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務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2002年6月24日由人事部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布。目的是為了適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外經貿專業人才,加強外經貿專業隊伍建設。

國際商務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2002年6月24日人事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布)
第一條 根據《國際商務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國際商務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以下簡稱"國際商務職業資格考試")在人事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的領導下進行。兩部門成立"國際商務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下設"國際商務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人事教育勞動司,負責考試的日常管理工作。具體考務工作由人事部考試中心和外經貿部培訓中心共同組織實施。
各地考試工作由當地人事部門和外經貿主管部門共同負責。具體分工,由各地協商確定。
第三條 國際商務職業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考試時間定於每年9月中旬。首次考試定於2002年11月2日和3日。
第四條 參加國際商務職業資格考試的人員必須符合"暫行規定"的報名條件。
第五條 外銷員從業資格考試設外經貿綜合業務、外經貿外語(包括英語、俄語、日語、法語4個語種)2個科目,外經貿外語考試分筆試和口語2個部分。
第六條 國際商務師執業資格考試設國際商務理論與實務、國際商務專業知識和業務外語3個科目。其中業務外語科目應參加全國職稱外語等級考試中的B級考試。
第七條 國際商務職業資格考試分2個半天進行,每個科目的考試時間為3小時(不含從業資格考試中的口語部分)。除外銷員從業資格"外經貿外語"考試科目中的口語部分外,其它考試科目均採取閱卷筆答方式。
口語部分的考試,每個考生為10分鐘,考試時間為次日上午。
第八條 參加國際商務師執業資格考試的人員,在報名時必須提供在有效期限內的全國職稱外語等級考試的B級合格證。
第九條 參加國際商務職業資格考試的人員,由本人提出申請,單位審核同意,按規定攜帶有關證件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報名時,各地外經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報名人員的資格條件。經考試管理機構核准後,向應考人員核發准考證,應考人員憑準考證在指定時間、指定地點參加考試。
國務院各部門的所屬單位和中央管理的企業人員參加考試,按屬地化原則管理。
第十條 已取得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頒發的外銷員資格證書(在有效期限內),並符合暫行規定中外銷員從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人員,可免試"外經貿外語"科目,只參加"外經貿綜合業務"科目的考試,考試合格者即可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外銷員從業資格證書》。
參加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組織的2000年或2001年的考試,已取得外銷員資格考試單科合格成績,並符合暫行規定中外銷員從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人員,可只參加未考科目的考試,考試合格可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外銷員從業資格證書》。
第十一條 本規定報名條件中規定的從事外經貿類專業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為考試報名年度當年年底。
第十二條 國際商務師執業資格考試考場原則上設在省會城市的大、中專院校或高考定點學校;外銷員從業資格考試考場原則上設在省轄市以上中心城市的大、中專院校或高考定點學校。
第十三條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負責組織或授權組織編寫考試用書。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盜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名義,編寫、發行考試用書和舉辦各種與國際商務職業資格考試有關的考前培訓。
第十四條 培訓必須堅持考培分開的原則,參與命題及考試組織管理人員不得參與培訓工作。
第十五條 國際商務職業資格考試和培訓等項目的收費標準,須經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核准。
第十六條 考試考務管理工作要嚴格執行有關規章和紀律,切實作好試卷的命制、印刷、傳送和保管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嚴防泄密。
第十七條 考試工作人員要認真執行考試迴避制度,嚴肅考場紀律。對違反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者,要嚴肅處理,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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