在全面落實市委“調結構、促轉變、增實力、上水平”工作部署的基礎上,提出了“六個再上新水平”的目標要求,即:緊緊圍繞服務大局,在能動司法上再上新水平;緊緊圍繞化解矛盾糾紛,在創穩定促和諧上再上新水平;緊緊圍繞實踐人民法院人民性,在堅持司法為民上再上新水平;緊緊圍繞實現“三個效果”相統一,在案件審理上再上新水平;緊緊圍繞提高隊伍素質,在嚴格公正文明執法上再上新水平;緊緊圍繞搞好服務保障工作,在綜合行政管理上再上新水。為保障天津又好又快發展特別是濱海新區開發開放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

優質高效

緊緊圍繞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突出抓好為科學發展服務。始終把審判和執行工作放在經濟社會發展大局中來思考和謀劃。建立了與市、區有關部門和重點建設單位的溝通聯絡機制,及時掌握我市特別是濱海新區經濟社會發展動態和司法需求,進一步增強了工作的針對性、超前性和有效性。提出了我院《關於為“調結構、促轉變、增實力、上水平”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務的若干意見》,以優質高效的審判和執行工作,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維護穩定

緊緊圍繞化解矛盾糾紛,突出抓好維護社會穩定。認真落實穩定是第一責任的要求,認真做好刑事審判工作,依法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活動,嚴格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有效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堅持“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原則,進一步加大調解力度,將調撤率作為考核審判業績的重要指標,通過全程開展調解、層級負責調解、聯手原審法院、藉助當事人的社會關係合力調解等方式,努力實現案結事了,民商事案件調撤率大幅提高,民眾滿意度不斷提升。

為民宗旨

緊緊圍繞實踐人民法院人民性,突出抓好保障民生。堅持司法為民宗旨,以人民民眾是否滿意作為檢驗法院工作的根本標準。成立了訴訟服務中心,集訴訟服務保障、信訪接待和信訪督辦、訴訟諮詢、調解職能於一體,為當事人服務和接待來訪做到無縫隙連結,使訴訟環境更加文明、和諧。積極審理好涉及民生的工資、工傷、醫療、農民工權益保護、破產企業職工利益等案件,有效地保護了弱勢群體的切身利益。進一步規範庭審活動,依法保護當事人的起訴權、舉證權、陳述權、知情權等各項訴訟權利。進一步加強執行工作,完善執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統,率先在天津法院系統採取了分段執行機制,實施“執行陽光工程”,及時向當事人告知執行進展,充分體現司法公正和文明。積極開展司法救助工作,08年以來,共為困難當事人減免緩交訴訟費約190萬元。

三個效果

緊緊圍繞實現“三個效果”相統一,突出抓好案件審理和執行。公正高效地處理好案件是人民法院推進三項重點工作的重要載體和本質要求,加強審判管理是提高案件質量、效率和效果最行之有效的措施。我們始終把公正司法作為第一要務,不斷強化審判管理,創新工作方法,構建了以質效指標管理、流程環節管理、信息反饋管理和層級監督管理為主要架構的“四位一體”審判管理體系。同時,我們還在工作方式方法上積極探索,勇於實踐,實行了先調解後開庭的審理模式,實行案件繁簡分流,大力推廣判前案件效果預測評估,建立了二審改判案件“兩評兩審一講評”制度,案件質量、效率和效果有了進一步提高。

隊伍建設

天津市第二中院舉行現場招聘會(1張)
緊緊圍繞嚴格公正文明執法,突出抓好隊伍建設。堅持把隊伍建設作為維護司法公正的根本保障,將提高幹警的政治業務素質與營造以人為本的和諧環境相結合,以建設學習型法院和廉潔法院活動為主導,推進隊伍建設全面上水平。樹立“公正、廉潔、為民”的司法核心價值觀,進一步增強了幹事創業的信心和決心。建立了幹警執法業績檔案,將業績檔案管理系統與原先的審判管理系統、人事信息管理系統等基礎資料庫進行連結,使業績檔案與幹警晉升、評優、獎懲掛鈎,極大推動了幹警自我提高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充分認識法院工作的特殊性,始終把廉政建設作為工作的重中之重,以對違法違紀行為“零容忍”的態度,嚴格抓好反腐倡廉各項工作,紮實推進“廉潔法院”建設。實行廉政教育日制度,以落實最高法院“五個嚴禁”和我院制定的“六個一律”規定為重點,著力抓好思想教育,做到警鐘長鳴,常抓不懈。著力加強紀律作風建設,結合我院實際,開展了“杜絕衙門作風,崇尚司法文明”專題大討論活動,民眾對我院工作的滿意度不斷提高。同時,全面加強監督工作,堅持走訪制度,上門徵求司法監督員和案件當事人對我院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向案件當事人傳送廉政監督卡,主動接受民眾監督。

陳良宇案

陳良宇簡介
陳良宇, 漢族,1946年10月生,浙江寧波人,1980年4月入黨,1963年8月參加工作,解放軍後勤工程學院建築繫結構專業畢業,大學學歷,工程師。 1963.08-1968.08 解放軍後勤工程學院建築繫結構專業學習
1968.08-1970.09 解放軍6716部隊當兵鍛鍊
1970.09-1983.03 上海彭浦機器廠工人、設計員、基建科副科長(其間:1979.02-1980.01同濟大學工程結構系進修)
1983.03-1984.03 上海彭浦機器廠副廠長、上海冶金礦山機械公司黨委副書記
(1982.09-1983.04市機電一局黨校幹部輪訓班學習)
1984.03-1985.01 上海電器公司黨委書記
1985.01-1987.02 上海市委老幹部局副局長、局長
1987.02-1992.10 上海市黃浦區委副書記、區長(其間:1992.01-1992.09英國伯明罕大學公共政策學院學習)
1992.10-1992.12 上海市委副秘書長
1992.12-1996.10 上海市委副書記
1996.10-2001.12 上海市委副書記、副市長
2001.12-2002.02 上海市委副書記、代市長
2002.02-2002.10 上海市委副書記、市長
2002.10-2002.11 上海市委書記、市長
2002.11-2003.2. 中央政治局委員,上海市委書記、市長
2003.2- 2006.9 中央政治局委員,上海市委書記
案情過程 自2006年7月5日開始,中共中央紀委會同有關部門,對反映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違規運營社保基金問題進行調查。在調查中發現,時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上海市委書記的陳良宇涉嫌嚴重違紀。2006年8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議作出了對陳良宇有關問題進行初核的決定。中央紀委隨即組織力量進行了初核。
2006年9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了中央紀委《關於陳良宇同志有關問題初核情況的報告》,決定免去陳良宇上海市委書記、常委、委員職務,停止其擔任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委員職務,由中央紀委對陳良宇涉嫌嚴重違紀問題立案檢查 。
2007年7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召開第三十七次會議,依照選舉法的有關規定,決定罷免陳良宇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職務。此前,上海市黃浦區第三屆人大常委會已依法罷免陳良宇上海市第十二屆人大代表職務。在隨後舉行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上,陳良宇的全國人大代表資格被依法終止 。
2007年7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了中央紀委《關於陳良宇嚴重違紀問題的審查報告》,根據章程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決定給予陳良宇開除黨籍處分,待召開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根據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決定給予陳良宇開除公職處分;對陳良宇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
2007年10月9日至12日舉行的中共第十六屆中央委員會第七次全體會議,審議並通過了《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陳良宇問題的審查報告》,確認中央政治局此前作出的給予陳良宇開除黨籍的處分 。
2008年4月11日,陳良宇被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兩項罪名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8年,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30萬元 。
第十五屆中央候補委員,第十六屆中央委員、中央政治局委員(2006年9月24日被停止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委員職務)。

法院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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