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企業註冊

外資企業註冊(簡稱外資註冊)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中國投資者和外國投資者共同投資或者僅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

基本簡介

外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可以是外國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外資企業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在中國境內設立,因此不同於外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外資企業是一個獨立的經濟實體,獨立經營,獨立核算,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在組織形式上,外資企業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實體,具備法人條件的外資企業,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其組織形式一般為有限責任公司,外國投資者對企業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不組成法人組織的外資企業,可以採取合夥和個人獨資的形式,這裡的合夥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外國的法人或自然人共同出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其法律依據類推適用《民法通則》關於個人合夥和企業聯營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則是指由一個外國投資者依法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的企業,外國投資者對企業債務負無限責任。

註冊條件

投資者資格

一、外資企業股東人數
1、有限責任公司,由二至五十個股東出資設立。
2、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股東;
3、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
二、外資企業投資者的合法資格證明 
1、外方
外方投資者為企業的,出具企業所在國(地區)註冊機關核發的註冊證書;外方者為自然人的,提交其身份證、護照複印件或長期居留證明。
2、外國投資者的法律證明檔案
外國投資者應提交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並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 港澳台地區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當依法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檔案;
外國投資者所在國與我國尚未建立外交關係或已終止外交關係的,其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身份證明應經所在國公證機構公證後交由與我國有外交關係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前述公證、認證檔案還需經我國駐該第三國的使(領)館認證。
3、中方:
投資者為企業的,出具加蓋本企業公章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投資者為事業單位的,出具加蓋本單位公章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複印件;
投資者為社會團體的,出具加蓋本單位公章的《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複印件及民政社團管理部門確認的《非黨政機關所辦社會團體證明》;
投資者為工會的,應提交區、縣級以上工會同意投資的批准檔案。
三、不具備投資資格或投資能力受到限制的投資者: 
1、被鎖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統的“警示信息系統”的市場主體(含自然人),在鎖入期間其投資資格受到限制。例如:被鎖入“警示信息系統”的自然人,在鎖入期間不能擔任其他公司的新股東;不能在已擔任股東的公司中追加或受讓股份。
2、黨政機關、司法行政部門以及黨政機關主辦的社會團體不得投資舉辦外商投資企業。 黨政機關所屬具有行政管理和執法監督職能的事業單位,以及黨政機關各部門所辦後勤性、保障性經濟實體(企業法人)和培訓中心不得投資舉辦外商投資企業。
3、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不得作為投資主體向其他行業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 
4、有限責任公司只能對公司制外商投資企業投資。分公司不能投資舉辦外商投資企業。
5、工會經區、縣級以上工會批准後可以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 
6、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成為外商投資企業投資人。
7、一個外國(地區)自然人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再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

行業限制

經國務院批准,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的共同研究,對外資企業按照行業進行分類審批,分鼓勵類、允許類、限制類和禁止類四類。詳見參考資料《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鼓勵類、限制類和禁止類的外商投資項目,列入《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不屬於鼓勵類、限制類和禁止類的外商投資項目,為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不列入《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列為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
(一)屬於農業新技術、農業綜合開發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業的;
(二)屬於高新技術、先進適用技術,能夠改進產品性能、提高企業技術經濟效益或者生產國內生產能力不足的新設備、新材料的;
(三)適應市場需求,能夠提高產品檔次、開拓新興市場或者增加產品國際競爭能力的;
(四)屬於新技術、新設備,能夠節約能源和原材料、綜合利用資源和再生資源以及防治環境污染的;
(五)能夠發揮中西部地區的人力和資源優勢,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列為限制類外商投資項目:
(一)技術水平落後的;
(二)不利於節約資源和改善生態環境的;
(三)從事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勘探、開採的;
(四)屬於國家逐步開放的產業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列為禁止類外商投資項目:
(一)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對環境造成污染損害,破壞自然資源或者損害人體健康的;
(三)占用大量耕地,不利於保護、開發土地資源的;
(四)危害軍事設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五)運用我國特有工藝或者技術生產產品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經營場所

一、外資公司住所的概念 《公司法》規定“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個,公司的住所應當在其公司登記機關轄區內。”
二、外資公司設立經營場所所需材料 成立公司的前提必須先有註冊地址,您需要去專門的寫字樓租一間辦公室,如果你自己有廠房或者辦公室也可以;生產型企業必須有廠房或土地租賃協定。租房後要簽訂租房契約,並讓出租方提供房產證、房租發票等註冊材料;如果您準備在您自己或朋友的私有住宅內註冊,您需要取得居委會(或業主委員會)的蓋章同意。
三、外資公司設立選擇住所(經營場所)時應注意: 
1、使用下列特殊房產作為住所的,應當提交相應的住所證明。
(1)自建房作為住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可提交建設單位出具的施工許可證、建設許可證複印件作為住所使用證明。
(2)原屬區縣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作為住所,但因房屋管理局機構調整無法再由其出具權屬證明的,可由區縣政府明確的部門出具產權證明。
(3)使用國有企業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產作為住所,可由主管該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其上級單位出具產權證明。
(4)使用科技園區(開發區)內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產作為住所,由所在區縣政府或其授權的部門出具房屋權屬證明檔案。
(5)房屋提供者系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經營項目的,即經營範圍含有“出租商業用房”、“出租辦公用房”、“出租商業設施”等項目的,由該企業提交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複印件及房屋產權證明複印件作為住所使用證明。
(6)使用賓館、飯店(酒店)作為住所的,提交加蓋公章的賓館、飯店(酒店)的營業執照複印件作為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2、將住宅樓內的房屋改變為經營性用房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應當提交以下檔案:
(1)已經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提交由房屋所有權證複印件;
(2)購買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提交購房契約複印件及加蓋房地產開發商公章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複印件;
(3)租賃商品房或開發商以所開發的商品房自用作為住所,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可提交開發商的房屋預售許可證及營業執照的複印件;
(4)申請人簽署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做出承諾的《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以及由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檔案。

註冊資本與出資期限

一、外資企業註冊資本與實收資本
外資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實收資本是指全體股東實際交付並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出資額。
二、外資企業註冊資本最低限額
外商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其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萬元人民幣或相當於3萬元人民幣的外幣;以外商獨資形式設立一人有限公司的,其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萬元人民幣或相當於10萬元人民幣的外幣;外商投資的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人民幣。
三、設立外資企業出資期限
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一次性繳付全部出資的,應當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個月內繳足;分期繳付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其認繳出資額的15%,也不得低於法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並應當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個月內繳足,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外商投資的股份有限公司繳付方式按照外商投資有限公司繳付方式執行。
四、外資公司註冊出資方式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30%。股東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股權等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法律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企業名稱預先核准

一、外資企業名稱的構成
(一)企業名稱應當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比如:企業名稱:北京天地興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為行政區劃、天地興為字號、科技為行業、有限公司為組織形式。
(二)企業名稱中的字號應當由2個以上的字組成;行政區劃可以放在字號之後使用,如天地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也可放在組織形式之前,如:天地興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三)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核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區劃(北京)的企業名稱:1、國務院批准的;2、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註冊的;3、註冊資本(或註冊資金)不少於5000萬元人民幣的;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另有規定的。
二、外資企業名稱的一般性規定
(一)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1、有損於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2、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3、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4、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民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部隊番號;5、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
(二)企業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範的漢字,不得使用漢語拼音字母、阿拉伯數字,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在名稱中間使用“國際”字樣的,“國際”不能作字號或經營特點,只能作為經營特點的修飾語,並應符合行業用語的習慣,如國際貿易、國際貨運代理等。
三、外資企業名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一)與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或者登記註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字號相同;
(二)與其他企業變更名稱未滿1年的原名稱相同;
(三)與註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3年的企業名稱相同;
(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
四、外資企業名稱預先核准有限期 公司名稱預先核准和公司名稱變更核准的有效期為6個月,有效期滿前30天內可延期6個月,期滿後不再延長。有效期滿,核准的名稱自動失效。

經營範圍

一、外資公司經營範圍的法律要求
根據《企業經營範圍管理規定》,經營範圍分為許可經營項目和一般經營項目。企業登記機關根據審批機關的批准檔案、證件登記許可經營項目;根據企業的章程、合夥協定或者申請登記一般經營項目。
二、前置許可項目 前置審批項目是指根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的有關規定,在辦理工商登記註冊前,需要取得相關行政許可部門批准的項目。經營範圍涉及前置許可項目,應在取得有關審批部門的批准檔案。 三、外資公司經營範圍的選擇【案例】
1(北京)進出口有限公司 銷售服裝、紡織品、五金交電、文具用品、工藝品、建材、機械設備、電子產品、體育用品;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代理進出口。 汽車配件及汽車裝飾產品、辦公設備、儀器儀表、電子產品及上述產品的組件、零部件和備件的進出口、批發業務。 批發礦山機械、辦公用品、辦公家具以及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代理進出口。
2(北京)物流有限公司 承辦海運、空運進出口貨物的國際運輸代理業務,包括:攬貨、託運、訂艙、倉儲、中轉、貨櫃拼裝拆箱、結算運雜費、報關、報驗、保險、相關的短途運輸服務及運輸諮詢業務。 貨物倉儲設施的經營管理;配送服務;分批包裝。
3(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植物檢測技術的研發;轉讓自有技術;銷售自行開發的檢測技術產品;提供技術諮詢、技術服務。
4(北京)廣告有限公司 設計、製作、發布、代理國內外各類廣告;信息諮詢;技術培訓。
5(北京)諮詢有限公司 企業管理諮詢;商務諮詢;經濟信息諮詢;技術信息諮詢及服務。
6(北京)軟體有限公司 研發、生產計算機軟硬體產品;計算機網路產品系統集成;技術服務;技術諮詢;銷售自產產品。
7、某生產型外資企業 生產物******; **********及相關配套產品、專用軟體及系統的研發;銷售自產產品。 開發、生產*******儀器及裝置;銷售自產產品;提供自行開發技術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

組織

一、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據公司章程規定,可以由董事長或經理出任。董事長、總經理可以為外國公民也可以為中國公民。
二、最高權力機構 外商獨資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為股東(股東會),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的有限責任公司最高權力機構是董事會。
三、董事會 外商獨資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立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中外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是董事會,決定合營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3人。董事名額的分配由合營各方參照出資比例協商確定。董事的任期為4年。經合營各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中外合作企業應當設立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機構,依照合作企業契約或者章程的規定,決定合作企業的重大問題。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擔任董事會的董事長、聯合管理機構的主任的,由他方擔任副董事長、副主任。

外資企業章程

一、外資企業章程由股東制定,可參照工商局參考格式制訂,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訂。
二、外資企業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名稱和住所;2、宗旨、經營範圍;3、股東的名稱(姓名)、註冊國家或地區(國籍)、法定地址(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國籍;4、投資總額,註冊資本,投資方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5、企業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6、法定代表人;7、勞動管理、財務、會計、審計制度的原則和制度;8、經營期限、解散和清算;9、章程的修改程式;10、章程簽訂的時間、地點。
三、股東應當在外資公司章程上籤字、蓋章

投資總額

一、投資總額的概念 外資企業的投資總額,是指開辦外資企業所需資金總額,即按其生產規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設資金和生產流動資金的總和。投資總額是外商投資企業法中的特有概念,在組成上,投資總額包括投資者繳付或認繳的註冊資本和外商投資企業的借款。
二、確定投資總額的作用
1、依據投資總額確定外商投資企業的註冊資本,2、依據投資總額確定外商投資企業免稅進口自用設備的額度,3、依據投資總額確定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貸款的額度,4、依據投資總額確定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許可權劃分。
三、投資總額的規定 外資企業的註冊資本要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註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當符合中國有關規定。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註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當遵守如下規定:(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三百萬美元以下(含三百萬美元)的,其註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十分之七;(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三百萬美元以上至一千萬美元(含一千萬美元)的,其註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資總額在四百二十萬美元以下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二百一十萬美元;(3)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一千萬美元以上至三千萬美元(含三千萬美元)的,其註冊資本至少占投資總額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資總額在一千二百五十萬美元以下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五百萬美元;(4)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三千萬美元以上的,其註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資總額在三千六百萬美元以下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一千二百萬美元。

註冊流程

序號辦理事項提交材料以及流程 辦理機關辦理時限
1企業名稱核准 持股東(投資人)資格證明領取《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書》→填表→交表→領取《名稱核准通知書》區、縣工商局5-7個工作日
2如有特殊經營範圍的,需進行前置審批 目前前置審批總計14大類,72項審批項目,見北京市工商局《企業登記前置許可目錄》衛生、環保、科委等相關部門 20個工作日
3商務局批准設立提供設立申請書、股東身份證明、住所產權證明、可行性研究報告、名稱核准通知書等材料區、市商務局15-25個工作日
4工商局註冊登記提供設立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任職檔案和身份證明、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公司住所證明、商務局批准證書等材料市、區工商局 5個工作日
5領取營業執照 股東身份證等市、區工商局 1個工作日
6刻制印章提供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等材料到公安局特行科審批後,刻制印章 公安局2個工作日
7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提供批准證書、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公章等材料 質量技術監督局 3個工作日
8稅務登記 營業執照核發30日內,填寫稅務登記表、提供營業執照、批准證書、章程、法人身份證明等材料稅務局1-3個工作日
9統計登記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等材料統計局1個工作日
10財政登記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營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等材料財政局1個工作日
11外匯登記 提供申請書、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公司章程等資料外管局10個工作日
12開立銀行賬戶需提供批准證書、營業執照; 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法人身份證明;公章、財務章、法人章等開戶銀行7-15個工作日
13繳付資金、入資驗資股東出資相關證明 銀行、會計師事務所7-15個工作日
14辦理進出口權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銀行開戶許可證商務局、海關、電子口岸15個工作日

建議書審批註意事項

由擬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向項目審批機關提交項目建議書和其他必要檔案。經審批機關批准後,方可申請下一步的審批。項目建議書應
包含以下主要內容:
1. 合營中方基本情況,包括中方合營單位名稱,生產經營概況,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等。
2. 合營目的,要著重說明出口創匯、引進技術等必要性和可能性。
3. 合營外方基本情況,包括外商名稱、註冊國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國籍。
4. 合營範圍和規模,要著重說明項目建設的必要性,產品的國內外需求和生產情況,以及產品的主要銷售地區。
5. 投資總額,指合營項目需要投入的固定資金和流動資金之總和。
6. 投資方式和資金來源,包括合營各方投資的比例和資金構成的比例。
7. 生產技術和主要設備,主要說明技術和設備的先進性、適用性和可靠性,以及重要技術經濟指標。
8. 主要原材料、水、電、氣運輸等需要量和來源。
9. 人員的數量、構成和來源。
10. 經濟效益,並著重說明外匯收支的安排。
合營中方除向審批機關提交項目建議書外,還要根據項目的規模及特點向審批機
關提交以下檔案:
1. 項目各方的合作意向書;
2. 外商資信情況調查表;
3. 審批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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