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檢察廳

清天改革司法,從光緒三十三年(1907)起,在各大城市,除地方審判廳外,又設立地方檢察廳,以執行檢察職權。

官職介紹

官署名。清天改革司法,從光緒三十三年(1907)起,在各大城市,除地方審判廳外,又設立地方檢察廳,以執行檢察職權(見“檢察廳”條)。

人員設定

置檢察長、檢察官、典簿、主簿、錄事等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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