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性侵犯

同性性侵犯

所謂“同性性侵犯”,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違背同性的他人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或者進行猥褻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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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42歲男保全深夜將保全宿舍里的一名18歲男同事“強姦”,最終被朝陽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據悉,這是國內法院首次對強姦男性者追究刑事責任。
請看《中國日報》的報導:
Acourtinthecapitalconvictedasecurityguardofintentionalinjuryforrapinghismalecolleagueandsentencedhimtooneyearinjailinwhatisbelievedtobethefirstprosecutionofasexualassaultofaman。
一名保全將他的男同事強姦,北京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這是首例對男性遭受性侵犯起訴的案件。

法律空白

我國1979年制定的《刑法》中,流氓罪規定的“其他流氓活動”中包含了“同性性侵害”行為,當時稱為“雞姦”。但1997年制定的《刑法》中取消了有關流氓罪的法條,把流氓罪分解為4個新罪名,但都沒有關於“同性性侵害”行為的規定。依據“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原則,1997年《刑法》生效後發生的“同性性侵害”行為,就難以再按犯罪論處,此類案件法院也無法按強姦罪懲處,只能以其他罪名輕判。
1997年《刑法》還規定: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所以說強姦的對象必須是婦女,“雞姦”不屬於強姦罪。發現“雞姦”行為,一般以侮辱罪、故意傷害罪及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論處。還有,1997年《刑法》規定有猥褻兒童罪,但兒童是指14周歲以下,也就是說,一旦同性性侵犯的對象是14周歲以上的男子,在《刑法》規定中就不能適用。而目前的實際情形是,男子特別是成年男子遭受同性猥褻、強姦,在《刑法》上沒有明確規定,有關這方面的保護幾乎是空白。

社會危害

“同性性侵害”的社會危害性嚴重,可以說屬於暴力性犯罪,它對受害人的身心打擊及社會倫理道德的衝擊不亞於其他暴力犯罪。醫學實踐證明,肛交較之於其他性交方式,更容易傳播愛滋病及其他性病。更為嚴重的是,被害人在遭受同性性侵犯後,往往會產生嚴重的精神創傷和心理疾病,甚至有被害人因不堪忍受巨大的心理壓力而選擇自殺。
長期以來,我國社會受封建禮教影響,曾普遍存在“男尊女卑”的現象,新中國建立後,隨著婦女地位的提高,立法對女性實行保護更體現了社會的進步與發展。然而,我國的司法在側重保護女性性權利的同時,卻忽視了對男性性權利的保護,更沒有把同性間的性暴力侵犯列入立法條款中。即使發生了“同性性侵害”,司法機關卻因為沒有法律的規定而不能立案,當事人也因為證據等方面的原因不能提起自訴,這就造成事發後,涉案人員只能接受行政處罰,而得不到法律的真正制裁。

刑法修改

對於“強姦罪”,鄭州大學法學博士劉靜認為,刑法學意義上的“強姦罪”,專指男性對女性的性侵犯,立法本意在於保護婦女性權利不受侵犯,而一般意義上,“強姦”的概念更加寬泛,“男性對男性”、“女性對女性”甚至“女性對男性”的性侵犯都應涵蓋其中,但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就不得定罪量刑。如此一來,上述三種性侵犯都不能以“強姦罪”論處,取而代之的是以猥褻罪、侮辱罪、傷害罪以拘留一類的行政措施進行懲戒,比照起強姦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力度,現有法律對“同性性侵害”中受害人的保護力度遠遠不夠。
因此,近年來有人大代表、法學界人士向立法機關及全國兩會呼籲,稱強姦罪本質上是保護公民的性權利,不僅女性的性權利需要保護,男性的性權利同樣也需要保護。目前,社會發展速度越來越快,變化日益加大,男性或者女性遭遇“同性性侵害”的案件已不鮮見,但由於刑法中沒有明確規定,司法機關不能立案,要解決這個問題就需要通過修改刑法加以解決,比如在“強姦罪”等罪名的犯罪主體中納入女性等。有關人士稱,將“同性性侵害”列為犯罪為各國通例,近十幾年來,一些國家如法國、德國還修改法律,將強行與同性發生性關係歸入強姦罪,給予男性性權利和女性同等的保護。
從1999年至今,我國已經對刑法進行了多次修改,直到2008年《刑法》修正案(七)出台,“同性性侵害”依然沒有列入上述範疇,我國並未出台與之相關的法律條款或司法解釋。因此,建議相關部門對《刑法》涉及性侵犯的條款進行修改,補充現有條款,對強姦罪重新定義。比如,建議在《刑法》中增加“同性性侵害”罪,並處以與強姦罪相同的司法量刑,或者通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把強姦罪的外延擴大到“同性性侵害”行為,為制裁和震懾“同性性侵害”犯罪提供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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