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英國協護照

大英國協護照,《香港(英國國籍)令1986》中規定,由於同香港的關係而取得英國屬土公民的人士,會在1997年7月1日起喪失該身份,亦不可以繼續使用英國屬土公民護照。

歷史

在1970年代末,由於新界租期將在大約20年後屆滿,中、英政府遂就香港前途展開談判。1984年12月19日,中英雙方在北京簽署了中英聯合聲明。簽署當日,中英雙方分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和英國駐華大使館的名義,互相交換了關於香港居民國籍問題的備忘錄。英方在備忘錄中表示,在1997年6月30日或之前由於同香港的關係為英國屬土公民者,從1997年7月1日起,不再是英國屬土公民,但將有資格保留某種適當地位,使其可繼續使用英國政府簽發的護照,而不賦予在英國的居留權。
英國政府在1985年制定了《香港法1985》(HongKongAct1985),以立法的形式確認了中英聯合聲明及英方的備忘錄。1986年6月5日,英國樞密院根據《香港法1985》制定了《香港(英國國籍)令1986》〔HongKong(BritishNationality)Order1986〕。
《香港(英國國籍)令1986》中規定,由於同香港的關係而取得英國屬土公民的人士,會在1997年7月1日起喪失該身份,亦不可以繼續使用英國屬土公民護照,但他們可在1997年6月30日或之前申領英國國民(海外)護照,而在1997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間出生的合資格人士,則可在1997年12月31日前申領。1997年7月1日起,只有原本已持有護照的香港居民可續領新護照。
另外,為了減少無國籍人士,《香港(英國國籍)令1986》中亦規定:
⒈在1997年7月1日喪失英國屬土公民身份的人士,如不賦予其英國海外公民身份便會成為無國籍人士,則該等人士自動成為英國海外公民;
⒉在1997年7月1日或之後出生的人士,如果在出生的其父母為英國海外公民或英國國民(海外),並且如不賦予其英國海外公民身份便會成為無國籍人士,則該等人士可成為英國海外公民。

限制

英國國民(海外)身份是專為由於與香港有關而取得英國屬土公民身份的人士而設。與英國公民身份相比較,英國國民(海外)的身份帶有過渡性的意味。英國政府並沒有賦予英國國民(海外)護照的持有人在英國本土的居留權(港稱“居英權”)。並且,跟一般國籍不同之處是,英國國民(海外)的身份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延及下一代。英國國民(海外)護照的持有人,如果同時具有中國國籍,則可同時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第二點規定,所有香港中國同胞,不論是否持有英國屬土公民護照或者英國國民(海外)護照,都是中國公民。並且自1997年7月1日起,可繼續使用英國政府簽發的有效旅行證件去其他國家或地區旅行,但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不得因持有上述英國旅行證件而享有英國的領事保護的權利。
特別一提,香港居民如果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但不具有中國國籍(如居港的印巴裔人)或已放棄了中國國籍的,則中國會承認他的英國國民(海外)身份,可在中國享有英國領事保護的權利。

申請程式

香港英國屬土公民出生的日期分組
英國國民(海外)國籍申請的截止日期
1967年至1971年出生者
1993年10月30日
1962年至1966年出生者
1994年3月31日
1957年至1961年出生者
1994年8月31日
1947年至1956年出生者
1995年2月28日
1947年以前出生者
1995年6月30日
1972年至1976年出生者
1995年10月31日
1977年至1981年出生者
1996年3月30日
1982年至1986年出生者
1996年6月29日
1987年至1991年出生者
1996年9月30日
1992年至1995年出生者
1996年12月31日
1996年出生者
1997年3月31日
1997年1月1日至6月30日出生者
1997年9月30日

申請手續

1997年7月1日起,所有申請手續均須向英國駐香港總領事館,或到就近的英國護照簽發辦事處辦理,所需檔案包括:
·填妥的申請表格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現有的英國國民(海外)護照
·近照一式兩張(於一個月內拍攝),背景必須為白色

申請費用

申請的費用會隨英鎊價格的變化而定期作出調整,自2007年4月1日起,簽發載有生物特徵資料晶片英國國民(海外)護照的費用如下:
領事匯率:1英鎊=16.00港元(由2007年4月23日起生效)
·32頁的成人護照(16歲及以上)為1,905港元
·48頁的成人護照(16歲及以上)為2,305港元
·16歲以下兒童,有效期為5年,32頁護照為1,220港元
·更改有效護照上的資料為1,560港元
付款方法:現金、易辦事,Visa或MasterCard信用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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