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國家分裂法

反國家分裂法

《反分裂國家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於2005年3月14日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05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頒布該法。

基本信息

第三十四號

《反分裂國家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於2005年3月1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
2005年3月14日。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第五條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描述

《反分裂國家法》是在2005年3月14日舉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一部關於台灣海峽兩岸關係的法律,當天就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簽署並立即予以實施。該法律的主要內容是鼓勵兩岸繼續交流合作,但同時也首次明確提出了在三種情況下中國大陸可用“非和平手段”處理台灣問題的底線。

適用範圍

《反分裂國家法》僅適用於台灣問題。

參見

台灣問題
一個中國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

意義

反國家分裂法反國家分裂法
十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閉幕會經過表決,高票通過了《反分裂國家法》,並於公布之日起施行。《反分裂國家法》的出台,不僅是反“台獨”鬥爭中的一件大事,也是發展與推動兩岸關係過程中的一件大事。它標誌著祖國大陸的對台方針、政策開始走向法制化,也標誌著祖國大陸的反“台獨”鬥爭進入了一個新階段,必將對遏制“台獨”的鬥爭和推動兩岸關係的發展產生深遠影響。
1.《反分裂國家法》的出台,向世人昭示了中國人民反對分裂國家、維護祖國統一的堅定意志和強大民意。中國人民具有悠久的反對分裂國家、維護祖國統一與領土完整的光榮傳統。在幾千年的歷史發展中,中國人民為了維護國家統一進行了不屈不撓的鬥爭。1949年國共內戰結束後,蔣介石集團退踞台灣。由於各種內外原因,兩岸長期處於分離與分治的局面。雖然兩岸至今尚未統一,但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事實從未改變,也深得包括美國在內的國際主流社會的承認。陳水扁當局近年來不斷加緊推動台獨分裂活動,就是試圖改變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事實,妄圖把台灣從中國分離出去。尤為嚴重的是,台獨分裂勢力圖謀通過所謂“憲政改造”,以所謂法律形式改變大陸和台灣從屬一個中國的事實。這些危險行徑嚴重威脅著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嚴重破壞和平統一的前景,嚴重損害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也引起了國際社會的強烈關注和不安。因此,制定《反分裂國家法》,制止愈演愈烈的台獨分裂活動,得到了包括海內外炎黃子孫在內的絕大多數中國人的衷心擁護和贊同,是得民心、順民意之舉。全國各民族、各黨派、各階層、各屆民眾在反對分裂、維護國家統一的問題上具有強烈的意願、廣泛的共識和共同的意志。《反分裂國家法》的出台,正是反映了這種全民的共同意志,並且把全民意志上升為國家意志,使其更具強制性與約束力。
2.《反分裂國家法》的出台,以法制“獨”,標誌著祖國大陸的反“台獨”鬥爭進入到了一個新階段。自李登輝上台以來,台灣當局不斷推動“台獨”活動,不斷挑釁台灣屬於中國一部分的事實與現狀。祖國大陸進行了多次反“台獨”鬥爭,以維護國家的統一,對台政策也在這個過程中不斷豐富和發展。2000年民進黨上台後,陳水扁當局推動台獨活動變本加厲,通過所謂“公投”、“制憲”、“正名”、“去中國化”等,不斷謀求與推動“法理台獨”,甚至還拋出了所謂“公投”、“制憲”、“建國”的“台獨時間表”,圖謀在2006年進行“公投制憲”,2008年實施“新憲法”,使台灣成為一個“正常、完整的國家”。因此,兩岸關係形勢異常嚴峻,台海和平面臨挑戰,國際社會深感憂慮。《反分裂國家法》的出台,是對台獨勢力推動台獨活動尤其是推動“法理台獨”的有效遏制,是運用法律手段避免兩岸現狀被改變和促進和平統一,意義十分重大。長期以來,我們對台工作都是以“方針”、“政策”等政治宣示的形式出現,主要是採取輿論鬥爭、政治鬥爭等手段揭露“台獨”陰謀。《反分裂國家法》的出台,使我們轉向以立法形式,以法律手段反“台獨”,把反“台獨”、反分裂上升為國家意志,大大提升了對台政策的層次,拉開了依法反“台獨”的序幕,這無疑是新形勢下對台工作的新突破和新發展。
3.《反分裂國家法》的出台,對穩定、推動與發展兩岸關係具有重要指導意義。《反分裂國家法》可以說擊中了“台獨”分裂勢力的要害。陳水扁當局極為恐懼,並對祖國大陸制定《反分裂國家法》進行惡毒的歪曲和攻擊。陳水扁竟宣稱,大陸制定《反分裂國家法》是“企圖片面定義、改變台海現狀”,為武力犯台建立法律基礎。台“陸委會”官員也稱,大陸制定《反分裂國家法》是一部“戰爭授權法”。陳水扁當局攻擊《反分裂國家法》的目的,就是企圖混淆視聽,誤導民眾,挑起台灣民眾對祖國大陸的敵對情緒。實際上,《反分裂國家法》是一部防禦性的法律,目的是防止“台獨”勢力分裂中國,以維護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事實。在兩岸問題上,越堅決地遏制和制止“台獨”分裂活動,越有效地保護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現狀,就越有利於兩岸關係的穩定,也就有利於和平統一的前景;反之,一個中國原則越被削弱,兩岸現狀越被破壞,兩岸的和平就越難保障。“台獨”沒有和平,分裂沒有穩定。2300萬台灣同胞都不願意因為“台獨”,而使兩岸的和平難以為繼,兩岸的發展受到破壞。因此,《反分裂國家法》就是通過維護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事實和現狀,來保護包括2300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的根本利益。同時,《反分裂國家法》的內容還包括促進和鼓勵兩岸人民在經濟、文化等各個方面的交流,加強兩岸人民的相互了解。相較於過去的對台方針、政策,這次將其納入法律的範疇,無疑進一步提升和突出了兩岸交流在增進兩岸關係、造福兩岸人民方面的巨大功能和意義,對推動兩岸交流會產生深遠影響,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4.《反分裂國家法》的出台,有利於維護台海及世界和平。《反分裂國家法》自始至終貫穿著祖國大陸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爭取和平統一的前景,堅決反對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割出去這樣一條主線。其宗旨和立腳點是維護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現狀,通過保護現狀,來維護台海和平,以保護兩岸中國人的利益。20世紀50年代末,毛澤東曾指出:“台灣問題很複雜,又有國內問題,又有國際問題。”應當說,經過幾十年的發展變化,台灣問題的國際因素又有了新的發展變化。台灣問題不但與中國的發展與和平崛起息息相關,而且也對中國所處的外部環境與大國關係產生重要影響。但是,由於自身利益的考慮,美、日、歐及東南亞等國家都奉行一個中國的政策,都主張維持台海兩岸現狀,都擔心“台獨”引發台海戰爭,危及到自己的切身利益。實際上,過去幾年,不斷有亞太國家對島內“台獨”活動的加劇感到憂慮與警覺。所以,《反分裂國家法》的出台,通過有效地遏制“台獨”活動,不僅有利於兩岸人民的利益,也有利於亞太國家的利益。通過減少“台獨”冒險活動的威脅與挑戰,有利於維護台海的穩定,也有利於亞太安全與世界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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