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庇護

外交庇護

外交庇護(diplomatic asylum)是指一國使館或領館利用其館舍,對因違反駐在國法律並將受到駐在國拘捕而申請避難的人(主要是政治犯)給予庇護。

概述

外交庇護是指一國使館領館利用其館舍,對因違反駐在國法律並將受到駐在國拘捕而申請避難的人給予庇護。按照通行觀點,外交庇護在國際法上不具有合法性,僅在拉丁美洲國家存在區域性的例外。另外,有觀點認為基於人道主義保護的原因可以給予外交庇護。由於國際上尚無一個關於外交庇護的統一的國際條約,或者國際慣例,各國關於外交庇護的對象,也都是含糊處置。這就留下了一個很大的盤鏇餘地。各國能夠依據本人的利益,自在調控本人的政策,做出有利於本國的決策,並冠之以冠冕堂皇的理由。在各國的理論中,大多數國度,都主張對基於人權維護的緣由對難民停止外交庇護。

產生背景

英國不承認外交庇護原則英國不承認外交庇護原則

(一)使館的特殊地位
使館的建立,是各國為了和平友好地建立、發展外交關係,基於對相互主權的尊重而簽訂協定建立的,《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使館館捨不得侵犯。接受國官吏非經使館館長許可,不得進入使館館舍。”因此,產生了外交庇護之後,即使理論上駐在國對於使館擁有管轄權,鑒於使館的特殊地位,駐在國也不便直接採取行動。例如,1956年匈牙利事變之後,美國駐匈大使館長期庇護匈牙利紅衣主教明曾蒂,直到1970年匈牙利政府準許明曾蒂離境才結束。

(二)外交庇護與駐在國主權相牴觸

根據國際法的通行觀點,使館並不是一國領土的延伸,在駐在國並不具有主權地位,那么使館在駐在國的領土上利用館舍進行外交庇護,實質上是利用了使館的特殊地位來庇護外國人,毫無疑問地侵犯了駐在國的管轄權,是置駐在國的主權而不顧。

(三)現行沒有公約對外交庇護作出明確的規定。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明確規定了使館館舍的不可侵犯性,但《公約》在外交特權的內容中並未規定外交庇護。此外,《公約》對使館義務規定不明確,只籠統地規定“使館館捨不得充作與本公約或一般國際法之其他規則、或派遣國與接受國間有效之特別協定所規定之使館職務不相符合之用途。”(第四十一條第三款)

存在困境

按照現行國際法,外交庇護不具有合法性,國際法不承認使館享有外交庇護權。

公認的國際法規則是,使節館舍不能庇護任何罪犯即使是政治犯,但是外交庇護的現象卻時有發生,並往往以駐在國的妥協作為結束。從國際政治的角度來看,任何一個外交行動都是在利益博弈的情況之下作出的,即使外交庇護違反了國際法,駐在國的行動都比較慎重,一般只會在口頭上表示抗議或進行磋商,而不會直接採取強硬措施。

有觀點認為,基於人道主義保護的原因可以給予外交庇護。實際上,大部分使館給予外交庇護的理由也就是基於人道主義。《奧本海國際法》提到:“有時有人認為,作為例外,根據迫切的人道理由,又給予庇護的權利,這通常是指避難者因專橫行為而生命處於危機的情況。各國的實踐,存在這種情況下給予庇護的實例。”

實例

厄瓜多將向阿桑奇提供庇護厄瓜多將向阿桑奇提供庇護

厄瓜多政府2012年8月16日宣布給予維基解密創始人、澳大利亞人胡利安·阿桑奇外交庇護權。澳大利亞人阿桑奇是2012年6月19日向厄瓜多政府提出庇護要求的,因為他害怕被遣送到瑞典去接受審判,然後再交給美國。

厄瓜多政府認為阿桑奇可能成為政治迫害的犧牲品,庇護權是一項基本的人權。阿桑奇沒有得到澳大利亞適當的保護,他可能成為一場政治迫害的犧牲品。厄瓜多政府承認阿桑奇爭取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的鬥爭。英國政府對厄瓜多政府給予阿桑奇外交庇護權表示遺憾,表示將為解決這一問題的渠道進行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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