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縱火案

國會縱火案

國會縱火案,是德國建立納粹黨獨裁政權的關鍵事件,發生在1933年2月27日,柏林消防隊於晚上9時14分開始接到德國國會大樓火警報告。火情同時發生在幾個不同地點,但當消防隊到達時,主要的議會大廳發生爆炸,燃起大火。納粹黨首腦宣稱這起事件是第三共產國際策劃的,逮捕了三名駐共產國際的保加利亞人:季米特洛夫、塔涅夫和波波夫,當時警察並不知道季米特洛夫是共產國際的負責人,在萊比錫審判時,季米特洛夫自己辯護,被宣布無罪釋放。國會縱火案是德國納粹黨策劃的焚燒柏林國會大廈,籍以陷害德國共產黨和革命民主力量的陰謀事件。

簡介

國會縱火案國會縱火案

國會縱火案是德國建立納粹黨獨裁政權的關鍵事件,發生在1933年2月27日柏林消防隊於晚上9時14分開始接到德國國會大樓火警報告。

火情同時發生在幾個不同地點,但當消防隊到達時,主要的議會大廳發生爆炸,燃起大火。警察搜尋現場時,發現一個赤裸的凍得哆嗦的男人,這個人叫馬里努斯·凡·德爾·盧貝,是荷蘭共產黨人,一個失業的建築工人,在此前不久才到德國。
希特勒戈林很快到達現場,發現凡·德爾·盧貝後,戈林立即宣稱這起縱火案是共產黨人幹的,他們抓到了共產黨的領導。希特勒立即抓住這個機會宣布全國進入緊急狀態,要求年事已高的總統興登堡簽署《國會縱火法令》,取消大部分魏瑪憲法賦予的私人權利。
納粹黨首腦宣稱這起事件是第三共產國際策劃的,逮捕了三名駐共產國際的保加利亞人:季米特洛夫、塔涅夫和波波夫,當時警察並不知道季米特洛夫是共產國際的負責人,在萊比錫審判時,季米特洛夫自己辯護,被宣布無罪釋放。

背景

希特勒於1933年1月30日被選為德國總理,但他的納粹黨在議會中只占有32%的席位。他想實行魏瑪共和國憲法規定的《授權法》,授權法規定總理可以不通過議會自行制訂規章以代替法律,可是授權法需要國會三分之二的多數議員通過才能生效,在魏瑪共和國的歷史上,只在1923年經濟危機時啟用一次。因此希特勒上台後立即要求總統解散議會,定於1933年3月5日進行重新選舉。
當時德國共產黨是議會中第二大黨,占有17%的席位,並且堅決反對啟動《授權法》。希特勒要想占有議會需要的多數,必須將共產黨打下去,因此他大力宣傳德國正處於共產黨發動革命的關鍵時刻,只有啟動《授權法》才能制止共產黨發動革命,否則德國就會處於共產黨的恐怖統治中。國會大廈縱火事件發生後,他立即宣稱這是共產黨發動革命的信號。

結果

失火的國會內部失火的國會內部

凡·德爾·盧貝經過嚴刑拷打後,承認國會大廈是他縱的火,是為了反對納粹黨。經過和德國共產黨領袖同時進行的審訊,根據《國會縱火法令》,於3月1日宣布共產黨意圖暴動,因此為非法。第二天,衝鋒隊占領了全國所有共產黨黨部,德國共產黨是第一個被迫退出國會的黨派。
共產黨的領袖們都被捕入獄,衝鋒隊禁止共產黨員參加選舉,因此在3月5日的議會選舉中納粹黨贏得了44%的席位,但仍然沒有能達到2/3的多數。

其中國家人民黨和希特勒站在一起,他們共占52%的席位,納粹黨通過脅迫或賄賂的手段,強行通過了《授權法》,其中只有社會民主黨沒有投贊成票。希特勒掌握《授權法》後,立即在一個月時間內取締所有非納粹黨派。建立了希特勒納粹獨裁政權。
1934年1月10日凡·德爾·盧貝被處以死刑。
希特勒對萊比錫審判宣布季米特洛夫等人無罪非常惱火,宣布今後的一切審判都得由新組建的“人民法庭”執行,後來這種法庭處死了許多無辜的人。
第二次世界大戰紐倫堡審判戰犯時,德國將軍弗蘭茨·哈德爾宣誓書面供認:“在1942年元首生日午宴上,當大家談論國會大廈的建築和其藝術價值時,戈林大聲說:‘只有我才最清楚國會縱火案,因為火是我放的。’他一邊說一邊拍自己的大腿”。但戈林在審判中完全否認。目前對國會大廈縱火案的起因歷史學家們有幾種不同的說法:一種認為凡·德爾·盧貝出於個人原因放的火,被納粹黨利用了;另一種認為是共產黨策劃凡·德爾·盧貝放火;大部分人認為是納粹黨策劃的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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