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外包

城管外包

城管外包,城管執法人員缺口大的情況仍然沒有改善,配備的城市管理執法正式在編人員與全市實際人口相比,人手嚴重不足,有些地市把城市管理工作進行外包或參與城管服務外包。外包服務減少了基層執法人員的工作壓力,降低了執法成本,將城市管理變為主動管理,市容市貌發生了明顯的變化,但弊端叢生。

概述

城管外包城管外包

城管外包,是指通過政府購買社會服務這樣一種比較新的方式來解決城管人員編制不足的問題,但是從試行情況來看有些地方城管部門只做到了購買卻沒有做到去監管,使得城管外包機制存在重大一個缺陷,難以擔當重任也難以達到預期的效果。

產生背景

城管協管員最早在深圳出現是2007年。當時為了解決人手不足這個綜合執法最突出問題,培育民營企業當“城市保姆”,購買社會服務,逐步形成了“政府主導、企業協同、公眾參與”的格局。
深圳最大的城管服務外包公司之一鼎弘物業,承包了福田羅湖兩區10個街道的外包服務。該公司曾爆出“開山寨執法車執法”的負面新聞,公司在人員素質和管理方面確實有混亂的地方。比如招聘方面,以前只看應聘者身份證的真假。他表示公司將把所有協管員的資料送到公安部門進行審核,發現有打架、鬥毆等前科行為的人堅決辭退。
協管員包食宿,在招聘要求方面,只要求身高和年齡,品行良好無任何傳染性疾病,退伍軍人優先,這也是協管員招聘普遍的要求。周俊峰表示,公司人員的流動性非常大,很多協管員做的時間不長,人越來越難招,一定程度上造成管理困難。

存在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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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需要管理,管理需要創新。城管外包存在責任外卸,真創新,一方面要以疏代堵,以更多的便民、惠民代替簡單、粗暴的禁止,讓公眾感受並理解城市管理者的苦心、善意,進而轉化為行動支持城市管理。
一些地方開闢專門場所,引導流動攤檔入室經營、規範經營,便是以疏代堵的公共管理案例;另一方面,多施仁政,惠澤百姓。仁,不僅表現在城管執法過程,更人性、更溫柔,還體現在富民政策上,讓百姓更富足、更文明,從而提升城市的文明程度
某城市試水城管外包,引入物業公司參與城市管理,然後多區效仿。一些物業協管儼然變身執法人員,獨立、暴力執法,涉嫌權力尋租收取保護費等現象時有發生。

粗暴執法

城管外包,物業公司人員走上街頭執法,城管外包確實降低了政府成本,提高了效率,讓市民享受優質服務,又給企業帶來利潤,可謂多贏局面。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感。要說贏,頂多就是“雙贏”——地方政府甩了包袱,接手企業撿了便宜,至於“讓市民享受優質服務”,
將城市管理交給一幫沒有執法權,甚至連一套像樣服裝都沒有的人,市民怎能放心。城管外包的家物業公司,就曾發生員工夜間調戲女子、將女子家人打傷的事件。
別說魚龍混雜的私人物業公司,就是正規城管也頗受“名不正言不順”困擾,其設立、執法、處罰等在社會上都存在著諸多爭議。身份曖昧、素質參差、職業聲譽差、管理許可權寬、監管失范,城管的法律定位必須更清晰,隊伍管理必須更嚴格,執法行為必須更規範。
正規城管尚且如此,物業公司的牟利衝動足以使他們忘記承包之時的許諾,將企業利益凌駕於公共利益之上,僅就那些身處底層的保全人員,有心態不好者一旦獲得額外權力之後,就會肆意濫用權力,變本加厲,去欺負那些比自己更弱勢的人們,以宣洩自己的鬱悶,尋求心理補償。

現象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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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外包”無異於“購買暴力”,給社會造成的混亂、給法治帶來的傷害比城管更甚,實踐也證明了這一點。2009年10月,鄭州金水區花園路辦事處推行“城管外包”新政,結果引發多起惡性衝突。如2010年11月,中牟縣70多歲的農民張會全進城賣菜,遭到鄭州市眾邦物業公司工作人員的辱罵和毆打,物議譁然。“城管外包新政”也於2010年年底折戟。
法律界的人士指出,城管執法其實是一項特有的行政職能,外包人員他不具備執法的主體資格,所以城管執法是不能夠被外包的,充其量外包人員只能夠從事一些比如違法的勸導,垃圾清理、綠化養護等等這樣一些服務性的工作,如果還是要繼續推行城管外包模式,怎樣界定外包機構人員的職能,怎樣去監管到位,杜絕他們占地盤收保護錢惡劣的一些行徑,可以說是很大的一個難題。不管怎么樣,以買代管,一買了之這種懶政的行為是不能再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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