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維昂協定

埃維昂協定

協定規定1962年3月19日在阿爾及利亞全境結束軍事行動,法國承認阿爾及利亞人民有權行使自決權,成立一個獨立和主權的國家,法國承認阿爾及利亞民族解放陣線為“合法新政治組織”。

埃維昂協定

正文

法國承認阿爾及利亞獨立的協定。法國政府和阿爾及利亞共和國臨時政府為結束阿爾及利亞戰爭於1962年3月7~18日在法國埃維昂談判,3月18日簽署法阿協定的“總聲明”,即埃維昂協定。
協定規定1962年 3月19日在阿爾及利亞全境結束軍事行動,法國承認阿爾及利亞人民有權行使自決權,成立一個獨立和主權的國家,法國承認阿爾及利亞民族解放陣線為“合法新政治組織”。
協定宣布,在3~6個月內在阿爾及利亞舉行公民投票決定是否獨立。在此之前的過渡時期,阿爾及利亞的行政管理權移交給臨時行政委員會,該委員會的成員由雙方政府同意的阿爾及利亞人和法國人擔任。
法國當局宣布大赦,釋放政治犯,允許逃亡國外的阿爾及利亞人返回家園。法國 3年內分批從阿爾及利亞撤出全部軍隊,但保留米爾斯克比爾(現凱比爾港)的海軍基地,租借期15年,並在一定時期內保留其他基地。
協定中列有法國與阿爾及利亞實行經濟和文化合作的方案。法國承擔向阿爾及利亞提供為期 3年的經濟援助。阿爾及利亞仍留在法郎區內。法國公司則保持它們在阿爾及利亞的石油租借權,而且優先取得新租借地,在阿爾及利亞的歐洲居民得在 3年內選擇其國籍。他們的財產、文化和宗教信仰都受到保護。
法國在1962年4月8日舉行公民投票,以壓倒多數贊成埃維昂協定。同年7月1日,阿爾及利亞人民一致投票贊成國家獨立,持續 7年半的阿爾及利亞戰爭至此結束。結束了法國在阿爾及利亞130餘年的殖民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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