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樂元音

案弦審音,以首弦為下徵,二弦為下羽,三弦為宮,四、五、六、七為商、角、徵、羽,並附以《儀樂譜》十二篇。 圖說頗繁,然實本欽定《律呂正義》“琴以首弦為下徵”之說,旁為推演。 六卷附以《琴譜》、《曲譜》,七卷附《歷學音調》,類例甚詳。

古籍簡介

《大樂元音》·七卷(山東巡撫采進本)

四庫提要

清朝潘士權撰。士權號龍菴,黔陽人。官太常寺博士。是書成於乾隆己丑。前五卷據琴定樂,大旨本《管子》“下徵之數一百八,下羽之數九十六”、《白虎通》“弦音離,故首徵”二說而通之。案弦審音,以首弦為下徵,二弦為下羽,三弦為宮,四、五、六、七為商、角、徵、羽,並附以《儀樂譜》十二篇。圖說頗繁,然實本欽定《律呂正義》“琴以首弦為下徵”之說,旁為推演。其由琴聲而推諸樂,與近時江永《律呂新論》所見略同,但不及永書之精密耳。六卷附以《琴譜》、《曲譜》,七卷附《歷學音調》,類例甚詳。惟合、四、乙、上、尺、工、凡唐人新法,茲既不取,而又兼以凡字代變宮,乙字代變徵,則矛盾在所不免矣。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