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議性民主

商議性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一種民主形式;強調討論和辯論的需要,以幫助確定公共利益。

基本解釋

商議性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一種民主形式;強調討論和辯論的需要,以幫助確定公共利益。

詳細解釋

商議性民主deliberativedomocracy興起於歐美,其要旨是:凡是涉及到重大的公共決策,在實施之前必須在公共領域中,由公民按照公共理性精神予以討論和爭辯,通過不同意見的對話,最後達成妥協或共識。該理論認為政治的合法性是建立在公民商議基礎上的。
哈貝馬斯在自由主義民主和共和主義民主之上提出了第三種民主:程式主義的商議性民主。
吉登斯在第三條道路中提倡“對話民主”,認為民主不是定義為是否所有人都參與它,而是定義為政策問題的公共商議。
在商議性民主中,商議以尋求共識為目的。假如無法形成共識,那么至少也應對對方的立場和觀點有所了解而為政治妥協奠定基礎。
但商議的參與者的立場非常重要,究竟是從個體利益的立場還是從個體理解的公共利益立場出發?
按照哈貝馬斯的意見,公共領域的產生,首先是其與以市場為軸心的私人領域分離的結果。“資產階級公共領域首先可以理解為一個由私人集合而成的公共的領域;但私人隨即就要求這以受上層控制的公共領域反對公共權力本身,以便就已經屬於私人,但依然具有公共性質的商品交換和社會勞動領域中的一般交換等問題同公共權力機關展開討論”。(哈貝馬斯:《公共領域的結構轉型》,曹衛東等譯,學林出版社,1999年版,P32)
這意味著,在參與公共討論的時候,討論者自然首先是一個擁有自身利益和自身價值立場的個人,甚至個人利益可能是參與公共討論的原動力。但公共領域與私人領域的最大區別之一在於,它不是私人利益表達和交換的場所,一旦個人進入了公共領域,他就不再僅僅是個人,而是作為公共輿論的參與者的公眾。作為進入公共領域的公眾,他就不能僅僅從個人利益訴求參與討論,而是需要暫時將個人利益擱置起來,來討論什麼是最好的公共政策。只有當商議民主的參與者都具有共同的公共精神的關懷,才有可能進行有效的對話,從而找到對什麼是公共利益的共識。
商議性民主具有這樣的特點:它發生在一個價值和利益高度分化的多元社會,但具有不同利益和價值的人們,在某一個問題上又具有某種共同的關懷,從而可以圍繞一個公共的議題,運用自己公共理性,就公共決策問題展開討論。
在歐洲,商議性民主提出是自由主義民主與共和主義民主互動的結果。民主的核心問題就是政治權力的正當性,自由主義認為政府與法律的正當性來源於選民的普遍投票,共和主義認為政府的正當性要看法律和決策是否符合和實踐普遍的意志(generalwill)。哈貝馬斯提出的程式主義的民主是在討論兩者的長處和限制後提出的,認為政治的正當性是建立在交往理性基礎上的公民之間的充分溝通、對話和協商。
“行政吸納政治性”是香港社會學家金耀基提出,是對英國治理下的香港政治形態模式定位,它是指這樣的一個過程:政府把社會中精英或精英團體所代表的政治力量吸納進行政決策的過程,賦予統治權力以合法性,從而一個鬆弛的、但整合的政治社會得以建立起來。
該模式雖然行政官員有照顧民意、尊重民意的向善意志,但其公共決策的正當性是一個依然需要論證的核心問題。
轉摘自許紀霖:北大改革與商議性民主,《學海》,2005,5,4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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