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雙擁模範(先進)城(縣、區)創建命名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四川省雙擁模範(先進)城(縣、區)創建命名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是四川省政府出的一個官方檔案。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軍政軍民團結,推動全省創建雙擁模範城(縣、區)活動廣泛深入持久地開展,根據全國雙擁工作領導小組頒發的《雙擁模範城(縣)創建命名管理辦法》,結合四川省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第二條 創建雙擁模範(先進)城(縣、區),是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優良傳統的繼承與發展,是新時期雙擁工作的重要載體,是鞏固和發展軍政軍民團結、“堅持科學發展,構建和諧四川”的有效途徑。

第三條 四川省雙擁模範城(縣、區)是雙擁工作成績突出,具有全省榜樣和示範作用的先進典型,是當地黨委、政府、駐軍領導機關和全體軍民共同的政治榮譽,是體現“同呼吸、共命運、心連心”的新型軍政軍民關係的重要標誌,是創建全國雙擁模範城(縣)的前提條件。

四川省雙擁先進城、縣(區)是雙擁工作成績比較突出,具有一定的全省榜樣作用的先進,是當地黨委、政府、駐軍領導機關和全體軍民共同的政治榮譽,是創建 “四川省雙擁模範城(縣、區)”的重要條件。

第四條 四川省雙擁模範城(縣、區)由省委、省人民政府和省軍區命名。四川省雙擁先進城(縣、區)由省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表彰。

第五條 四川省雙擁模範(先進)城(縣、區)的命名表彰範圍是市(州)、縣(市、區)。

第六條 四川省雙擁模範城(縣、區)命名和四川省雙擁先進城(縣、區)表彰同步進行,每四年一次,遇特殊情況可提前或延期。

第七條 命名四川省雙擁模範城(縣、區)和表彰四川省雙擁先進城(縣、區)遵循嚴格標準、好中選優、動態管理、梯次發展的原則。

第八條 對在創建雙擁模範(先進)城(縣、區)活動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 命名四川省雙擁模範城(縣、區)標準:

(一)組織領導堅強有力。黨、政、軍領導對雙擁工作認識明確,列入黨委、政府和駐軍議事日程,納入經濟、社會發展和部隊建設的總體規劃,納入黨政軍領導幹部政績考核範圍和目標管理,作為社會政治穩定的重要工作,軍地齊抓共管。雙擁工作領導小組健全,人員編制落實,雙擁辦實行軍地合署辦公,有專職工作人員,工作經費落實,組織、協調和指導有力,雙擁成員單位職能作用充分發揮。各級、各部門、各行業、各系統和駐軍各級任務明確,工作落實。城鄉雙擁服務組織形成網路。

(二)宣傳教育廣泛深入。把擁軍優屬、擁政愛民的雙擁教育、國防教育、道德教育、法紀教育納入全民教育體系和部隊教育規劃,列入宣傳、教育、文化、廣播影視、新聞出版等部門的工作計畫,有部署、有檢查、有總結。有適應本地區、本單位實際情況的教育制度和教育設施,教育對象、時間、內容落實,愛國擁軍、愛民奉獻的社會氛圍濃厚。

(三)擁軍工作紮實有效。把關心支持國防和軍隊建設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探索創新軍民結合、共謀發展的路子,推動國防和軍隊建設又好又快地發展。大力支持軍事鬥爭準備,配合部隊完成軍事訓練、戰備執勤、科研試驗、後勤社會化建設等各項任務績效明顯。廣泛開展科技、文化、教育、法律擁軍,積極支援軍隊重點工程建設,軍事設施保護完好。軍供站正規化建設和管理成效顯著,應急保障有力。支持部隊後勤保障社會化,優惠政策配套,優質服務到位。

(四)擁政愛民成果顯著。為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充分發揮部隊優勢。在奮勇搶險救災、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妥善處置突發事件、維護社會穩定、保護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鬥爭中生力軍和突擊隊作用發揮好。積極參加社會主義新農村和城鄉社區建設,扶貧助困工作成果明顯。完成總部規定的義務勞動日,大力支援地方基礎設施建設,有效保護線路橋隧等重要設施,積極參加社會公益事業。

(五)法律法規政策落到實處。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國防建設和軍政軍民團結的法律法規政策,全面落實《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四川省軍人撫恤優待辦法》,並依據國家有關國防建設法律以及黨和國家加強軍政軍民團結的政策規定,結合形勢發展不斷完善當地與之相配套的地方性政策規定。軍人及優撫對象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兵員質量得到保證,糧油水電按質按量供應。部隊訓練、戰備執勤及國防施工等各項工作得到地方配合和支持。優撫安置事業單位建設與管理得到重視和加強,成績突出,軍用飲食供應任務圓滿完成。軍隊離退休幹部、轉業復員退伍軍人和隨軍家屬得到妥善安置,國家各項優撫安置政策得到落實,綜合治理優撫對象“三難”效果明顯,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醫療保障政策落實,義務兵家屬優待金納入當地財政預算,其標準與當地民眾生活水平同步提高。部隊模範執行黨和國家的政策法規,嚴格遵守軍隊各項法規紀律,尊重地方政府,支持地方工作,遵守民眾紀律,嚴格執行民族、宗教政策,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定期開展擁政愛民教育和民眾紀律檢查,做到文明執勤、依法辦事,形象良好。

(六)雙擁活動堅持經常。軍地雙擁活動以基層為重點,注重工作落實,講求工作實效。各級雙擁工作機構和各類雙擁服務組織有健全的規章制度,有年度工作計畫和具體安排,節日聯誼走訪,平時活動經常。各項活動主題鮮明,內容實在,形式活潑,具有時代特色和當地特點,廣大軍民積極參與。軍地定期檢查總結,樹立典型,表彰先進,基層雙擁先進單位占縣(市、區)所轄鄉(鎮)、街道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七)軍民共建富有成效。堅持把為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提供精神動力和智力支持,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新人作為根本任務。軍民貫徹落實《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和《軍人道德規範》,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榮辱觀,積極開展軍民共學英模,共創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行業、文明社區和安全文明旅遊景區活動,在弘揚革命傳統和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等民眾性精神文明和創建資源節約、環境友好型社會等活動中發揮示範帶頭作用。軍(警)民法制觀念強,學法、用法、守法好,聯防常抓不懈,刑事案件率明顯降低。70%以上的軍(警)民共建點被縣或部隊團以上機關評為先進單位。

(八)軍政軍民關係融洽。軍政軍民之間互相關心、互相愛護、互相支持、親如一家。無重大軍民糾紛和歷史遺留問題。凡遇重大的軍民糾紛,軍地主要領導親自出面解決,措施有力,處理迅速,善後工作及時。地方、駐軍領導互相尊重、互相走訪、互通情況。涉及軍地事項,雙方主動協商、相互配合、協作緊密。

第十條 表彰四川省雙擁先進城、縣(區)標準參照第九條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評選四川省雙擁模範(先進)城(縣、區),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評選資格:

(一)雙擁辦編制、人員、經費、辦公地點不落實,鄉鎮等基層雙擁(或擁軍優屬)組織健全率低於80%的;

(二)未出台配套的雙擁政策規定,未將雙擁工作納入當地目標管理和幹部考核內容的;

(三)重點優撫對象住房問題或優撫安置事業單位建設和管理問題突出的;

(四)優撫對象醫療政策不落實的;

(五)義務兵家屬優待金和重點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政策不落實或未達到規定標準的;

(六)軍隊離退休幹部“兩個待遇”、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和退役士兵安置政策不落實的;

(七)發生重大軍地、軍民糾紛,造成嚴重後果的;

(八)優撫安置對象發生群體性非正常上訪,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第十二條 四川省雙擁工作領導小組依據第九條的規定,提出每屆四川省雙擁模範(先進)城(縣、區)評選命名表彰的具體要求。

第十三條 四川省雙擁模範(先進)城(縣、區)由市、州雙擁工作領導小組向省雙擁辦申報推薦;市(州)和所轄縣(市、區)在自查基礎上,經市(州)委、市(州)政府、軍分區(警備區)審核,由市、州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申報。省雙擁辦組織檢查驗收後,會同有關部門對推薦命名的單位進行審查提出初選名單,並在省主要新聞媒體進行7天的公示,公示期滿後,對無重大異議的報請省雙擁工作領導小組審核批准,依據第四條規定,予以命名和表彰。對有重大異議的,需再次組織實地核查,一經查實即取消申報(推薦)資格。

第十四條 四川省雙擁模範(先進)城(縣、區)評選命名(表彰),由市(州)雙擁工作領導小組按照省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要求擇優推薦。凡符合《實施細則》第九條基本標準並獲得四川省雙擁先進城、縣(區)的,均有資格申報和被推薦為四川省雙擁模範城(縣、區)。

凡基本達到《實施細則》第九條標準,被市(州)表彰為雙擁先進城、縣(區)的,均有被推薦為四川省雙擁先進城、縣(區)的資格。

第十五條 市、州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申報(推薦)四川省雙擁模範(先進)城(縣、區)前,應徵求當地駐軍、基層民眾的意見,並附被推薦(申報)市、縣(區)的事跡材料。

第十六條 四川省雙擁模範(先進)城(縣、區)在獲得命名(表彰)後,每年11月底前將年度工作總結和下一年度工作計畫報省雙擁辦。

第十七條 市(州)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要做好對轄區內模範(先進)城(縣、區)的檢查工作,省雙擁辦適時進行抽查,並視情況通報抽查情況。

第十八條 被命名(表彰)的四川省雙擁模範(先進)城(縣、區)工作無新進展或出現問題的,由上級雙擁辦提出整改意見限期整改。對隱情不報或不及時採取措施解決政策不落實或出現重大軍民糾紛、嚴重影響軍政軍民團結或影響社會穩定的,按命名許可權撤銷其“雙擁模範(先進)城(縣、區)”榮譽稱號,收回獎匾和榮譽證書,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被撤銷“省雙擁模範(先進)城(縣、區)”榮譽稱號的,取消其下一屆評選資格,經過認真整改符合條件的,可重新參加以後的省雙擁模範(先進)城(縣、區)評比。

第二十條 對市(州)“雙擁模範城”和“雙擁先進城” 創建考評,應側重本級開展工作、任務完成和各項政策落實、領導和指導所轄各縣級行政區開展雙擁創建活動力度及成效。

第二十一條 依據本《實施細則》第九條基本標準和《四川省雙擁模範(先進)城(縣、區)創建命名表彰考核驗收細則考評量化表》組織考評。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由四川省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四川省雙擁工作領導小組頒發之日起施行,2003年頒發的《四川省雙擁模範城(縣)創建命名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四川省雙擁模範城(縣)創建命名考核驗收實施細則》和2004年頒發的《四川省雙擁市(州)、縣(區)創建表彰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發布時間

四川省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八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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