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企業

外資企業

外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可以是外國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外資企業依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因此不同於外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外商獨資企業註冊流程:查名-辦理批准證書-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外匯登記證。

基本信息

簡介

外資企業管理書外資企業管理書

外資企業是一個獨立的經濟實體,獨立經營,獨立核算,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在組織形式上,外資企業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實體,具備法人條件的外資企業,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其組織形式一般為有限責任公司,外國投資者對企業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不組成法人組織的外資企業,可以採取合夥和個人獨資的形式,這裡的合夥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外國的法人或自然人共同出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其法律依據類推適用《民法通則》關於個人合夥和企業聯營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則是指由一個外國投資者依法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的企業,外國投資者對企業債務負無限責任。

法律保護

概念和種類

(一)外資企業的概念
外資企業,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中國投資者和外國投資者共同投資或者僅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
(二)外資企業的種類
外資企業是一個總的概念,包括所有含有外資成分的企業。依照外商在企業註冊資本和資產中所占股份和份額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徵的不同,可將外資企業分為三種類型:
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其主要法律特徵是:外商在企業註冊資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業採取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形式。故此種合營稱為股權式合營。
2.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其主要法律特徵是:外商在企業註冊資本中的份無強制性要求;企業採取靈活的組織管理、利潤分配、風險負擔方式。故此種合營稱為契約式合營。
3.外資企業。其主要法律特徵是:企業全部資本均為外商擁有。

概念與立法

(一)外資企業的概念
外資企業是指有關外資企業組織和活動的行為規範的法律、法規的總稱,是由眾多的有關外資企業的立法規範形成的一個法律體系。其主要內容包括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設立與登記程式、法律地位、投資關係、法律檔案、中外雙方的權利義務、組織機構、經營管理、勞動關係、稅收、外匯管理、解散與清算等。
(二)我國的外資企業立法
外資企業的概念

外資企業立法

我國的外資企業立法是伴隨著我國的改革和對外開放政策而逐步建立並不斷完善的,至今已形成較為完備的外資企業立法體系,其中重要的法律、法規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外資企業實施細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及其補充規定等。
外資企業的法律保護及管轄
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資企業不僅受中國法律保護,而且受中國法律管轄。外資企業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不得損害中國的社會公共利益,國家有關機關依法對外資企業實行管理和監督。為了保護外資企業的合法權益,國家對合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不實行國有化和徵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式實行徵收,並給予相應補償。

優勢

獨立自由地開展母公司的全球戰略,不需要考慮中方投資者的因素
有能力正式開展業務,而無須像代表處一樣有諸多限制。
以人民幣作為收入向客戶開人民幣發票
人民幣利潤轉化成美元向境外母公司匯付。 直接在中國僱傭員工。
保護智慧財產權,專有技術
不需要與其他方分享利潤。
操作上、管理上、在未來的發展上都更有更高效率。

營業範圍

在項目檔案中最重要的一個問題就是外商獨資企業的營業範圍。在中國所有行業的營業範圍都是限定的十分嚴格、精確的。外商獨資企業只能在其允許的營業範圍內開展商業活動,此範圍會在營業執照上標明。如需修改,要進行申請並取得批准。當然,需要與審批部門有一定的協商以授予較寬的營業範圍。以諮詢公司為例,其營業範圍包括:投資諮詢,國際經濟諮詢、貿易信息諮詢、市場行銷諮詢、公司管理諮詢、技術諮詢,等等。

內容期限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和國家工商局《關於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登記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辦理應在市工商局登記註冊的外商投資企業及其分支(辦事)機構、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凡手續完備、證件齊全、符合法定條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在以下期限內辦理完畢:
1、名稱預先登記,5個工作日(法定期限為10日);
2、開業、變更、延期、註銷登記,15個工作日(法定期限為30日):

特徵

(1)外資企業的全部資本是由外國投資者投資。

(2)外資企業是外國投資者依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國企業。

(3)外資企業是一個經濟實體。外資企業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承擔責任。因此,外資企業不包括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

登記證件

名稱預先登記

1、申請外商投資企業名稱預先設立登記,應提交的檔案、證件
外商投資企業名稱登記表(一式兩份);
中外投資者的合法資格證明;
項目建議書及其批准檔案(外商獨資企業應提交組建企業申請報告及當地區縣政府的書面答覆);
登記註冊委託書;
經營項目屬國家限制利用外資的或涉及行業專項審批的應提交有關部門批准檔案;
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檔案、證件。

開業登記

2、申請外商投資企業開業登記應提交的檔案、證件:
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申請書;
契約、章程以及審批機關的批准檔案和批准證書;
投資者資格證明(中方的應加蓋發照機關印章);
投資者的資信證明;
《董事、監事、正副總經理情況表》;
董事、監事、正副總經理的身份證或護照(影印件);
住所和生產場地證明(場地表、房產證、租賃協定);
名稱登記申請表及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原件);
登記註冊委託書;
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檔案、證件。

開業登記

3、申請外商投資企業分支(辦事)機構開業登記應提交的檔案、證件;
隸屬企業董事長簽署的登記申請書;
原登記主管同意設立分支(辦事)機構的《核准通知函》;
隸屬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加蓋當地登記機關印章);
隸屬企業董事會決議及契約、章程;
分支(辦事)機構負責人委派書及其身份證影印件;
隸屬企業財務部門出具的撥款證明(辦事機構可免交);
分支機構場地使用證明(租期應一年以上);
隸屬企業的驗資報告;
分支(辦事)機構負責人登記表(加蓋人事檔案存放部門公章);
登記註冊委託書;
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檔案、證件。

變更登記事項

4、申請變更外商投資企業登記事項應提交的檔案、證件: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變更登記除提交董事長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登記註冊委託書》、《營業執照》正、 副本外,根據不同的變更項目提交下列檔案、證件:
變更企業名稱,應提交董事會決議,《名稱登記表》及《名稱核准通知書》,原審批機關批准檔案及印章.
變更住所,應提交董事會決議、新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增加投資總額、註冊資本,應提交董事會決議,契約、章程修改協定,原審批機關的批准檔案,驗資報告。
變更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應提交董事會決議,《董事、監事、正副總經理情況表》,身份證或護照(影印件),《法定代表人登記表》。
股權轉讓,應提交董事會決議,股權轉讓協定,契約、章程修改協定,受讓方的合法資格證明和銀行資證明,原審批機關的批准檔案。
變更經營期限,應提交董事會決議,原審批機關的批准檔案,契約、章程修改協定,驗資報告。
增設分支(辦事)機構,應提交董事會決議,驗資報告
在境外設立分支(辦事)機構,審批機關批准後,企業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變更經營範圍,應提交董事會決議,契約、章程個性協定,原審批機關批准檔案,驗資報告。增加的項目涉及國家有專項規定的還需提交有關主管機關的批准檔案。
減少註冊資本,應提交在省市級以上的報紙至少公告三次的有關證明,董事會簽署的申請書(包括減資理由、債務清償或債務擔保情況及減資後不會侵犯人利益的承諾),資產負債表及會計師事務所的查帳報告,董事會決議,契約、章程修改協定及原審批機關的批准檔案。

註銷登記

5、申請外商投資企業註銷登記應提交的檔案、證件:
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
董事會決議;
清理債權債務完結的報告或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檔案;
稅務機關、海關出具的完稅證明;
《營業執照》正、副本;
公司印章及印模;
《登記註冊委託書》;
審批部門的批准檔案;
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檔案、證件。

註銷登記

6、申請外商投資企業分支(辦事)機構註銷登記應提交的檔案、證件:
隸屬企業董事長(或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
隸屬企業董事會決議;
稅務完稅證明(辦事機構免交);
《*營業執照》(或登記證)、公章;
《登記註冊委託書》;
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檔案、證件。

延期或換髮

7、申請外商投資企業執照副本延期或換髮正本登記應提交的檔案、證件:
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
驗資報告;
執照副本(加蓋企業所在區縣工商局企監科“註冊資本已繳付情況已記錄”的印章);
市經貿委的批覆(按期繳資的可免交);
《登記註冊委託書》;
年檢合格證明;
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檔案、證件。

丟照補發登記

8、申請外商投資企業丟照補發登記應提交的檔案、證件:
董事長簽署的申請書;
登報聲明的報樣;
年檢合格證明;
《登記註冊委託書》;
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檔案、證件

設立登記

9、申請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設立登記應提交的檔案、證件:
國務院有委、部、局或北京市經貿委頒發的有效期以內(自簽發之日起30日內)的《批准證書》正本;
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申請書,申請書內容包括:常駐代表機構名稱、首席代表及代表姓名、駐在地點、代表機構業務範圍、駐在期限;
企業所在國或者所在地區的餓註冊登記機關頒發的合法開業證明影印件,其中香港的區的有限公司需同時提交香港稅務機關頒發的有效期以內的稅務登記證;
同該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本信用證明影印件及中文譯件;
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委任首席代表及代表的授權書(或委託書)各代表的簡歷(附各位代表的照片兩張),由國內中國公民擔任代表的,應同時提交派遣單位出具的介紹信;
外籍代表或取得國外永久或長期居留權的中國籍代表,應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及護照影印件;
租期在一年以上的辦事場所的租賃協定(附場所使用證明表);
金融保險業除提交以上檔案、證件外,還應同時提交該總公司的資負和損益年報、公司章程、董事會名單;
登記註冊委託書;
代表情況表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檔案、證件。

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延期

10、申請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延期應提交的檔案、證件:
《登記證》有效期為一年,在駐在期內必須每年辦理一次延期登記。各辦事處必須於《登記證》有效期30日內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延期登記,並提交以下檔案、證件:
首席代表簽署的加蓋辦事處印章的申請書;
首席代表簽署的加蓋辦事處印章的登記年度的業務活動報告,報告內容包括:與中國各有關單位業務聯絡情況,通過聯絡,總部與中國有關單位有無成交及成交額情況,機構人員狀況(即代表與雇員的姓名、職務、派遣單位),是否存在以辦事處名義直接從事經營活動和未經登記私聘僱員等方面的問題;
原《登記證》和《代表證》;
場地使用證明表(表上加蓋出租單位公章及出租方負責人簽字)。
常駐代表機構延長駐在期登記
11、申請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延長駐在期登記應提交的檔案、證件:
常駐代表機構一次批准駐在期最長不超過三年(金融機構為六年),期滿需繼續常駐的,應於原批准機關批准後30內,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延期登記,並提交以下檔案、證件:
原批准機關的《延期批准證書》正本;
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延期申請書;
企業所在國(地區)登記機關出具的合法開業證明;
業務往來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
由首席代表簽署的加蓋辦事處印章的駐在期內的業務活動報告(報告內容與《登記證》延期時相同);
辦公場所的租賃協定(場地使用證明表);
《登記證》和《代表證》。

變更登記

12、申請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變更登記應提交檔案、證件:
地址變更,應提交首席代表簽署加蓋辦事處印章的變更地址申請書,租期一年以上的新的辦公場所租賃協定(附場所使用證明),原《登記證》和《代表證》。在同一飯店內改換辦公房間,可不辦理變更登記,但應在改換一周內書面向登記機關備案。
代表變更,應提交原批准機關外事部門的批准檔案(一般代表升任首席代表的可以免交),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變更代表的申請書,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代表授權書或委任書(凡屬接替原代表的,應說明原代表去留及任職情況),新任代表的簡歷、照片及護照、身份證影印件,變更代表應交回原代表的《代表證》、變更首席代表的應同時交回《登記證》。減少一般代表的,可不辦理變更登記,但應提交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對該代表的免職書,交回《代表證》;
名稱變更,應提交原批准機關的變更批准證書,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申請書,企業所在國(地區)登記機關出具的企業名稱變更的合法證明影印件,收繳《登記證》和《代表證》及公章;
變更業務範圍,應提交原批准機關的變更批准證書,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變更申請書,收繳《登記證》;

註銷登記

13、申請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註銷登記應提交的檔案、證件:
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註銷申請書,內容包括:註銷原因、債權債務及稅務的處理情況,是否有了未了事宜及繼續承擔清理責任的承諾:
原中方承辦(擔保)單位同意註銷的證明;
在稅務、海關部門出具的稅務清理完結的證明;
收繳登記證和代表證及公章;
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檔案、證件。

補證登記

14、申請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補證登記應提交的檔案、證件。
提交由首席代表簽署的加蓋辦事處印章的補證申請書;
登報聲明的報樣;
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檔案、證件。

雇員登記

15、申請外國常駐代表機構雇員登記應提交的檔案、證件: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複印件;
外事服務單位的雇員派遣書;
雇員聘用契約的複印件;
雇員登記表及相片;
身份證複印件、外地公民還需提交市公安局核發的暫住證;

形式

外資企業不包括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外資企業的全部資本屬於外國投資者所有。即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以貨幣或者其他法定投資方式投資,全部財產所有權屬於外國投資者。這使外資企業既區別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也區別於完全由中國投資者投資舉辦的企業。[1]
外資企業具體形式有外商合資和外商獨資兩種。

出資

外資企業的出資
1.外國投資者的出資
外國投資者可以用可自由兌換的外幣出資,也可以用機器設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作價出資。經審批機關批准,外國投資者也可以用其從中國境內舉辦的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獲得的人民幣利潤出資。
外國投資者以工業產權、專有技術作價出資時,該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必須符合下列要求:一是外國投資者自己所有的;二是能生產中國急需的新產品或者出口適銷產品的。該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的作價應當與國際上通常的作價原則相一致,其作價金額不得超過外資企業註冊資本的20%。對作價出資的工業產權、專有技術,應當備有詳細資訊,包括所有權證書的複製件,有效狀況及其技術性能、實用價值,作價的計算根據和標準等,作為設立外資企業申請書的附屬檔案一併報送審批機關。作價出資的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實施後,審批機關有權進行檢查。
2.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期限
外國投資者繳付出資的期限應當在設立外資企業申請書和外資企業章程中載明。外國投資者可以分期繳付出資,但最後一期出資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年內繳清。其第一期出資不得少於外國技資者認繳的出資額的15%,並應當在外資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90天內繳清。
外國投資者未能在外資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90天內繳付第一期出資的,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30天不繳付其他各期出資的,外資企業批准證書即自動失效。外資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不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和繳銷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並予以公告。
外國投資者有正當理由要求延期出資的,應當經審批機關同意,並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外國投資者繳付每期出資後,外資企業應當聘請中國的註冊會計師驗證,並出具驗資報告,報審批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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