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巴全國人民政權代表大會

古巴全國人民政權代表大會,為古巴共和國最高國家權力機構,享有修憲和立法權。每屆任期五年,每年舉行兩次例會。

簡介

全國人民政權代表大會古巴共和國最高國家權力機構,享有修憲立法權。每屆任期五年,每年舉行兩次例會。古巴在地方設有市級(任期為兩年半)、省級人民政權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政權代表大會的大選一般分階段舉行,通常持續數月。此後,新當選的全國人民政權代表大會代表召開會議,確定各代表合法性並選舉主席,新一屆全國人民政權代表大會由此正式組建。

常設機構

國務委員會

國務委員會是大會休會期間的常設機構,由全國人民政權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全國人民政權代表大會休會期間代表其行使國家權力。當選的國務委員會主席即為國家元首。國務委員會主席統領第一副主席、五名副主席、秘書和23名委員。此外,古巴法律規定:國務委員會主席兼任政府首腦武裝部隊總司令。2002年6月26日,古巴全國人民政權代表大會通過一項對1976年共和國憲法進行修改補充的法律,進一步確定憲法規定的社會主義制度的不可更改性。憲法修改補充條款規定,古巴決不允許資本主義復辟,古巴永遠不會在威脅、壓力和脅迫的條件下與其他國家發展政治經濟外交關係等。憲法修改補充條款自通過之日起開始生效。

憲法修改草案

1992年7月,第三屆全國人民政權代表大會通過憲法修改草案:
(1)把馬蒂思想與馬列主義並列作為黨的指導思想;
(2)以無計名投票方式直接選舉全國和省級人民政權代表大會的代表;
(3)授予國務委員會主席必要時宣布在全國或部分地區實行緊急狀態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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