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

同性婚,是指兩個相同性別成員之間的婚姻。丹麥於1989年承認同性婚姻,成為世界上第一個承認同性婚的國家。

簡介

同性婚同性婚

同性婚,指男女同性之間的結合。有的具有共同生活的目的,也具有家庭的形式。有的還正式舉行婚禮,並登記住房,經濟合一,共同生活。有的則頻繁地更換同性戀對象,不具有固定的家庭形式。同性戀者共同生活的現象,中外古代都有之,中國史書上就有關於一些官員或帝王蓄孌童的史事。但同性婚是近幾十年才出現的現象,是一種反自然的生活方式,是反常的婚姻家庭關係。外國法普遍認為,同性結合是一種不存在的婚姻。違反婚姻的本質屬性。有的國家已開始作出明確的限制。但在美國、法國、紐西蘭、丹麥等國,同性戀卻以合法的形式公開存在,而且可以宜傳同性戀的“合理性”和“可選擇性”。有個別國家還通過判例的形式,在某種程度上,承認了同性婚的合法性,如丹麥等國。同性婚行為面臨著一系列社會的、道德的、法律的嚴重問題,應該引起人類的充分注視。

定義

由同性戀權利支持者使用的婚姻的定義是:

一個獲得社會承認的、自願的、忠貞的、單配的、合法的兩個成年人之間的契約結合,由政府和/或社會通過給與特定的權利、待遇和責任表示認可。這些權利包括經濟、稅收、遺產、撫育子女、收養子女以及做出醫療決定的權利。

簡言之,就是把原來婚姻的定義中一男一女抹掉,從而使同性婚姻變得可能。這個定義的支持者喜歡它,因為它去掉了傳統觀念,以現代的重視尊重個體權利道德觀念決定同性婚姻有效。如果社會認同,任何的關係都可以認為是“婚姻”。但現在世界上多數社會都認為“一男一女”是婚姻的基石,絕對不能除掉,而這些支持者則被視為嚴重地歪曲婚姻觀念。

婚姻可以分為宗教婚姻(可能也可能不被法律承認)和世俗婚姻、國家承認的合法婚姻(可能也可能不被宗教組織認可)。在一些國家,宗教婚姻和世俗婚姻是同時進行的,而在其他一些國家,宗教婚姻必須等到政府批發的檔案,或者一個法定的儀式舉行後才是合法的。

從歷史上說,婚姻通常不是容易定義的。在不同的社會中可能有過一些類似婚姻的結合,但他們不一定符合今天婚姻的定義。

在東方,有關同性之間的情愛或欲望很早就有記錄。這種欲望形成一種同性結合,通常是男性之間,並通常隨年齡的不同而不同(關於古代女性同性關係的訊息則少得多這可能部分反映了這樣的一種觀念:描述婦女是不必要的和不恰當的,或可能是因為女性同性關係沒有受到男性同性間的關係的重視,甚至可能是因為女性沒有獲得與男性一樣的平等地位,所以,當男性可以自由在婚內或婚外追求性渴望和情愛的時候,女性則通常不能這樣)。

同性婚姻現在在荷蘭、瑞士、比利時、西班牙、加拿大和美國的麻薩諸塞州等等國家或地區是合法的。而且近年來,正式通過 同性婚姻法 的國家越來越多。

反對

對同性戀的反對經常集中於同性相戀違反了繁殖後代這一傳統觀念。在家族觀念濃重的中國,很多人仍然固守傳宗接代的思想,“不孝有三,無後為大”,但同性婚者根本不可能生育後代。中國雖然是一個人口大國,國家把計畫生育作為基本國策,但是向社會輸入優質的人口仍然是每個家庭對社會的一大貢獻,而同性婚的家庭卻無法實現這種家庭的社會功能。一旦法律承認同性婚,就要像對待兩性婚家庭一樣對待同性婚家庭,社會付出了同樣的投入,但不能得到同樣的回報,這就無形中增加了法律的成本。

法律應該追求普遍適用性,其調整的也應該是具有普遍性的行為,只有調整一個具有普遍性的行為的法律才是運行成本最低的法律。一旦承認同性婚,國家還要相應的對同性戀的一些其他行為加以規制,比如,同性婚的配偶一方與其他同性或異性來往甚密時如何認定婚外戀問題,財產繼承問題等。

承認同性婚姻還會增加社會的成本。在出現“非正常”的情況下,人們要為了解或適應這種“非正常”付出計畫外的成本。把同性戀行為納入法律,在婚姻法上承認同性婚姻的同時,立法、司法機關以及其他國家機關還要為轉變大眾的觀念、為使這種法律調整得到大眾的認同付出成本。中國人有固有的對兩性的認識,承認同性婚的法律要得到社會認同無疑首先需要付出更多的社會成本。

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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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來越多的國家開始承認同性婚,當然不是因為這樣做是時髦的,任何一種制度的出台都會考慮其社會效益問題。
醫學精神病學以及社會學的研究都表明同性戀不是一種病態,只是一種性取向問題,且這種性取向很難改變。在同性戀引起人們廣泛關注之初,同性戀被認為是一種疾病,之後更多地被劃歸為精神病,直到上世紀末才將同性戀從精神疾病分類中刪除。西方心理學也開始認為,性傾向是正常人類多樣性的一個方面,同性戀是一種天生的趨向,是遺傳或者先天的,根本無法通過後天的努力而改變。

如果同性戀者想組成家庭,就只能選擇異性與其結婚,而對於婚姻的對方來說,在家庭上的付出與其他異性家庭中配偶的付出是一樣的,但是卻無法得到自己配偶的完全投入,可見他(她)的投入根本是低回報的,等於增加了自己的婚姻成本。還有一種可能,一個同性戀者可能為了掩飾自己的同性戀傾向或者為了能體驗家庭的感覺,而與另一個異性協商通過協定建立家庭。這種家庭的維持成本要高於其他家庭,與其讓這種高成本的家庭存在,不如允許同性婚姻存在,以避免這種高成本的浪費。此外,同性婚得不到法律的承認,無法建立合法的婚姻關係,他們之間的伴侶關係得不到法律的保護,一旦出現糾紛、涉及訴訟,反而將會使法庭面臨尷尬,增加訴訟成本。

就預防愛滋病的角度而言,也應該允許同性婚。雖然這種解釋看上去有點荒謬,但實際上,大多數愛滋病是通過異性性行為傳播的,正常的同性性行為不會感染愛滋病。同性戀人群成為愛滋病的易感人群,是因為同性戀者不能像異性戀者那樣與自己心愛的人結婚,並保持較為穩定的性愛關係,再加之他們不需要為這種關係承擔任何責任,於是出現同性戀者多性伴侶的現象,性伴侶一多,感染愛滋病的幾率也就越高。可見,同性戀者成為愛滋病的易感人群,並不是因為同性戀行為,而是因為不固定的性伴侶和混亂的性行為。正是由於法律不承認同性婚姻,同性戀者可以肆無忌憚的更換伴侶,不用承擔責任,不受法律的規制,濫交就會頻繁出現,愛滋病的幾率就會增加,在這種情況下,社會成本的增加是不可避免的。

從法律自身的角度來看,也應該承認同性婚。自由是現代法治的固有價值,法律上的自由就是在不妨礙他人的限度內自主選擇的權利。研究已經表明,同性戀只是性取向問題,同性戀者在生活中不會因為這種性取向對社會和他人造成不利影響。所以,在法律上承認同性戀者可以結婚恰好是體現了法治本身的價值,也就是說,這種法律不過是把法律本身的價值張顯出來,做了自己本來就應該做的事情。

中國情況

中國性研究專家李銀河曾經兩次試圖向人大提交同性婚姻立法,但由於收集不到足夠的簽名而失敗。2006年李銀河又向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提案。全國政協新聞發言人吳建民表示,同性婚姻在中國仍太超前。據信,李銀河教授的努力正在繼續,仍然繼續向人大提交“同性婚姻法”提案。

國外發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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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0月1日:丹麥成為第一個認可同性結合(same-sex union),允許同性伴侶進行登記。(需要注意的是,這不是立法承認同性婚姻)

1996年:夏威夷一法院推翻了州禁止同性婚姻,將婚姻限定與異性之間的州憲法條文。這一判決引發就這一問題的全國討論。

1996年:柯林頓簽署“婚姻保護法案”,聯邦政府不承認同性婚姻的合法性,授權各州可以拒絕認可其他州的同性結婚證書的合法性。共有38州頒布了相類似的州立法。

2000年:佛蒙特州州長霍華德•迪安簽署法律,允許同性夥伴之間的“公民結合”(civil union);佛蒙特成為美國第一個認可同性結合的州。“civil union”是由佛蒙特州創造出的新法律關係,自此後被廣泛使用。

2001年1月1日:荷蘭成為第一個法律認可同性婚姻的國家,同性婚姻家庭享有傳統家庭所享有的一切待遇。

2002年:挪威、瑞典、冰島、德國、法國和瑞士認可同性結合(same-sex union)登記註冊,賦予其大部分傳統家庭所享受的權利,其中瑞典允許同性家庭收養孩子。

2003年1月30日:比利時繼荷蘭之後,成為世界上第二個承認同性婚姻合法的國家。但這部法律禁止同性家庭收養孩子。

2003年6月: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作出對“勞倫斯訴德克薩斯”(Lawrence et al. v. Texas)一案的判決,這個判決為同性伴侶爭取法律權利(包括結婚)鋪平了道路。

2003年6-7月:加拿大的安大略湖省和哥倫比亞省允許同性戀者結婚。

2003年11月18日:麻薩諸塞最高法院在Goodridge et al. v. Department of Public Health一案中判定:禁止同性結婚是違反麻薩諸塞州憲法,並給立法機關180天的時間更改法律。

2004年2月4日:麻薩諸塞州最高法院重申兩種婚姻間的平等地位和表達是“必須”的,這就意味著要么婚姻適用於同性間的結合,要么不認可各種婚姻形式,只承認所有伴侶間的“公民結合”。這個判決將在2004年5月18日生效。按照相關法律,如果試圖推翻法院判決的州憲法修正案至少需要經過州立法機關和公投後才可能通過,即使通過了,也須到2006年才可執行。

2004年2月12日–3月11日:加利佛尼亞州舊金山市新當選的市長Gavin Newsom和其他官員開始舊金山市發布“婚姻證書”。女同性戀激進分子Phyllis Lyon和Del Martin是第一對“結婚”的同性伴侶。這個事件是企圖與加州家庭運動(Campaign for California Families)這保護傳統團體進行的法律鬥爭。在加州最高法院3月11日,要求舊金山暫停簽發同性婚姻證書以作進一步決定前,共有4161對同性伴侶領取了結婚證件。

2004年3月29日:麻薩諸塞州通過立法禁止同性婚姻,但承認“公民結合”,賦予同性伴侶部分權利。

2004年5月18日:麻薩諸塞州最高法院就Goodridge et al. v. Department of Public Health一案的判決產生法律效力。

2004年12月9日,紐西蘭國會多位本來反對議案的議員轉態支持,以過半數通過同性戀者及同居人士的公民結合可以享有與合法夫婦等同的法律地位。有關法律將於2005年4月26日正式生效。亦有不少支持者投書各份報紙的讀者來函,指宗教人士的立場“使紐西蘭變得如塔利班一樣”。

2005年6月28日,加拿大國會下議院通過同性婚姻法案,仍然有待參議院通過和英國君主的恩準。

2005年6月30日,西班牙下議院第二次通過同性婚姻法案,推翻參議院一周之前否決此法案的決議。通過後需要一些時日在政府檔案中記錄公布。7月2日頒布,7月3日起正式成為第三個全國性認可同性婚姻的國家。

2005年7月19日,加拿大參議院通過了“同性婚姻合法”的提案。幾小時後,加拿大最高法院負責人在提案上籤字,使其成為該國一項正式法律,也使加拿大成為繼荷蘭,比利時與西班牙後世界上第四個承認“同性婚姻”合法的國家。

2005年12月5日,英國正式允許同性伴侶登記。在公民伴侶關係法案下,希望建立夥伴關係的伴侶必須在當地政府登記,以享受和異性夫婦同等的待遇。

2008年6月,挪威國會通過承認同性婚姻的婚姻法。該法律將婚姻關係定義為不分性別的兩個人之間,將同性婚姻和異性婚姻完全平等對待。

2009年4月,瑞典正式立法成為第7個承認同性戀婚姻合法化的國家。

相關評論

無論是法律否認同性婚,還是承認同性婚姻,都具有一定的經濟效應。如果我們繼續無視同性婚的問題,就等於法律在刻意迴避一種無法迴避的事實。同性戀的廣泛存在已是不爭的事實,一種事實既然存在,我們的法律就不應當無視它。

如果對同性戀者進行法律登記,在《婚姻法》上明確規定婚姻可以不受性別的限制,可能需要立法上的大費周章,要社會認同這種立法也需要投入太大的成本,這樣做也許不是最優選擇。但如果在這一問題上承認同性戀者的“事實婚姻”也許是更經濟的出路。只要兩個同性戀者固定伴侶,並告知周圍的人(包括親戚、朋友、鄰居)他們是夫妻,周圍的人也認同他們,我們就可以認為他們有了“事實婚姻”,一旦出現糾紛或者有關生活中的相關問題,就可以比照《婚姻法》中的有關異性婚姻的規定執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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