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保障

司法保障

201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審判庭與中國網際網路協會簽署“關於合作建立網際網路智慧財產權糾紛調解機製備忘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奚曉明在簽署儀式上強調,全國各級人民法院要凝聚多元合力,努力建立和完善以訴訟調解為主導、行業調解為支撐、司法審判為保障的智慧財產權多元糾紛解決機制,靈活、便捷、高效地解決網際網路智慧財產權糾紛,為網際網路事業繁榮、穩定、發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概述

人大代表在行使職權、執行職務時不受干預,而享有的司法程式上的特殊權利。根據法律規定,司法保障主要包括:(1)代表的發言、表決免受法律追究。(2)人大代表的人身受到特別保護。(3)行政措施方面的保障。包括:一是違反法律規定,拒絕履行協助人大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義務,以種種藉口將代表拒之門外的。對此,代表可以向人大常委會或鄉鎮人大主席團反映,並要求處理。有關部門應立即進行調查核實,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給予行政處分。二是對阻礙人大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故意擾亂人大代表工作和活動秩序,對人大代表圍攻、起鬨、謾罵、造謠惑眾甚至煽動鬧事,以假材料和假數字欺騙人大代表等,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當事者行政處分,嚴重的按治安管理條例中有關規定,由有關機關給予處罰。(4)刑事措施方面的保障。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對代表進行毆打、捆綁、禁閉等強力行為或以殺死、傷害或者毀壞財產、損壞名譽等相要挾的,應當依照刑法中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此外,根據法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對人大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進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中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體系

司法保障法律體系的確立是司法保障體系的基石,司法保障體系的構建必須在法定的框架內進行,才能保證司法保障體系的合法性、完整性、可操作性。我國現行的司法保障法律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組織法》等現行法律,對司法機關的法律地位、人事制度、管理體制、職能許可權、經費保障等司法保障機制之規定太過概括,使具體操作無可是從。雖然,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些規章制度,其效力無法與法律相等同。況且,這些規章制度也不能全面確立司法保障機制。可以說,現行的司法保障法律十分單薄,不能起到有效實施司法保障的作用。因此有必要構建我國的司法保障法律體系。
司法保障法律體系應包括:
(一)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組織法》。以上法律規定了司法機關的法律地位、指導思想、任務、機構及領導體制等基本內容,可視作司法保障法律的總則。
(二)檢察官、法官任職辦法。即對檢察官法官的任職資格及審查、任職程式、人大任命程式、宣誓就職制度、主訴主辦檢察官制度、審判長制度、人才後備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細則化、規範化。當前,由於法律的不完善,主訴主辦檢察官制度、審判長制度不能貫徹執行、人大的任命期限不明確等問題已經彰顯出來,從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司法活動的正常進行。
(三)司法機關的經費保障和裝備管理實施辦法。司法機關的經費不足和裝備落後是困擾司法機關多年的難題。現行體制是由地方財政保障司法機關經費的供給,而地方財政所提供的經費往往滿足不了辦案的需求,所以檢察長、法院院長跑財政要錢成了他們日常工作的一項內容,這種現象是很不正常的。作為司法機關,經費的充足是進行司法活動的前提,經費不足,司法公正就得不到保障。法院亂向當事人攤派不合理費用、檢察院收取辦案費等現象的出現在社會上引起了極大反響,這就是典型的司法腐敗,其根源就在於制度的不健全。所以,就司法機關的經費保障和裝備管理這一問題作專門立法來保證司法機關經費的供給,是解決問題的治本之策。
(四)司法機關的人事管理制度。檢察官、法官作為司法者,其政治地位十分特殊。在國外的司法體制中,檢察官、法官往往享受特別高的政治待遇和物質待遇,而且他們的特殊待遇都有立法作保障。我國雖然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但多年來對檢察官、法官的管理一直參照《公務員管理條例》實施,這不能不說是法治的遺憾。如何對檢察官、法官的政治待遇和物質待遇制定標準,制定檢察官、法官的管理方式也是當務之急。
檢察官、法官作為司法者是否應該將行政職務與法律職務分開也是學界探討多時的問題。檢察官、法官是法律職務這是毋庸質疑的,而某些檢察官、法官還擔任著行政職務,這往往會產生一些弊端,畢竟行政事務與法律事務是截然不同的兩個概念。從發展趨勢看,將 檢察官、法官作為終身職業是世界司法體制的共識,而且上海等地的試點也是比較成功的。所以,應由法律就這一問題做出定論。
同時,檢察官、法官的獎懲也是一個焦點問題。現行的司法機關制定的《錯案追究制》等獎懲措施有待論證。 檢察官、法官的獎懲不能簡單比照公務員的獎懲,檢察官、法官的職業有其特殊性,必須保障其司法環境,如果動輒對其施加懲罰會妨礙司法公正。試想,我國目前法律尚不健全,檢察官、法官對法律的理解也不盡相同,對案件的把握上難免出現誤差,只要不是徇私枉法就不應該進行懲罰,否則檢察官、法官只能逃避責任,成為領導的應聲蟲而不敢堅持己見。如何就檢察官、法官的獎懲制定合理的辦法也是立法要解決的問題。
因此,對司法機關的人事管理制度進行立法是實際需要。
(五)司法機關的事務管理制度。這裡的事務僅指行政事務。如果將檢察官、法官行政職務與法律職務分開,那么就要制定相應的事務管理制度。行政事務是為法律事務服務的,應從屬於法律事務。對行政事務的管理要結合法律事務需求,設立專門機構進行管理。該項立法可參照行政機關管理模式擬訂。
(六)司法機關的業務管理制度。即司法機關的法律事務管理。此項各實體法律已規定的特別翔實,只須進行匯總即可。
(七)違反司法保障法律的責任。只有規定違法責任才能確保法律的有效執行。
構建司法保障法律體系是一個長期也是一個迫切的工程,需要司法機關和立法機關密切配合與努力方能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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