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抵押財產

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建設用地使用權; 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正在建造的 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交通運輸工具;

《擔保法》規定作為抵押的財產可以是: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2)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3)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4)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5)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上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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