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銜級

外交職務與外交銜級的基本對應關係為:(一)特命全權大使:大使銜;(二)代表、副代表:大使銜、公使銜、參贊銜;(三)公使、公使銜參贊:公使銜;(四)參贊:參贊銜;(五)一等秘書:一等秘書銜;(六)二等秘書:二等秘書銜;(七)三等秘書:三等秘書銜;(八)隨員:隨員銜。 領事職務與外交銜級的基本對應關係為:(一)總領事:大使銜、公使銜、參贊銜;(二)副總領事:參贊銜;(三)領事:參贊銜、一等秘書銜、二等秘書銜;(四)副領事:三等秘書銜、隨員銜;(五)領事隨員:隨員銜。 駐外外交人員晉升二等秘書、一等秘書、參贊、公使銜參贊、公使或者領事、副總領事以及相應的銜級,根據晉升條件、期限和駐外外交機構提出的晉升意見,分別依照本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許可權,逐級擇優晉升。

簡介

外交銜級,駐外外交人員實行外交銜級制度。外交銜級設七級:大使銜、公使銜、參贊銜、一等秘書銜、二等秘書銜、三等秘書銜、隨員銜。

駐外外交人員的外交銜級,根據其在駐外外交機構中擔任的職務、公務員職務級別和外交工作需要確定。

授予許可權

外交銜級按照下列許可權批准和授予:

(一)大使銜,由國務院總理批准授予;

(二)公使銜、參贊銜,由外交部或者其他派出部門批准,外交部部長授予;

(三)一等秘書銜、二等秘書銜,派遣時由派出部門批准和授予,駐外工作期間由派出部門根據駐外外交機構的意見批准和授予;

(四)三等秘書銜、隨員銜,派遣時由派出部門批准和授予,駐外工作期間由駐外外交機構批准和授予。

駐外外交人員晉升三等秘書、副領事以及相應的銜級,按照規定的晉升條件、期限,分別依照本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許可權逐級晉升;經考核不具備晉升條件的,根據駐外外交機構的意見,經派出部門批准,延期晉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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