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行政制度

地方行政制度是國家為了方便行政管理的實施,而劃分行政區域、設立地方分治機構的制度和慣例。

簡介

地方行政制度。夏商時期實行的是封國建藩的地方政體制諸侯雖然具有地方長官的屬性,但仍保留著相對的獨立性。進入封建社會以後,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的建立,不僅表現為中央政權集中掌握在皇帝手中,而且還表現在地方權力集中到中央。由中央對地方的統屬關係所構成的行政組織形式,稱為郡縣制。在漫長的歷史沿革過程中,地方行政機構的組成層次曾出現過:郡縣或州縣兩級制;州、郡、縣,或路、府、縣,或道、府(州)、縣三級制;省、路、府、縣,或省、道、府、縣四級制。由於縣一級的行政權力機構有千餘個,中央難於—一控制,因此,在縣以上再設一級政權,以監督縣的工作,對中央負責。這樣,就形成了尤如一張大網,逐層布下,遍布全國每一個角落的三級或四級政權形式,而提控網綱的是皇帝。在地方權力的分配上,歷代統治階級的指導思想都是:分割地方權力,使之各有其主,並且使地方官吏之間互相制約。比如,秦代在郡中設有守、尉、監,把行政、軍事、監察諸權分立;升設正、副兩名長官相互制約。在正、副長官之下還按中央政府組織部門的分工,分別設定相應的官署機構,在長官指揮下分工辦理各項事務。地方各級政府的主要長官要由中央任命,有規定的任期和籍貫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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