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工程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

哈爾濱工程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

哈爾濱工程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是黑龍江省高校中第一家廣納社會資源成立專門支持學校發展建設的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

基本信息

簡介

登記證書登記證書

哈爾濱工程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是經黑龍江省民政廳批准,於2008年5月15日登記註冊成立的。

本基金會旨在推動學校教育事業的可持續發展,加強學校與社會各界的聯繫與合作,爭取更多社會力量支持和捐助學校的教育發展。
本基金會接受國內外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的自願捐贈。對捐贈者頒發證書,對捐贈數額較大者或當捐贈資金累積一定數額時,將在哈爾濱工程大學校園內為其設立紀念物,對熱心教育事業,捐贈數額較大者,可聘為本基金會理事。
基金主要用於支持哈爾濱工程大學教育事業,用於改善教學設施及條件,包括建築物、儀器設備、圖書資料;獎勵優秀學生,獎勵優秀教師;資助基礎研究、教學研究和著作出版;資助教師出國深造及參加國際學術合作和國際學術會議。對特定項目捐贈,可以按捐贈者的願望和意見定向使用。並保證捐贈資金完全用於發展學校的教育事業。
劉志剛校長任第一屆理事長,校黨委副書記、副校長魏潾任副理事長和法定代表人。尚鮮利任秘書長。
本基金會實行與校友會合署辦公的模式運行。基金會將注重自身建設和自我完善,為促進學校教學、科研、人才培養的全面發展而努力,為實現創建特色鮮明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學的目標而奮鬥。

理事長致辭

哈爾濱工程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是為學校募集資金和接受社會捐贈,管理運作基金,以獎勵和資助師生、支持學校發展建設,並加強與社會各界的聯繫與合作的公益性組織。基金會在籌辦過程中,得到了政府主管部門、國內外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廣大校友和各界人士的大力支持,首先對此表示衷心的感謝!
通過基金會獲取社會對學校發展建設的支持,是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和成功經驗,教育捐贈已經成為世界著名大學籌措辦學經費的重要渠道。近年來,我們在辦學過程中深切體會到,要使高校獲得更好更快的發展,不能僅依靠政府的投入,還必須面向社會、面向廣大校友,多渠道籌措經費,爭取社會對學校辦學的支持。而且,隨著國家經濟建設取得巨大成就和社會事業的快速發展,具備了社會力量參與、支持高校辦學的條件和環境。成立教育發展基金會,是哈爾濱工程大學開放式、高水平辦學的戰略選擇。作為學校發展建設的籌資、融資和資金運作平台以及連線社會各界的橋樑和紐帶,基金會必將在學校未來發展過程中發揮重要作用,產生深遠影響。
匯八方涓流,襄教育大業。哈爾濱工程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熱忱希望廣大校友和社會各界關注和支持學校的發展。我們將進一步完善基金會的管理和運作機制,積極拓展渠道吸納社會資源,不斷促進學校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為把哈爾濱工程大學建設成為特色鮮明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學做出應有的貢獻。

組織機構

理事長:劉志剛
副理事長:魏潾
秘書長:尚鮮利
理 事:劉志剛魏潾吳慶文尚鮮利
李淑霞趙華
監 事:孫遲

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名稱為哈爾濱工程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社會公益事業服務。推動哈爾濱工程大學教育事業的發展,致力於加強哈爾濱工程大學與國內外各界的聯繫和合作,提高教育質量和學術水平,爭取國內外團體和個人的支持和捐助。
第四條本基金會原始基金數額為500萬元,來源於哈爾濱工程大學已接受的社會捐贈。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黑龍江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黑龍江省教育廳。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住所:哈爾濱市南通大街145號1號樓。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與國內外各界的聯繫和合作;
(二)以多種渠道、多種形式募集資金和接受社會捐贈;
(三)管理與運作基金;
(四)資助哈爾濱工程大學的建設與發展項目;
(五)獎勵和資助哈爾濱工程大學教師和學生;
(六)獎勵為哈爾濱工程大學建設與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個人。
第三章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本基金會由7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理事的資格:
(一)基金會發起人或發起單位代表及主要捐贈人;
(二)擁護本會章程,熱心教育事業和基金會工作;
(三)為本會捐款或在本基金會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有突出貢獻或有較大影響;
(四)具有為公益事業奉獻的精神,廉潔自律。
第十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發起人和業務主管單位提名並確定,理事之間不得具有近親屬關係。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享有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享有對本基金會工作的監督權和指導權;
(三)執行理事會決議;
(四)履行職責,切實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五)保證捐贈資金的合法使用和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二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本基金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有關程式辦理。
第十九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五)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六)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七)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定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七)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自願捐贈;
(二)政府資助;
(三)投資收益;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支持哈爾濱工程大學教育事業發展:
(一)改善教學設施,包括建築物、儀器設備、圖書資料等;
(二)資助有益於國家建設的研究和開發項目;
(三)獎勵在教學、科學研究和高新技術開發等工作中做出貢獻的哈爾濱工程大學教師、職工;
(四)獎勵和資助品學兼優的在校學生;
(五)設立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其它基金項目;
(六)按照捐贈者的意願所資助的項目。
(七)理事會認為有必要資助的項目。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的重大資助、投資活動是指:
(一)一次性金額在100萬元(含)以上的募捐或投資活動;
(二)理事會認定的重大募捐或投資活動。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七條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八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三十九條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四條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繼續用於哈爾濱工程大學教育事業的發展;
(二)捐贈給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其他項目。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報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章程經2008年5月20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工作制度

總則

第一條哈爾濱工程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哈工程基金會)是經黑龍江省民政廳核准註冊登記的非營利性基金會法人。
第二條哈工程基金會自覺遵守法律,嚴格接受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接受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第三條哈工程基金會的集資勸募、資金運作活動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哈工程基金會嚴格執行國務院頒布的《基金會管理條例》。
 第一章理事會
第五條哈工程基金會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理事負責制。
第六條理事會是基金會的決策機構,嚴格執行《基金會管理條例》和《哈爾濱工程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章程》對理事會的各項規定。其主要職責是決議以下重大事項:
1、章程的制定、修改。
2、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3、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基金募集、管理、投資、使用計畫等。
4、聽取並審定基金會年度工作報告。
5、審定基金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6、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七條理事會一般每年召開兩次,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由1/3理事提議開會,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因故不能召集,可以委託一名副理事長主持召集。
第八條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九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為有效。
第十條理事會會議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其中章程的修改,選舉或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或者重大投資活動等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2/3以上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每次理事會會議要有會議記錄,並形成會議紀要,由理事長簽發,發給每位理事;理事會會議形成決議的,應當時形成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並發給每位理事。
第二章理事長辦公會
第十二條理事長辦公會是理事會的議事機構,負責議定基金會的日常工作,向理事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討論研究以下工作事項:
1、審議基金會的各項規章制度
2、審議基金會的年度工作計畫和工作報告、
3、審議或審定基金會的重要活動方案
4、審定理事會的各項籌備工作
5、學習上級有關檔案精神,部署和總結基金會工作
6、審定基金會的辦事機構,聘任基金會副秘書長及相關人員
7、組織有關基金會工作專題研討
8、其他需要理事長辦公會討論的事項
9、每次理事長辦公會要形成紀要
第十三條理事長辦公會應定期召開,由理事長主持。
第十四條出席人員有正副理事長、監事和正副秘書長。
第三章秘書處
第十五條秘書處是理事會的執行機構,經理事會通過的決議由秘書處具體實施。主要職責是:
1、籌備組織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辦公會,並組織實施理事會及理事長辦公會決議。
2、制定基金會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並組織實施。
3、合法、安全、有效地運用資金,對資助項目進行跟蹤、檢查、監督,對嚴重違反協定者,可以建議停止資助項目。
4、組織、實施與學校的建設發展有關的公益項目活動計畫。
5、受理捐贈並舉行相應的禮遇活動。
6、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指導。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7、擬定基金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8、編寫基金會年度工作報告以及編制下一年度工作計畫。
9、聘用專職工作人員、報理事長辦公會批准。
10、負責處理基金會的日常工作。
11、章程及理事會、理事長辦公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秘書處的日常工作機構是基金會辦公室。
 第四章監事
第十七條監事的產生
1、根據章程,本會監事從學校監督部門等相關單位選派,設監事一人。
2、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
第十八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對基金會理事及其他工作人員履職時遵守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
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基金會貫徹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情況。
2、檢查監督本會財務狀況,查閱財務會計資料及其與之有關的其他資料。
驗證本會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
3、檢查本會資金運作,本會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
4、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疑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
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應情況。
5、每年對基金會檢查一次,向理事會提交檢查報告一份。根據需要不定期
檢查。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黑龍江省民政廳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第二十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黑龍江省教育廳的監督和指導。
第二十一條本會的章程、名稱、法人代表及主要負責人如有變更,向上述機關申報。
第二十二條本會重要會議及其紀要向上述機關報告。
第二十三條本會接受有關規定要求的年檢和年審。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