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人員

外交人員

外交人員,一國派往他國辦理外交事務的人員。一般指使館、即常駐外交使團中有外交官級位的人員;也指特別使團、即負有特別使命的臨時性外交使團中具有外交官地位的人員。

概念

廣義

1998年至2007年中駐美大使,李肇星1998年-2001年,駐美大使,李肇星
一國派往他國辦理外交事務的人員。一般指使館、即常駐外交使團中有外交官級位的人員;也指特別使團、即負有特別使命的臨時性外交使團中具有外交官地位的人員。

狹義

外交代表狹義僅指擔任常駐外交使節的使館館長。廣義包括一切具有外交代表性質的正式外交人員,除使館館長外,還有參贊,秘書,武官,專員,以及特別使團的特使等。

職位

使館館長
大使
公使
代辦
臨時代辦
參贊
秘書
隨員
特使
外交團

外交過程

外交建立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規定,國家與國家之間的外交關係及常設使館的建立必須以協定進行。外交代表的等級也由雙方以協定決定。對於派遣國準備派遣的外交代表,接受國可以接受它願意接受的人選,也可以拒絕一位不受歡迎的人(personanon grata),並且無須說明拒絕的理由。為了避免公開拒絕所引起的不良後果,一國在派遣外交代表時,都於事先徵求意見。或以口頭方式,或以書面方式,通過外交途徑徵求意見,是國際公認的接派使節的手續。通常徵求意見時,都送交一份被任命人的簡歷。接受國須在短期之內答覆。需要徵求意見的外交代表人選,主要是使館館長,即擔任館長的大使、公使或代辦,和陸、海、空軍武官。對於使館中其他工作人員的任命,則無須徵求接受國的同意。

外交終止

外交終止指外交代表職務的終止,臨時外交代表使命完成,職務自然終止。

常駐外交代表職務終止的原因可以是:①派遣國政府因外交代表任期屆滿或調職升遣將其召回。②駐在國因外交代表有不當行為(如敵視駐在國政府、干涉駐在國內政、藐視駐在國法律習俗、進行間諜活動等),而宣布其為不受歡迎的人,要求將其召回。③兩國斷絕外交關係或發生戰爭。④派遣國的元首變更,或發生革命、成立新政府等。

我國外交

我國公民成為駐外外交人員的年齡條件必須“年滿23周歲”。

中國外交人員禁止配偶為他國國籍。(駐外外交人員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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