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腳踏車第三者責任保險

總則

第一條

為因腳踏車行駛過程中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能得到經濟補償,特舉辦本保險。

第二條

凡經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檢驗合格並核發車輛執照牌號及完稅憑證的腳踏車,均可參加腳踏車第三者責任保險。

保險責任

第三條
保險人對下列情況負賠償責任:
保險腳踏車行駛在本市道路上所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其財產的直接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責任,保險人負賠償責任。每次事故最高賠償限額為人民幣貳萬元整。

責任免除

第四條保險人對下列情況不負賠償責任:
一、保險腳踏車全車或其零部件及車上所載物品的損失或失竊;
二、使用腳踏車時帶人(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允許攜帶的除外)而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三、使用腳踏車者及攜帶人員的人身傷亡;
四、使用腳踏車者的故意或違法行為;
五、因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所造成的各項間接損失及費用;
六、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保險期限

第五條保險期限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時起至期滿日的二十四時止。期滿續保另辦手續,中途不辦理退保。

保險費

第六條全年保險費為人民幣伍元整。
第六章被保險人義務
第七條被保險人應在保險人簽發保險單的同時,一次交清保險費。
第八條被保險人應做好保險腳踏車的維護保養工作,使腳踏車保持正常行駛狀態。
第九條被保險人應自覺遵守道路交通法規。發生交通事故後應採取合理的搶救保護措施,並立即向公安交通部門報告,同時通知保險人。
第十條被保險人不履行上述條款的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

賠償處理

第十一條被保險人在索賠時,應向保險人提供有效保險單、事故證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事故調解書或法院裁決書、有關費用單證、損失清單及有關醫院傷殘證明。保險人應當迅速進行核對,並根據保險責任在保險限額核心實賠付。
第十二條被保險人如有虛報或製造假案等欺騙行為,經查明後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追回已付保險金,情節嚴重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保險人只負被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事故善後工作由被保險人自行處理。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費用,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
第十四條被保險人自交通事故處理結案之日起應於六個月內提交第十一條所定的各種必要單證或從保險人通知被保險人領取保險金之日起一年內辦理保險金領取手續。
第十五條為增強被保險人的交通安全責任心,每次第三者責任事故絕對免賠額為人民幣伍拾元整。
第十六條保險人對每一事故均為一次性賠付結案,一經賠付,該次事故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不再負責。
第十七條每次事故處理並賠付後,保險單繼續有效,直至保險期滿。

爭議處理

第十八條被保險人和保險人發生爭議不能達成協定時,可申請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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