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員

團員

團員,非軍隊編制的稱為“××團團員“,在大陸指共產主義青年團的成員。服從於共產黨的領導,信仰共產主義,是次於共產黨員的共產主義者,是共產主義青年團的成員之一,和對共產黨員的要求一樣,要求共青團員有先鋒模範作用”的組織的成員。

基本信息

基本簡介

團員

團員在大陸指 共產主義青年團的成員。
英文League member
他服從於共產黨的領導,信仰共產主義,是次於 共產黨員的共產主義者,是共產主義青年團的成員之一,和對共產黨員的要求一樣,要求共青團員有先鋒模範作用,在青年學生中起到良好的帶頭作用,實踐中鍛鍊自己,努力使自己成為一名共產黨員。
對共青團員有一種更為形象的解釋:
共:共產主義,信仰問題
青:工作對象是青年
團幹部隊伍自身是青年
團:團結帶領廣大青年跟黨走
團隊,組織,團幹部自身隊伍
共青團為共產黨的後備主力軍

詳細釋義

1、[member]∶非軍隊編制的稱為“××團”的組織的成員。
參觀團團員。
2、[a member of the Communist Youth League of China]∶特指 共青團員
3、指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團員。

改革開放自1978年至2009年,共31年

中國共青團於1922年5月成立 1920年8月,上海 共產主義小組首先在上海創建了 社會主義青年團。在此之後,其他地方的共產主義小組在籌備建黨的同時也在當地建立了社會主義青年團組織。
1921年7月, 中國共產黨正式成立後,立即著手正式建立 中國社會主義青年團
1922年5月5日, 馬克思誕辰104周年紀念日這一天,在廣州召開了中國社會主義青年團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
1922年5月15日,在廣州正式成立,成立時叫中國社會主義青年團。 
1925年1月, 中國社會主義青年團第三次全國代表大會決定將中國社會主義青年團改名為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
1936年11月,為團結一切抗日青年,共同反對日本帝國主義的侵略,黨決定將共青團組織改造成為民族解放性質的抗日救國的青年團體。
抗日戰爭勝利後,為適應人民解放戰爭形勢和任務的需要,黨中央在1946年9月提議建立民主青年團,並且在解放區開展試建青年團工作。1949年元旦,黨中央作出建立中國新民主主義青年團。
1949年4月,在黨中央的關懷領導下,召開了新民主主義青年團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最後完成了青年團組織的重建工作。此後,青年團跟隨中國共產党進入新民主主義向社會主義過渡和社會主義建設時期。
1957年5月召開的 中國新民主主義青年團第三次全國代表大會決定把團的名稱改為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
大會還決定把改名以後團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國社會主義青年團、共產主義青年團和新民主主義青年團的歷次代表大會銜接起來,依照次序加以排列,並確定下一次團的全國代表大會的名稱為共青團第九次全國代表大會。但是此後由於中國在探索民族復興道路的過程中,曾經一度出現曲折,所以從1957年開始截至到20世紀末,共青團在43年中只召開了6次全國代表大會,而其中5次是在共青團跟隨中國共產党進入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時期以後召開的。
1998年6月召開的共青團 第十四次全國代表大會,則標誌著中國共青團已經進入跨世紀的歷史征程。如今,已經邁入21世紀的中國共青團正在團結帶領全中國各族青年,緊密團結在以 胡錦濤同志為核心的中共中央周圍,為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而英勇奮鬥。團員是當前青少年等先進認識形態方面的代表,是先進文化的實踐者,同時,也是當代國與黨的復興和壯大的主要後備力量

青年團章程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團員

第一條

年齡在十四周歲以上,二十八周歲以下的 中國青年,承認團的章程,願意參加團的一個組織並在其中積極工作、執行團的決議和按期交納 團費的,可以申請加入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
團員年滿二十八周歲,沒有擔任團內 職務,應該辦理離團手續。
團員加入共產黨以後仍保留 團籍,年滿二十八周歲,沒有在團內擔任職務,不再保留團籍。

第二條 團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努力學習

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 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團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和業務知識,不斷提高為人民服務的本領。
(二)宣傳、執行 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積極參加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努力完成團組織交給的任務,在學習、勞動、工作及其他社會活動中起模範作用。
(三)自覺遵守國家的 法律法規和團的紀律,執行團的決議,發揚社會主義新風尚,提倡 共產主義道德,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為保護國家財產和人民民眾的安全挺身而出,英勇鬥爭。
(四)接受國防教育,增強國防意識,積極履行保衛祖國的義務。
(五)虛心向人民民眾學習,熱心幫助青年進步,及時反映青年的意見和要求。
(六)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勇於改正缺點和錯誤,自覺維護團結。

第三條

 團員享有下列權利以及應履行的義務

(一)參加團的有關會議和團組織開展的各類活動,接受團組織的教育和培訓。
(二)在團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在團的會議和團的報刊上,參加關於團的工作和青年關心的問題的討論,對團的工作提出建議,監督、批評團的領導機關和團的工作人員。
(四)對團的決議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並且可以向團的上級組織提出。
(五)參加團組織討論對自己處分的會議,並且可以申辯,其他團員可以為其作證和辯護。
(六)向團的任何一級組織直至中央委員會提出請求、申訴和控告,並要求有關組織給以負責的答覆。
團的任何一級組織或個人都無權剝奪團員的權利。

第四條 

接收團員必須嚴格履行下列手續:
(一)申請入團的青年應有兩名團員作介紹人。
(二)介紹人應負責地向被介紹人說明團章,向團的組織說明被介紹人的思想、表現和經歷。
(三)要求入團的青年要向支部委員會提出申請,填寫 入團志願書,經支部大會討論通過和上級委員會批准,才能成為團員。被批准入團的青年從支部大會通過之日起取得團籍。

第五條

新團員必須在 團旗下進行入團宣誓。誓詞如下:我志願加入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團的章程,執行團的決議,履行團員義務,嚴守團的紀律,勤奮學習,積極工作,吃苦在前,享受在後,為共產主義事業而奮鬥。
第六條
團員由一個基層組織轉移到另一個基層組織,必須及時辦理組織關係轉接手續。
第七條
對於模範履行團員義務、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保衛祖國的事業中有顯著成績的團員,團的組織應當給以獎勵。
獎勵分為:通報表揚,由團的中央、省、市(鎮)、縣級委員會和基層團委授予優秀共青團員稱號。
第八條
對於不執行團的決議、違反團章的團員,團的組織應當本著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精神,進行批評和幫助,情節嚴重的,給以紀律處分。
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撤銷團內職務,留團察看,開除團籍。
留團察看的時間為六個月或一年。團員在留團察看期間沒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不得作青年入團的介紹人。留團察看期滿,改正了錯誤的,應當及時恢復其團員的上述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應當開除團籍。
第九條
對團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支部大會討論通過,報上級委員會批准。
對團員給以開除團籍的處分,必須經縣級委員會或被縣級以上團的委員會授權的團的基層委員會批准。
第十條
團的組織對團員作出處分決定,必須嚴肅慎重,實事求是。支部大會在討論決定對團員的處分時,除特殊情況外,應當吸收本人參加,認真聽取他的意見。決定後如果本人不服,可以提出申訴,有關團組織必須負責處理或者迅速轉遞,不得扣壓。
第十一條
團員有退團的自由。團員要求退團應向支部委員會遞交書面報告,由支部大會決定除名,並報上級委員會備案。
團員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交納團費、不過團的組織生活,或連續六個月不做團組織分配的工作,均被認為是自行脫團。團員自行脫團,應由支部大會決定除名,並報上級委員會批准。

入團誓詞

我志願加入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團的章程,執行團的決議,履行團的義務, 嚴遵團的紀律,勤奮學習,積極工作,吃苦在前,享受在後。為共產主義事業而奮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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