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妻

同妻

同妻是指男同性戀的妻子。其中大部分同妻是異性戀者,另有一部分是女同性戀者。同性戀相對異性戀是弱勢群體,但在男同性戀周圍,有一個更弱勢更隱秘的群體,就是同妻。她們生活得更邊緣,不能發出聲音,被流言蜚語打壓,為孩子而忍辱負重,不敢大聲申訴,她們數量龐大,年齡各異。同妻在婚姻中承受著家庭暴力、少性甚至無性以及患愛滋病風險等壓力。

基本信息

社會淵源

同妻組織通用標誌同妻組織通用標誌

男同性戀有長久歷史,從帝王名士到平民倡優,構成了古代一個曖昧的人群集合。魏王與龍陽君,漢高祖與籍孺,畢沅與李桂官,唐太宗兒子李承乾與稱心……

最早可以追溯到華夏始祖黃帝。漢代以前“狎昵孌童”僅為君王貴族的特殊癖好,但到了魏晉

南北朝,此風漸漸普及於士大夫及社會民眾,並且多有歌詠之詞。至唐朝與五代期間,男色之風漸衰,然而宋朝又興盛起來,男子公然為娼,聚集於風月作坊,招攬生意。元代男色之風又衰,到明清時期又復盛,尤其是清代,此風更是甚囂塵上。

史載北魏汝南王元悅:“好讀佛經,覽書史。為性不倫,俶儻難測。悅妃閭氏,即東海公之女也,生一子,不見禮荅。有崔延夏者,以左道與悅游,合服仙藥松術之屬。時輕與出采芝,宿於城外小人之所。遂斷酒肉粟稻,唯食麥飯。又絕房中而更好男色。輕忿妃妾,至加捶撻,同之婢使。悅之出也,妃住於別第。靈太后敕檢問之,引入,窮悅事故。妃病杖伏床蓐,瘡尚未愈。“

自2012年,同妻女博士羅洪玲不堪男同性戀丈夫侮辱跳樓自殺,同妻才走入中國大眾的視線。

基本綜述

隨著中國科學文明的發展和醫療衛生事業的完善,同性戀問題被社會和媒體愈來愈多地提及。與此同時,由於中國國情與社會道德體系等因素所致,產生了一個特殊的弱勢群體——同妻。

同妻釋義

“同妻”是男同性戀者的妻子之意。同妻現象是一個普遍的現象,“同妻”不僅不能得到性生活上的滿足,很多還要遭受冷落、漠視和家庭暴力以及性病和愛滋病的威脅。

如今,中國同志群體中的某些同志持“同志平權”優先論調,認為結婚行為可以理解,對此,許多同妻公益組織和志願者持反對態度。同妻問題,更多的應該是以保障女性權利、尊重女性生命的群體意識來取代那些讓女性成為生育者、讓女性成為幌子的不良意識。

產生原因

同妻同妻

同妻現象是一個有趣的現象,在世界任何其他國家都很少見到,因為其他國家的同性戀者或者獨身,或者與同性同居,或者與同性結婚,很少進入異性婚姻。有些學者認為造成這種區別的原因是中國文化特彆強調結婚和生育,但也有些學者不敢苟同,因為西方國家同性戀及同性婚姻被社會認可之前,宗教壓迫及西方國家宗教意識在人們的腦中的根植要比中國社會的壓力大得多。更多人認為這與中國人的維權意識淡薄有關,也與中國的同性戀者具有天生的軟弱性和妥協性有關。

很多“男同”有著穩定的工作和收入,這些“男同”婚後仍然保持著男性關係。為了不再被家人催促,為了得到一份表面的安寧,他們把家庭和妻子當成了社會輿論的擋箭牌,從而催生了“同妻”這一特殊的弱勢群體。這些“同妻”的經歷往往不為人知,她們正在遭受著婚姻生活中情感和生理上的雙重折磨。受傳統文化和觀念的束縛,多數“同妻”在知道丈夫是“男同”這一真相時,往往會選擇默默承受。

“很多同妻都在忍受雙重暴力。”張北川教授說:“80%的同性戀者會進入婚姻或已在婚內,同妻並不是嚴謹的學術概念,如果排除雙性戀,真正意義上的同妻數量應該在1600萬。這些女性,要么成為同性戀傳宗接代的工具,要么成為其丈夫掩蓋身份的保護傘。”在他接觸的同妻里,有位60多歲的老人,竟然還是處女。

古代記錄

身為同妻,有時會受到家庭暴力和冷暴力困擾。女性在與男同性戀婚姻中受到虐待的記錄,古已有之。北魏汝南王元悅喜好男色,除不與妻妾同房外,對她們輕則怒罵,重至捶打。他的妻子閭氏雖貴為王妃,猶被毆打後趕出家門。胡太后派人探視後,才發現閭氏被打臥床,瘡口尚未癒合。

處境介紹

“男大當婚,女大當嫁”,是千百年來中國人的正統思想,同性戀者概莫能外。男同性戀為了掩蓋自己同性戀的行徑而與異性結婚,受到傷害的只有他們的妻子。作為男同性戀者,這是極其自私的選擇;作為同妻,則是永遠都無法忘卻的傷痛。同妻們的危機與痛苦便從那場婚禮開始。當同妻們懷著美好的憧憬走入婚姻時,絕大多數人並不清楚自己老公的真實性傾向,也有些丈夫本人也不能肯定或承認自己的同性性傾向。不幸的婚姻時時折磨著她們,她們卻找不到不幸的根源在哪裡。而兩個性取向迥異的人組成的婚姻,就像埋了一顆定時炸彈,稍有不慎,就會炸毀現有的一切平靜。

傳統思想並不會無緣無故強迫人們是否選擇婚姻,同妻與男同性戀者的悲劇在於那些保證父權思想運行的機制,比如核心家庭、學校教育、司法機構、宗教信仰等,在父權制異性戀霸權下這些意識形態機構保障了將同性戀者納入異性戀婚姻系統,於是造成了同妻的悲劇。

同妻的困擾往往來自精神層面,女方總是很難啟齒,不願意告訴家人和孩子。而同性戀丈夫為了掩護自己的身份,所以通常都不願意離婚。因此女性想藉此離婚,也存在取證的困難。

法律爭論

律法空白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調研報告指出,當事人基於對方同性戀提及的訴訟請求主要分為四類,即對方是同性戀導致感情破裂要求法院判決離婚、以對方欺詐為由要求撤銷婚姻、在離婚糾紛中給予損害賠償、在離婚財產分割中對同性戀一方少分。提起訴訟的多是女性,而且提出撤銷婚姻的居多。

在司法實踐中,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發現,女方認為,如果走離婚程式,自己身份登記信息中的婚姻狀況將被登記為離異,而如果法院判決撤銷婚姻,自己的婚姻狀況將會恢復為未婚,況且自己雖與男方結婚,但並未與其發生親密接觸,本身尚系處女,登記為未婚更能夠保障自己的權益。

在李銀河看來,同性戀隱瞞性傾向與異性結婚,“撤銷婚姻是有道理的”。如果按照離婚處理,離異再婚的女性在婚姻市場會面臨一些障礙,處於劣勢。

中國《婚姻法》第5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這就是要求結婚雙方應有‘合意’。”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馬憶南告訴本報記者,有效的結婚合意須符合兩個條件,即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必須出於有婚姻行為能力的當事人,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結婚合意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實,大致可分為三種情形,即意思表示虛假、意思表示不自由、意思表示錯誤。

馬憶南介紹,一般說來,許多國家均將意思表示的重大瑕疵作為婚姻可撤銷或婚姻無效的法定原因。目 前,我國《婚姻法》並沒有把意思表示錯誤,比如一方當事人因受欺詐或出於重大誤解而同意與同性戀者結婚,作為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處理,如果雙方不能在一起生活,只能按照離婚來處理。

馬憶南建議修改《婚姻法》,擴大可撤銷婚姻的原因,將當事人意思表示虛假(如雙方通謀成立虛構的婚姻)、意思表示不自由(如當事人因受威嚇、脅迫而同意結婚)、意思表示錯誤(如當事人因受欺詐或出於重大誤解而同意結婚)均作為可撤銷婚姻處理。

中國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理事、北京市岳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楊曉林告訴中國婦女報記者,中國《婚姻法》在增設“可撤銷婚姻”制度修法討論時,對僅僅把“受脅迫”作為法定事由,是否能進一步擴大,當時就有不同意見。“‘可撤銷婚姻’制度應適當擴大範圍。”

離婚處理

“司法實踐中應當如何處理同性戀者的異性婚姻?”

此類案件當事人雙方可以協定離婚,當事人一方也可以單方提出離婚。當事人一方因受欺詐或出於重大誤解而與同性戀者結婚,雙方無法共同生活導致感情破裂的,法院應當判決離婚。

賠償損失

“當事人能否基於對方是同性戀的性傾向而要求法院分割財產時多分?”

按照中國《婚姻法》的規定和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財產分割意見》等司法解釋,人民法院處理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題,應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尊重當事人意願,照顧無過錯一方等原則。這裡的“過錯”並不僅限於中國《婚姻法》第46條中指明的若干重大過錯,還包括其他違反婚姻義務侵害婚姻關係的過錯行為。“如果同性戀者隱瞞性取向,另一方因受欺詐而與其結婚,離婚時隱瞞性取向的一方有過錯,分割財產時可給另一方多分。”

賠償條件

“當事人能否因對方婚前隱瞞自己的性傾向而提出損害賠償?”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馬憶南說,《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無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的四項情形是離婚時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發生根據。只要不是《婚姻法》第46條指明的過錯,便不能請求離婚時的損害賠償。“另一方因受欺詐而與其結婚不能請求離婚時的損害賠償。”

解決之道

1、同性戀作為判定離婚的條件。法律應該將配偶一方為同性戀作為判定離婚的依據,這樣最起碼在根本上肯定了同妻的地位,在司法實踐中,由於缺乏這樣的依據,很多法院都不會裁定離婚,這樣很難使同妻脫離出來,只要將同性戀作為判定離婚的方式,才會有人大膽邁出那一步。

2、將請求損害賠償擴大化。在立法中,應當將《婚姻法》對於無過錯方在離婚時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或者進行擴大說明,除了法律己有的四種情況之外,還應該把配偶一方在結婚時故意隱瞞性取向,或者故意引導配偶產生錯誤理解,誤解其性取向正常的形式添加到請求損害賠償的情況中,這樣可以在離婚的時候給予同妻更多的保證。同時這樣可以保證男性同性戀在結婚時,有所思量,考慮到可能存在的結果,讓他們有所收斂,並且也可以保障同妻在離婚之後不至於沒有經濟幫助。

3、重新定義“有配偶與他人同居”。應該將婚姻法對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解釋也進行解釋,把“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單純的定義為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人們必須正視,越來越多的同性戀者的出現,舊規定己經沒有辦法滿足現 在的需求,法律必須緊跟時代的進步,才能更加完善。

4、完善證據制度。完善證據制度也是保障同妻的一個重要方面。現行證據制度不利於受害配偶方的權利救濟。依據“非法證據排除”原則,在認定丈夫同性戀行為的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注重取證的合法性、程式的公正、公民隱私權的保障。鑒於大多數同性性行為隱蔽性、私密性的特點,同妻依法取證困難重重。僅就一般侵權案件的舉證責任做出了規定,中國並沒有就離婚損害賠償制度規定具體的舉證責任分配辦法。面對這樣的事實時,可以採取責任倒置原則和過錯推定原則,在同妻列舉出一些不能直接證明其配偶為同性戀的證據時,如果男性同性戀無法提供相反的例證,證明自己並不存在欺瞞或者不是同性戀的證據,就根據同妻所提供的證據進行判定,這樣在實際上大大簡化了同妻取證難的問題,從而保障同妻的合法地位。

5、將無效婚姻範圍擴大。根據一些案例人們可以看到,有些同妻再提起訴訟的時候,希望是判決是無效婚姻,而不是離婚。離婚與無效婚姻最大的區別就在於,在很多中國人的心裡,她們的處女情結,如果是可撤銷或無效婚姻”則可以恢復“未婚”身份。中國同性戀結婚的現象,反映出了社會對於女性弱勢地位的歧視。根據中國《婚姻法》規定,凡是具有:(1)重婚;(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4)未到法定婚齡的。以及《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因肋、迫結婚的,受脅迫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這些都被判定為無效或者可撤銷的婚姻,且始終無效。對於無效婚姻的認定也應該適時宜的擴大,因為在雙方結為夫妻的時候,男性同性戀有意隱瞞或者故意引導都是存在欺騙的成分,這種婚姻本身就存在重大的瑕疵,所以按照無效婚姻的處理也是有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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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代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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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 :中文

片長 :海外版80分鐘,網路版74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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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訊息

2015年根據最新調查報告,中國“同妻”有1600萬人。

在被調查的173人中,18歲至25歲的46人;26歲至35歲的84人;36歲至45歲的25人;46歲至55歲的14人;55歲以上的4人。最小的才22歲,最大的67歲,主要人群集中在35歲以下,占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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