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議

唐律疏議

《唐律疏議》原名律疏;又名唐律、唐律疏義、故唐律疏義,是東亞最早的成文法之一。唐朝刑律及其疏注的合編,亦為中國現存最古、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共三十卷。

基本信息

頒行

唐律疏議唐律疏議
《唐律疏議》又稱《永徽律疏》,是唐高宗永徽年間完成的一部極為重要的法典。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長孫無忌、李績等在《貞觀律》基礎上修訂,如將原《貞觀律》名例篇中的“言理切害”,更為“情理切害”,並作鄭重說明:“舊律雲言理切害,今改為情理切害者,蓋欲原其本情,廣思慎罰故也。”最終,奏上新撰律12卷,是為《永徽律》。鑒於當時中央、地方在審判中對法律條文理解不一,每年科舉考試中明法科考試也無統一的權威標準的情況,唐高宗在永徽三年下令召集律學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對《永徽律》進行逐條逐句的解釋,“條義疏奏以聞”,繼承漢晉以來,特別是晉代張斐、杜預注釋律文的已有成果,歷時1年,撰《律疏》30卷奏上,與《永徽律》合編在一起,於永徽四年十月(公元653年)經高宗批准,將疏議分附於律文之後頒行。計分12篇,共30卷,稱為《永徽律疏》。至元代後,人們以疏文皆以“議律”字始,故又稱為《唐律疏議》。由於疏議對全篇律文所作權威性的統一法律解釋,給實際司法審判帶來便利,以至《舊唐書·刑法志》說當時的“斷獄者,皆引疏分析之”。疏議的作用至重,學者楊鴻烈在《中國法律發達史》一書中認為,“這部永徽律全得疏議才流傳至今”。

編撰歷程

武德修律

唐初法律制度基本上沿襲隋朝。唐高祖於武德元年(618年)六月詔廢隋《大業律》,暫用隋《開皇律》。同年十一月頒布五十三條新格,對隋《開皇律》中的部分內容進行修改、補充;同時命令尚書僕射裴寂等人,以《開皇律》為基礎,更撰新律。至武德七年(624年)三月編成,四月頒下施行,此即為《武德律》。

貞觀定律

貞觀元年(627年)三月,唐太宗李世民令長孫無忌、房玄齡等,參酌隋律,以“寬簡”、“平允”和“畫一”為原則,對《武德律》加以修訂,於貞觀十一年(637年)正月頒行,是為《貞觀律》。《貞觀律》的刑罰有所減輕,律條也比較完備。《貞觀律》改變了“一準開皇之舊”的面貌,確立了獨立的風格和體系,是《唐律》的奠基。

永徽改律

永徽元年(650年)正月,唐高宗命長孫無忌、李績、于志寧等修《永徽律》。永徽二年(651年)閏九月完成《永徽律》12篇500條,奏上頒行。[1]顯慶二年(657年)前後,唐高宗根據實際需要,又進行了一次小的調整。

載初改律

武則天臨朝,於垂拱元年(685年)正月,敕令裴居道、岑長倩等人對《永徽律》的格式進行刪改,其律惟改二十四條。至三月完成,奏上頒行,此即為《垂拱律》。由於史籍失載,《垂拱律》具體的改動情況不得而知。
後武則天為繼承大統,於載初元年(689年)正月再次刪定律令格式,刪改《垂拱律》中對自己登基不利的文字,即府號、官稱、諱字等,並不涉及律文的內容。此次改律乃是垂拱改律的繼續和完成。

神龍改律

唐中宗復辟,於神龍元年(705年)正月,敕令刪改武周舊制,重定律令格式,歷時半年,於六月完成。通過比較,神龍改律不僅僅改動格式,還涉及律文內容,而且所做改動比較大。

開元改律

唐玄宗開元年間曾兩次改律,分別是開元六年(718年)至開元七年(719年)和開元二十二年(734年)至開元二十五年(737年)。兩部都為《開元律》,為了區別,通常也稱第一部為《開元七年律》,第二部為《開元二十五年律》。
開元後,雖還有幾次改動,但都不大,《唐律》也大體定型於《開元律》。

主要內容

第一篇《名例律》,相當於現代刑法總則,主要規定了刑罰制度和基本原則;
第二篇《衛禁律》,主要是關於保護皇帝人身安全、國家主權與邊境安全;
第三篇《職制律》,主要是關於國家機關官員的設定、選任、職守以及懲治貪官枉法等;
第四篇《戶婚律》,主要是關於戶籍、土地、賦役、婚姻、家庭等,以保證國家賦役來源和維護封建婚姻家庭關係;
第五篇《廄庫律》,主要是關於飼養牲畜、庫藏管理,保護官有資財不受侵犯;
第六篇《擅興律》,主要是關於兵士徵集、軍隊調動、將帥職守、軍需供應、擅自興建和徵發徭役等,以確保軍權掌握在皇帝手中,並控制勞役徵發,緩和社會矛盾;
第七篇《賊盜律》,主要是關於嚴刑鎮壓蓄意推翻封建政權,打擊其他嚴重犯罪,保護公私財產不受侵犯;
第八篇《斗訟律》,主要是關於懲治鬥毆和維護封建的訴訟制度;
第九篇《詐偽律》,主要是關於打擊欺詐、騙人的犯罪行為,維護封建社會秩序;
第十篇《雜律》,反不屬於其他“分則”篇的都在此規定;
第十一篇《捕亡律》,主要是關於追捕逃犯和兵士、丁役、官奴婢逃亡,以保證封越國家兵役和徭役徵發和社會安全;
第十二篇《斷獄律》,主要是關於審訊、判決、執行和監獄管理。
永徽三年,唐高宗又令長孫無忌等對《永徽律》的精神實質和律文逐條逐句進行疏證解釋,以闡明律條文義,並通過問答形式,剖析內涵,說明疑義,撰成《律疏》三十卷,永徽四年頒行。《律疏》與《律》合為一體,統稱《永徽律疏》(宋元時稱作《故唐律疏議》,明末清初始名為《唐律疏議》)。《律》和《疏》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是斷獄者皆引疏分析之”。此後《律》文無甚改動,諸帝的增損、編纂多為“令”和“格”、“式”,可謂《唐律》已基本定型。唐朝法典至今只有《唐律疏議》和《唐六典》傳世,余均亡佚。
此後又對500條律文逐條逐句進行注釋,並附在律文之後,稱作疏議。律與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稱《永徽律疏》,是唐代法典的代表作。後人又稱之為《唐律疏議》。是中國歷史上保存至今的最具影響力的封建法典。
《唐律疏議》的律文和疏文反映了唐代社會各階級、各階層的法律地位及其相互之間的關係,以及某些政治經濟制度,是研究唐代歷史的重要文獻。
《唐律疏議》總結以往各王朝的立法經驗及其司法實踐,折中損益,使之系統化和周密化,故其立法比較審慎,內容比較周詳,條目比較簡明,解釋比較確當。其立法理論依據儒家學說,並以封建倫理道德為其法律思想基礎,因此是維護封建經濟基礎及其上層建築、調整各方面社會關係的主要工具。為以後歷代刑律的藍本。通過唐朝與周邊各國頻繁通使和文化交流,《唐律疏議》對古代亞洲各國法典亦產生重大影響。古代日本、朝鮮、越南等國的立法,大都摹訪《唐律》。國際法制史學者將《唐律疏議》與歐洲的《羅馬法》相提並論,並視之為古代“中國(華)法系”的代表著作。
現存《唐律疏議》的最古刊本,有上海圖書館藏宋刻本殘卷,北京圖書館藏宋到殘本,以及吳縣滂熹齋藏元刊本,元至正十一年(1351)崇化余志安勤有堂刊本等。敦煌吐魯番出土文書中有唐寫本《律疏》殘卷(參見彩圖插頁第49頁)。在日本也藏有文化二年(1805)官版本等多種古寫本、刻本。1983年中華書局出版劉俊文校點的《唐律疏議》,校點者以涵芬樓影印滂熹齋本為底本,並參校其他版本作了詳細的校勘記。此外,宋刊本不附《律疏》的《唐律》,也已經由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發行。
《唐律疏議》——最早最完整的法典
《唐律疏議》30卷,唐代長孫無忌等奉皇帝之命編撰。
它是我國現存最早最完整的一部法典。
《唐律疏議》實際上由兩部分組成,即唐律的律文部分及長孫無忌等人對律文的疏釋部分。因為文中疏釋部分以“議曰”二字開頭,所以被人們稱為《唐律疏議》,或者《唐律疏義》。
隋朝統治者的暴政和嚴苛的刑罰導致農民起義的歷史給唐朝的建立者留下了深刻的印像。他們接受隋朝滅亡的歷史教訓,採取多方面的措施,建立和穩定專制統治體系。
立法活動就是其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唐代法典包括律、令、格、式四部分。其中律居首位,律即刑法典,是用於定罪的。“令”就是國家的制度和政令。
“格”就是對文武百官的職責範圍的規定,用作考核官員的依據。“式”是尚書各部和諸寺、監、十六衛的工作章程。
唐高祖時就命裴寂等人在隋朝《開皇律》的基礎上編制了《武德律》。唐太宗貞觀年間,又命長孫無忌、房玄齡等人對《武德律》加以修改和刪定,用了十幾年的時間,編成了《貞觀律》。唐律自從貞觀年間修改後,就沒有再作過大的變動。唐高宗即位後,除了對律文做過一些個別的調整外,主要是解決律文在執行過程中存在的解釋無憑的問題。永徽三年(652年),唐高宗委派長孫無忌等19人編寫《律疏》,第二年完成,當時叫作《永徽律疏》,於是頒行全國。編寫《唐律疏議》的目的是為了給唐律的條文提供一個權威的解釋,因為唐律在實施過程中,沒有一個統一的解釋,對於怎樣理解唐律的條文以及用哪條律文更合適都沒有統一的標準,這就影響了唐律的實施效果。《唐律疏議》對解決這一問題是很有好處的。
《唐律疏議》編定後,歷經高宗、武后、中宗、玄宗等朝,又做過一些修改,但都屬於個別內容的增改和個別文字上的修訂。從唐律的發展和《唐律疏議》的沿革過程看,《唐律疏議》是唐朝的一代之典。
《唐律疏議》作為封建法典,有著濃厚的封建思想意識,體現著封建統治階級的階級意志。它反映了禮制、君主專制、等級制度和宗法制度等內容。《唐律疏議》的法律思想有以下兩個特色:第一,“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倫理道德和法律相結合,前者為主,後者為輔。第二,簡化法律條文,減輕刑罰。如《貞觀律》中的刑罰,與隋律相比,去掉了死刑92條,減流為徒者71條,其餘變重為輕者也很多。
唐律是秦漢以來封建專制時代較為寬簡的法律。《唐律疏議》首篇的《名例律》如同現代法律的總則,表達了唐律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則。其餘17篇相當於現代刑法的分則,具體規定了什麼行為構成犯罪以及犯罪後如何處罰的各種條款。
《唐律疏議》規定了笞、杖、徒、流、死五種刑罰,統稱為五刑。十惡被認為是最嚴重的罪行,所以列於首篇。所謂十惡都是指直接侵犯專制皇帝的統治基礎積封建統治秩序的行為,十惡具體指: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犯十惡罪者皆處以重刑,不享有贖、免等特權,所謂“十惡不赦”就是這個意思。
八議,八議制度起源很早,唐律則規定得更為詳備。八議的對象主要指以下幾種人,親、故、賢、能、功、貴、勤、賓。總之不外乎皇帝的親戚故舊,或者封建王朝的官僚貴族。這些人只要不是犯了十惡罪,其他罪行都可以通過各種途徑減輕或免於處罰。這種特權制度,反映了等級和階級差別。
唐律《名例律》還規定了一些原則,對如何認定犯罪性質和確定刑罰方面具有指導意義。劃分公罪與私罪,關於自首減免刑罰的規定,關於共同犯罪的處理原則,關於合併論罪的原則,關於累犯加重的規定,關於區分故意與過失,關於類推的一般原則,等等。關於老幼廢疾減刑的規定,關於同居相瞞不為罪的規定,關於涉外案件的處理原則。
這些基本原則的規定,充分證明唐朝的法律制度是相當完備和相當細密的。
衛禁律是關於警衛宮室和保衛關津要塞方面的法律。職制律是關於官吏職務及驛傳方面的法律。戶婚律是關於戶籍、土地、賦稅以及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廄庫律是關於國有牲畜和倉庫管理方面的法律。擅興律是關於發兵和興造方面的法律。賊盜律是關於保護封建政權及地主階級生命財產不受侵犯的法律。斗訟律是關於鬥毆和訴訟方面的法律。詐偽律是關於欺詐和偽造方面的法律。雜律是關於買賣、借貸、度量衡、商品價格規格、犯奸、國忌作樂、私鑄貨幣、賭博、決失堤防、破壞橋樑、放火失火、醫療事故、阻礙交通等方面的法律。捕亡律是關於追捕罪犯和逃亡士兵及役丁的法律。
唐律是在隋朝《開皇律》基礎上制定的,而隋律則繼承了前代的法律。唐律根據秦漢以來封建立法和司法的經驗,把一些行之有效的罪名、刑制及司法原則加以整理,對社會關係各主要方面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所以它集唐以前我國封建法律之大成,成為宋元明清歷代制定和解釋封建法典的藍本,並對古代日本、朝鮮、越南等國建立和完善封建法制產生過廣泛而深刻的影響。被稱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華法系的代表。《唐律疏議》不僅完整保存了唐律,還保存了大量唐代的令、格、式的內容。同時記載了大量有關唐代政治、社會經濟的資料,是研究唐代階級關係、等級關係以及官制、兵制、田制、賦役制的重要依據。所以,清代學者王鳴盛稱《唐律疏議》為“稀世之寶”。

新版版本

《唐律疏議》(原名律疏;又名唐律、唐律疏義、故唐律疏義)三十卷唐·長孫無忌等編。中華書局1993.9北京二刷,以上圖藏滂熹齋殘宋本、北圖藏滂熹齋殘元大字本、上圖藏滂熹齋元刻本、北圖藏滂熹齋元至正崇化余志安勤有堂刻本、清嘉慶十三年戊辰(1808)孫星衍刊《岱南閣叢書》本、日本文化二年乙丑(1805)官版本為主校本,以北圖藏名抄本、上圖藏清蘭陵孫星衍覆宋抄本、北大藏清乾隆十二年丁卯(1747)曲阜孔氏鈔本、清乾隆四十二年丁酉(1777)曲阜孔氏鈔本、清諸可寶重刻本、江蘇書局本、清光緒十六年庚寅(1890)沈家本重校刻本、民國《四部叢刊》本、民國《萬有文庫》本、民國《基本國學叢書》本為參校本,並參考敦煌和吐魯番唐寫本殘卷及相關文獻排印而成,32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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