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宗旨
大連市教育基金會為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基金會宗旨: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捐資助教;擴大文化教育的對外交流;開展尊師重教活動和獎勵優秀教師及學生;扶持貧困學生,促進教育事業全面發展。
業務範圍
基金會業務範圍:組織動員社會各界開展捐助活動;扶困助學、教育扶貧,開展捐資助學。
理事成員
大連市教育基金會理事會由6人組成,理事長為賈崇斌,具體名單如下:
理事長:賈崇斌
副理事長:賈聚林
秘書長:賈聚林(兼)
理事:(按姓氏筆劃)
劉秉強、宋文江、祝岩、姜汝金
監事會成員:(按姓氏筆劃)
劉文輝、呂偉明、邵正健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大連市教育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地方性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大連市所屬範圍內。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認真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捐資助教;擴大文化、教育的對外交流;開展尊師重教活動和獎勵優秀教師及學生;扶持貧困教師、學生,促進教育事業全面發展。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460萬元,來源於政府撥款一部分和社會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登記管理機關是遼寧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遼寧省教育廳。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聯合路119號(大連市教育局219、220房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 組織動員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以及港、澳、台同胞、海外華僑團體和個人為發展我市教育事業自願捐資;
(二) 依法管理基金和分配使用基金;
(三) 配合有關部門獎勵市優秀教師和品學兼優的中、小學生,開展有利於青少年健康成長的活動;
(四) 擴大對外文化、教育交流活動,增進國際教育組織和機構的友好往來與相互合作;
(五) 宣傳優秀教師事跡,弘揚尊師重教社會風尚;
(六) 團結國內外友好團體和社會各界有識之士,積極開展各種獎學、助教、教育扶貧等公益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6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五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 擁護和遵守本會章程;
(二) 熱心於教育事業;
(三) 自願加入本會,並努力工作;
(四) 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和貢獻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 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理事會提名候選人,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組成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侯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二) 罷免、增補理事必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五)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 理事享有下列權利:
1.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3.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二) 理事履行下列義務:
1. 執行本會的決議;
2.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3. 自願向本會捐資;
4.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5.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出開展活動建議。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權利;
(四) 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五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 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五) 理事嚴重違反章程的行為、予以除名。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必須製作會議記錄。會議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議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三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務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 監事有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 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 由理事會提名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
(四) 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得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 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 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 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 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 曾在因違法被撤消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消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按照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 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向理事長報告工作;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 處理其他日常工作和理事長臨時交辦的工作;
(五) 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六) 擬定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七) 擬定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八) 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九) 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 各級財政和有關部門撥款;
(二) 組織募捐收入;
(三) 中、外企業捐贈;
(四)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 章程所列的各項公益活動;
(二) 獎教、獎學、助教助學;
(三)章程中沒有涉及又符合基金會宗旨的特殊公益活動。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 大型的義演;
(二) 廣場宣傳及募捐;
(三) 大型集會。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 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八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後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格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 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 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 做好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的財產清冊。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 未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 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 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 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在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活動目的:
(一) 將剩餘基金通過銀行以轉帳的方式轉入指定帳戶;
(二) 交由其他公益事業機構統一按規定進行支配或再發展;
(三) 按照財產清冊將財產移交指定部門。
如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部門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07年11月2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