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宗法

古代宗法

《說文·宀部》:“宗,尊祖廟也。”

家族由若干具有親近的血緣關係的家庭組成。自進入文明時代以來,我國古代的家族一直是以父系的血緣聯結的,而

古代宗法

藏密宗法器

若干出自同一男性祖先的家族又組成宗族。《爾雅·釋親》即把由同一高祖父傳下的四代子孫稱為宗族,實際上有些宗
族還可包括更多的世代。家族和宗族密不可分,有時甚至合二為一。所以,我國古代的家族制度與宗法制度有著密切的關聯,要了解古代的家族制度,必須首先對宗法制度有所認識。
條目目錄[隱藏]
  • 古代宗法 制度產生及其早期發展
  • 古代宗法 氏族後期
  • 古代宗法 權利和義務
  • 古代宗法 無嫡庶之制
  • 古代宗法 祖輩排列
  • 古代宗法 王室世系
  • 古代宗法 制度產生及其早期發展
  • 古代宗法 氏族後期
  • 古代宗法 權利和義務
  • 古代宗法 無嫡庶之制
  • 古代宗法 祖輩排列
  • 古代宗法 王室世系

制度產生及其早期發展

家族由若干具有親近的血緣關係的家庭組成。自進入文明時代以來,我國古代的家族一直是以父系的血緣聯結的,而古代宗法若干出自同一男性祖先的家族又組成宗族。《爾雅·釋親》即把由同一高祖父傳下的四代子孫稱為宗族,實際上有些宗族還可包括更多的世代。家族和宗族密不可分,有時甚至合二為一。所以,我國古代的家族制度與宗法制度有著密切的關聯,要了解古代的家族制度,必須首先對宗法制度有所認識。

所謂宗法,是指一種以血緣關係為基礎,標榜尊崇共同祖先,維繫親情,而在宗族內部區分尊卑長幼,並規定繼承秩序以及不同地位的宗族成員各自不同的權力和義務的法則。它的具體內容在有關西周春秋社會情況的文獻記載中有比較詳細的說明,其起源則可追溯到更遠的世代。

宗法制度是由父系氏族社會的家長制演變而來的。在父系氏族社會,世系以父系計算,父家長支配著家族成員,甚至對他們有生殺予奪之權。在父系氏族社會後期,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剩餘產品的增加,私有財產也產生了。父家長死後,他的權力和財產需要有人繼承,於是習慣上就會規定一定的繼承程式,而一代代父家長生前的權威在其死後仍然使人敬畏,子孫們幻想得到他們亡靈的庇護,於是又產生了對男性祖先的崇拜以及隨之而來的種種祭祀祖先的儀式。凡此種種,都為宗法制度的萌芽準備了適宜的土壤

進入階級社會以後,宗法制度逐漸形成,它主要實行於統治階級內部,成為調節統治階級內部關係,維護貴族世襲統治,奴役勞動人民的工具。

氏族後期

父系氏族後期,部落聯盟的領袖在一定程度上已經具有後世國王的權力,但這一職位是由各部落首長協商推選的,這就是“禪讓”。夏禹死後,其子啟繼位,把禪讓的官天下變成傳子的家天下,開創了我國歷史上第一個奴隸制王朝。從古代宗法此,如《禮記·禮運》所說,“大人世及以為禮”(以子繼父為世,以弟繼兄為及),王位世襲成為制度。夏王朝的世系可以明白地追述,據《史記·夏本紀》記載,夏王朝先後有十四世、十七王,其中兩次是弟繼兄位,一次是弟之子死後王位復歸於兄之子,其餘都是子繼父位。《禮運》所說的“大人”,不僅指王,也包括大小奴隸主貴族在內。自夏王以下,各級奴隸主貴族都是“世及以為禮”,這種世襲統治權的確立可以說與宗法制度的形成互為因果。

在確定政治、經濟等方面特權地位繼承秩序的同時,又規定這種特權地位的繼承人應該依照血緣關係的親疏遠近,把部分權力和財產分配給宗族中的其他成員。古史記載,夏王中康失國,其子相曾奔依同姓諸侯斟灌氏斟尋氏。斟灌
氏、斟尋氏當即夏王宗族,他們被封為諸侯,既分享到部分統治權,又承擔為夏王效力的義務。其他奴隸主貴族在其宗族內部,也當有類似的區別尊卑等級並明確各自相應的權利和義務的辦法。

權利和義務

確定繼統秩序和在宗族內部依血緣關係區分尊卑親疏、規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二者相輔相成,是宗法制度的基本內容。與此相適應,為了加強宗族內部的凝聚力,祖先崇拜被推進到新的高度。從文字學上看,宗族、宗法的“宗”,是個會意字。《說文·宀部》:“宗,尊祖廟也。”在甲骨文中,宗字作,象宮室屋宇之形,T則表示祖先的神主牌位。宗的本義就是祭祀祖先的場所,亦即祖廟宗廟。《周禮·考工記·匠人》:“夏後氏世室,堂修二七,廣四修
一。”鄭玄註:“世室者,宗廟也。”不管夏王的宗廟是否真的稱為世室,夏王之有宗廟,已被考古發掘所證明。在河南偃師二里頭夏代都城遺址中,發現了一處大型宮殿建築群基址,規模宏大,結構複雜,總面積達一萬平方米,四周為廊廡式建築,中為庭院和殿堂,其平面布局與後世的宗廟十分相似。經專家研究論定,這一宮殿基址是夏代宗廟建築遺存。宗廟祭祀是頭等重要的大事,由宗族中地位最高的成員主持。同一宗族的人具有共同的祖先,共同的宗廟,共同的姓氏,共同的墓地,同受宗法制度的約束。

無嫡庶之制

到了商代,宗法制度更趨嚴密。近代學者王國維認為“殷(商)以前無嫡庶之制”,“商之繼統法以弟及為主,而以子繼輔之,無弟然後傳子”,立子立嫡之制“實自周公定之”,由於區分嫡庶,從而產生宗法制度。他的結論是商代以前
無宗法,宗法制度以及隨之而來的“封建子弟之制、君天子臣諸侯之制”等,都是在西周之初制定的。古代宗法
這種看法曾經頗有影響,但並不符合歷史事實,現多數學者已不再信從。夏代文獻不足征,在資料缺乏的情況下,對初期的宗法制度,我們只能作大致的勾勒。商代則不同,殷墟卜辭的發現為研究商史提供了一大批第一手的資料。利用卜辭和其他考古發掘所得資料,聯繫文獻記載,我們對宗法制度在商代的存在和發展,可以作出比較明確的描述。

商代存在著宗族組織應無疑義。卜辭屢見“王族”、“多子族”、“三族”、“五族”等名稱。多子族與王族有血緣關係,實際上就是王族的分支。商代作戰,把族作為用兵的單位,卜辭中提到動員軍隊,即常見“三族”、“五族”等用語。在作為貴族專有物的商代銅器上往往鑄有表示器主所有權的圖形文字,這種圖形文字具有族徽性質,許多研究者稱之為族銘文字。一個族銘文字代表一個奴隸主貴族家族或宗族。據統計,商代銅器上的族銘文字有六七百之多,有些族銘文字是複合的,可能表示是某一較大的宗族的支派。眾多繁複的族銘文字,向我們展示了商代奴隸主貴族階級中宗族林立的情景。清代末年,在直隸(今河北)保定南鄉出土三件商代有銘銅戈,三戈的銘文分別是器主同一宗族祖輩八人、父輩六人、兄輩七人的日名。

祖輩排列

祖輩排列在最前面的一位稱“大祖”,父輩排列在最前面的兩位稱“大父”,兄輩排列在最前面的一位稱“大兄”。稱謂上加“大”的,顯然分別是祖輩、父輩、兄輩之長。我們也可以從中窺見商代宗族組織的一個側面。值得注意的是《左傳·定公四年》中關於周初分封諸侯的一段記載,其中提到成王分周公以“殷民六族:條氏、徐氏、蕭氏、索氏、長勺氏、尾勺氏、使帥其宗氏,輯其分族,將其類醜”,又提到分康叔以“殷民七族:陶氏、施氏、繁氏、錡氏、樊氏、飢氏、終葵氏”,分唐叔以“懷姓九宗,職官五正”。顯然,所謂“殷民六族”、“殷民七族”、“懷姓九宗”在商代早已存在。而“宗氏”、“分族”、“類醜”的區別則說明宗族內部又有不同的層次。“宗氏”當即宗族長本支的子弟等,“分族”當指族中旁支。相對而言,“宗氏”是大宗,“分族”是小宗,“類醜”則是附屬於該宗族的奴隸或平民。

王族的宗族長就是商王,多子族的宗族長稱“子”。從卜辭、銅器銘文和文獻資料來看,商代稱宗族長為“子”是普遍現象,後世把宗族長稱為“宗子”,正與此一脈相承。商王和多子族宗族長的關係,也如後世的大宗之與小宗。商王
作為天下大宗固不用說,“子”對其族人來講,也是君臨一切。許多銅器銘文表明,宗族成員在接受“子”的命令時誠惶誠恐,在得到“子”的賞賜時歡欣鼓舞。宗族長在宗族內部具有至高無上的特權地位。無論是商王還是“子”,他們
的權位都是世襲的。王國維看到“自成湯至於帝辛,三十帝中,以弟繼兄者凡十四帝”,“其以子繼父者,亦非兄之子而多為弟之子”,因而斷定商以前無立子之制,商代的繼統法主要是兄終弟及,父死子繼則屬例外。

王室世系

但如透過表面現象,仔細研究包括成湯以前許多世代在內的商代王室世系,不難發現其繼統法一開始就是以子繼為主。以弟繼兄,或者因為兄本無子,或者因為兄子年幼而國賴長君,所以由弟攝代,或者因為王室內亂,都是在不正常的情況下發生的。當然,商代前期王位兄終弟及的現象較多,氏族社會遺留的習慣也可能起著一定的作用。而即便是以弟繼兄,也依照長幼次序,有兄在,弟不得立,這本身也符合宗法制度的精神。
至於繼位之弟,後或傳己子,或傳兄子,這兩種情況又從不同的側面反映出傳子的觀念深入人心。以父子相承的繼統法為重,這在商王對其祖先所作的名目繁多的祭祀中也有所反映。商王對父、祖、曾祖等直系先王的祀典與對伯叔父、伯叔祖等旁系先王的祀典相比,次數更為頻繁,祭品更為豐隆。有一種按照嚴格規律進行的經常性的祀典,即按一定的祭法周而復始地依次祭祀祖先,研究者們稱之為周祭。在周祭中,凡所自出之祖,其妣必見於祀典;非所自出之祖,其妣則不見。也就是說,直系先王及其法定配偶都是受祭者,而旁系先王雖然本身受祭,他們的法定配偶卻不被列入祭譜。此外,卜辭所見的“大宗”、“大示”、“小宗”、“小示”,很可能也是按直系、旁系區分的。對直系和旁系的不同待遇,正說明在商人的觀念中以子繼父是正統所系。

所謂嫡庶之制,就是在多妻的情況下,區分作為法定配偶的正妻和眾妾身份上的尊卑,並從而規定正妻所生的嫡長子的優先繼承權。區分嫡庶是宗法制度進一步發展的結果,並不是宗法制度產生的前提。如上所述,商王祭祖重直系而輕旁
系,這證明立長立嫡之法在商代已有它的根蒂。不僅如此,有的研究者指出,與“嫡”、“庶”二字意義相近的詞語在商代已經出現,卜辭中商王每稱死去的父王為“帝”,而從不稱旁系先王為“帝”。據《說文》,“嫡”字從女啻聲,
“啻”字又正是從帝得聲。《尚書·召誥》提到“皇天上帝,改厥元子。茲大國殷之命……”,可見商王本被認為是上帝的嫡系後代。所以卜辭用以稱父王的“帝”,應該就是“嫡”字的前身。卜辭中又屢見介子、介兄、介父、介母、介
祖等親屬稱謂,“介”有“副”的意思,古書習見。《禮記·曾子問》即稱庶子為“介子”,《內則》又稱嫡長子以外的眾子之妻為“介婦”,卜辭親屬稱謂中所見“介”字應與此同例,與“嫡庶”的“庶”意義十分相近。(4)商王多妻,
但每一代商王往往只有一個配偶死後能享受王室的特祭,研究者們稱之為法定配偶,這種法定配偶應該具有正妻的身份。有的享年較高的商王或有不止一個法定配偶,如武丁有妣辛、妣戊、妣癸三個法定配偶,這可能是前後繼娶,三人相繼都是武丁的正妻。而武丁的其他配偶名見卜辭的就有六十多人,她們與法定的配偶尊卑有別,其間顯然存在著嫡庶之分。《史記·殷本紀》記載:“帝乙長子曰微子啟,啟母賤,不得嗣。少子辛,辛母正後,辛為嗣。”《呂氏春秋·當務》則說微子啟與紂(即辛)同母,只是其母生微子啟時尚為妾,生紂時已正位為妻。帝乙想立微子啟為太子,“太史據法而爭之曰:‘有妻之子而不可置妾之子。’紂故為後”。二書說法有些不同,但強調商代末年立嗣已經優先考慮嫡子這一點則是一致的。以後周代立嫡立長之制,實際上是承襲商制而更為嚴格。商代嫡子繼承王位,庶子則被分封。微子啟即被封於微。《史記·殷本紀》說商代王子受封,以國為姓,有殷氏、來氏、宋氏、空桐氏、稚氏、北殷氏、目夷氏
等。周代封建子弟,君天子臣諸侯,也是承襲商制而更加擴大。

既然在商代存在宗族組織,宗族內部的繼統法以傳子為主,並且由此產生了直系、旁系之分,嫡庶之分,大宗小宗之分,我們可以斷言,所謂商代無宗法的說法是靠不住的。商代不僅有宗法制度,而且商代的宗法制度與在夏代的初期形
態相比,已大大發展了。孔子說:“殷因於夏禮,所損益,可知也;周因於殷禮,所損益,可知也。”他講的“禮”,也應包括宗法制度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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