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共同基金

商品共同基金

商品共同基金(Common Fund for Commodities,CFC),是為穩定初級產品國際市場價格提供緩衝儲存資金。

基本信息

由來

20世紀70年代,聯合國貿發會議主持《設立商品共同基金協定》談判,163個國家於1980年正式締結了協定,並於1989年正式生效。共同基金共有成員107個(截至2002年11月),總部設在荷蘭阿姆斯特丹

簡介

共同基金的目標是通過資助商品項目,加強商品生產國的社會經濟發展,促進整個社會的發展。作為以嚴格的商品為重點工作的唯一供資機構,商品共同基金支持與糧農組織政府間小組(IGG)成員的需要直接有關的生產、加工和銷售發展項目。商品共同基金通過國際商品機構(ICB)進行工作,包括糧農組織政府間小組系統在內,以制定和準備項目,獲得可能的資助。所有項目必須提交國際商品機構,經國際商品機構同意後由商品共同基金供資。
共同基金通過設立兩個帳戶(第一帳戶和第二帳戶)來運營,第一帳戶專為國際緩衝儲存或國際協調的緩衝儲存提供資金而設立,由成員國分攤認購。緩衝儲存的作用是干預市場,穩定價格。當國際市場供過於求、價格下跌至下限時,共同基金就買進,使價格回升至合理範圍,反之則賣出,如此周而復始,人為地將價格穩定在約定的範圍。價格上限、下限和合理範圍均由共同基金協定商定。第二帳戶是為儲存以外的所籌集的資金而設立,主要由成員國自願捐獻,用於旨在促進初級產品開發和多樣化的研究與開發、提高生產率以及銷售等。
按照共同基金協定,第一帳戶資本為4億美元,第二帳戶資本為3.5億美元,兩個帳戶的資本總額為7.5億美元,應由當時163個聯合國成員國直接分攤4.7億美元,自願捐款2.8億美元。實際上,兩個帳戶項下實有資金仍遠未達到協定額度。
共同基金對第二帳戶資金的使用確定了兩個目標,即改善初級產品市場條件和提高初級產品的長期競爭力。第二帳戶的資金不能用於資助國別項目。成員國如欲使用該帳戶項下的資金,必須聯合其它成員國通過與共同基金有聯繫的國際商品組織(如聯合國糧農組織)提出申請。項目由感興趣的成員國共同執行,其結果應使成員國共同受益。
共同基金的組織機構包括理事會、董事會、諮詢委員和總裁。理事會由全體成員國組成,是基金的最高權力機構,擁有制定基金的基本政策、任命總裁等權力。董事會由25名執行董事和25名候補執行董事組成,由理事會選舉產生,負責基金的經營指導並向理事會作出報告。

商品共同基金商品共同基金

聯合國大會觀察員

觀察員國 聖座 巴勒斯坦
觀察員實體 紅十字國際委員會 紅十字會與紅新月會國際聯合會 各國議會聯盟 馬爾他騎士團
觀察員組織 有常駐辦事處 非洲聯盟 亞非法律協商組織 加勒比共同體

中美洲統合體 大英國協秘書處 歐洲聯盟
國際民主和選舉援助學會 國際刑事法院 國際移徙組織
國際刑事警察組織 法語圈國際組織 國際海洋法法庭
國際自然及自然資源保護聯盟 國際海底管理局 阿拉伯國家聯盟
伊斯蘭會議組織 人口與發展夥伴 加勒比國家聯盟
無常駐辦事處 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國家集團 非洲開發銀行 東南亞國家聯盟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禁止核武器組織 安第斯共同體 黑海經濟合作組織


薩赫勒—撒哈拉國家共同體 亞洲開發銀行 集體安全條約組織


葡萄牙語國家共同體 商品共同基金 獨立國家國協


中非國家經濟共同體 歐洲委員會 海關合作理事會


西非國家經濟共同體 東非共同體 經濟合作組織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 古阿姆集團 歐亞經濟共同體


伊比利亞—美洲會議 印度洋委員會 美洲開發銀行


國際移徙政策發展中心 國際發展法組織 拉丁美洲經濟體


國際水道測量組織 拉丁美洲議會 東加勒比國家組織


拉丁美洲一體化協會 美洲國家組織 太平洋島國論壇


歐佩克國際發展基金 常設仲裁法院 上海合作組織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 南亞區域合作聯盟 南部非洲發展共同體


歐洲安全與合作組織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